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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答疑] 固定价格、固定利率的黄金租赁业务计入哪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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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 11:31: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问题:
公司与银行签订《黄金租赁合同》,按计费定盘价275元/克,租借固定数量的黄金,并委托银行当天或第二天通过交易所卖出。租借到期日前一天,公司与银行通过询价交易,以276元/克从银行买入同等数量的黄金,归还租金的黄金,并约定此为归还的唯一方式。租金期间利率为4%,按照实际租借天数计算。

  请教陈版,这种按短期借款进行会计处理,还是计入其他应付款处理?


chenyiwei:


从经济实质上讲,公司与银行进行这样的交易安排,可能是为了取得相对较低利率的融资(借款),而不是因为其经营活动需要实物黄金作为原材料。但在金融工具准则的框架内,由于不同金融工具合同(借款合同、远期黄金合约合同等)互相独立,理论上可以单独转让和终止,因此不符合将其 “合成”为一个单项金融工具(短期借款)的条件,因此应当分别作为两项金融工具处理:(1)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与金价挂钩,且带息);(2)一项远期黄金交易合约(衍生工具)。两者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同期的公允价值变动可以起到部分互相抵冲的效果。


问题:


陈版,该项合同应该属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的混合合同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章 嵌入衍生工具 第二十四条 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企业不应从该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应当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试用本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

这个主合同应该属于金融资产,那是否不应拆分该远期合约呢?


chenyiwei:


这两个合同是互相独立的,不是混合工具。混合工具是整体上构成一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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