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华能新能源:风电项目享受税收优惠包括:三免三减半、西部大开发、设备投资抵免等
华能新能源(00958.HK)于2017年4月20日发布年报,披露风电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情况,主要有:
1.“三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根据财税[2008]46号、财税[2012]10号,风电项目于初次获得营运收入的当年开始,在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间内,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2.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设在西部地区从事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的附属公司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可享受15%优惠税率。
3.设备投资抵免:根据财税[2008]48号,附属公司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上述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该未使用的税款减免,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大力税手注:华能新能源业务以风电开发与运营为核心,太阳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二零一六年,公司全年完成总发电量19,435,069.4兆瓦时,同比增长32.5%。其中风电发电量18,432,500.2兆瓦时,太阳能发电量1,002,569.2兆瓦时。
《00958--华能新能源:2016年度报告》【2017-04-20】
8合并综合收益表所示的所得税(续)
(b)税项支出和会计利润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对账:(续)
注:
(i)根据财税[2008]46号《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本集团若干于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后批准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的风电项目及太阳能项目,可于初次获得营运收入的当年开始享受三年免税随后三年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三免三减半」)。
此外,根据财税[2012]10号《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本集团若干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批准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的风电项目,可于初次获得营运收入的当年开始,在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间内,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本集团若干设在西部地区从事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的附属公司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可享受15%优惠税率。
(ii)根据财税[2008]48号《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集团部分附属公司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上述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该未使用的税款减免,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 利润分派
董事会建议派发末期现金股息每股普通股人民币0.041元(含税)。末期股息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批准后于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或之前派出。
根据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司向名列于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须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代理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或团体名义登记的H股股份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的股份,因此,其应得股息将被扣除企业所得税。如H股股东需要更改股东身份,请向代理或受托人查询相关手续。公司将严格依法或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依照公司H股股东名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H股个人股东为香港或澳门居民或其他与中国签订10%股息税率的相关税收协议的国家的居民,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低于10%股息税率的相关税收协议的国家的居民,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此情况下,如相关H股个人股东欲申请退还因采用10%的税率而多扣缴的税款,公司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法[2009]124号)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议优惠待遇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公司将协助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高于10%但低于2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议的国家的居民,公司将按相关税收协议实际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签订2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议的国家的居民、与中国并没有签订任何税收协议的国家的居民以及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公司将最终按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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