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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新三板税讯】广物木材:因税前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及未申报营业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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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 23:37: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三板税讯】广物木材:因税前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及未申报营业外收入等事项,被纳税调增、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广物木材(872488.OC)于2017年11月30日发布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公司及子公司8项缴纳税务处罚及滞纳金事项,其中,广物木材因2014-2015年度税前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845万元及未申报营业外收入1000万元等事项,“2014 年度未申报营业外收入 10,000,000 元,税前多列支费用3,238,348.07 元以及 2015 年度税前多列支费用 5,218,085.71 元的行为”。于2016 年 5 月 6 日被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增、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1)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调增营业外收入及剔除税前多列支费用。2016年5月17日,广物木材及时补缴了上述营业外收入税款,并及时缴纳了滞纳金,共缴纳滞纳金387,311.53元。

《广物木材:补充法律意见书2》【2017-11-30】详细披露如下:


三、《第二次反馈意见》问题:“3、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多次税务的处罚情形。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进一步核查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已规范,是否存在报告期后仍被或可能被处罚的情形,是否(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已采取应对措施,并对公司是否符合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情形。”

回复:(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在报告内,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的税务处罚或缴纳的滞纳金情况如下:


(二)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鱼珠电商、鱼珠检测存在税务处罚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3月,鱼珠电商存在税务处罚

2016年3月23日,鱼珠电商收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税东稽罚[2016]8号),认定鱼珠电商在2014年12月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费用合计2,731.80元,造成少计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2,731.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被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处罚。鱼珠电商已及时缴纳了上述罚款。

2.2016年5月,鱼珠检测存在税务处罚

2016年5月3日,鱼珠检测收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税东稽罚[2016]16号),认定鱼珠检测在2016年3月,实际经营地址发生变更而未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处以人民币460元罚款的处罚。鱼珠检测已及时缴纳了上述罚款,并在2016年3月31日前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三)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广物木材、鱼珠检测、鱼珠电商缴纳滞纳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1.广物木材缴纳滞纳金的情况如下:

(1)2016年5月6日,广物木材收到广州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穗黄国税税通[2016]15430号),广州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对广物木材“2014年度未申报营业外收入10,000,000元,税前多列支费用3,238,348.07元以及2015年度税前多列支费用5,218,085.71元的行为”处以缴纳387,311.53元滞纳金。

税务部门作出该通知事项的事实和具体原因为:2016年5月6日,税务机关在对广物木材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后,发现公司在2014年度未申报营业外收入10,000,000元,税前多列支费用3,238,348.07元以及2015年度税前多列支费用5,218,085.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九款“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第十条第八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之规定,对广物木材作出如下决定:(1)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调增营业外收入及剔除税前多列支费用。2016年5月17日,广物木材及时补缴了上述营业外收入税款,并及时缴纳了滞纳金。

(2)2016年9月28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穗地税稽三处[2016]53号),认定①广物木材2013年12月资本公积金增加15,300,000元,未按规定就资本公积增加额申报缴纳印花税;②广物木材与其他公司签订租赁合同1份,金额为435,743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处理结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补缴印花税8085.7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广物木材于2016年10月24日,补缴上述印花税,并缴纳滞纳金4,081.34元。

(3)2016年11月,经过广物木材对自身缴税情况进行检测,发现自身存在部分个人所得税未缴纳,经过与税务部门沟通,广物木材于2016年11月24日补缴个人所得税10,325.21元,缴纳滞纳金2,338.21元。

2.鱼珠木材缴纳滞纳金的情况如下:

2016年10月17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穗地税稽三处[2016]59号),认定鱼珠检测和华南农业大学签订金额为490,000元的技术开发合同时,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印花税147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广物木材于2016年11月1日,补缴上述印花税,并缴纳滞纳金88.42元。

3.鱼珠电商缴纳滞纳金的情况如下:

2016年12月17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穗地税稽三处[2016]72号),认定鱼珠电商签订合同时,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印花税。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印花税298.5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广物木材于2017年1月12日,补缴上述印花税,并缴纳滞纳金198.4元。

4.东莞鱼珠缴纳滞纳金的情况如下:

2017年3月,经过东莞鱼珠对自身缴税情况进行检测,发现自身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经过咨询东莞市中堂镇国税部门后,对自身税务申报进行更正。并依照东莞市中堂镇国税部门的意见,补缴相关税款,并于2017年3月28日缴纳滞纳金5,539.33元。

(四)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已规范、不存在报告期后仍被或可能被处罚的情形,上述税务处罚及缴纳滞纳金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已采取应对措施1.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非主观故意,主要系因公司及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和税务政策不熟悉以及疏忽大意所致。公司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通知后,高度重视,立刻纠正自身错误和及时缴纳罚款、滞纳金,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已获得规范。

2.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报告期后公司未发送被处罚的情形。

3.上述税务的处罚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存在税务罚款的金额不大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亦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主管部门向公司加收税款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且不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施行)》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中堂税务分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中堂税务分局分别出具证明,证明广物木材、鱼珠电商、鱼珠检测以及东莞鱼珠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并经公司确认,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公司均依法纳税,未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

4.公司已采取应对措施

公司已经对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提高规范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学习税收征管法律和政策,准确理解和运用纳税知识,规范公司财务运作;加强合同管理及发票查验工作;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以保障公司的合法经营。

综上,上述税务处罚及滞纳金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符合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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