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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股东成为历史!证监会发布官方审核口径
来源 | 综合自21世纪经济报道、犀牛之星
“三类股东”问题终成历史,1月12日,证监会终于发布了审核口径。
1月12日下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回应新三板IPO企业关于三类股东的相关问题时称,2016年以来,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鉴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
根据证监会常德鹏对记者给出的回答,证监会关于三类股东的解决具体措施可分为四点。
1 三类股东不得作为大股东或实控人
常德鹏表示,在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相关规章等基本要求,为保证拟上市股东公司的稳定性,要求IPO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控人不得为三类股东。
据不完全统计,从目前新三板约600家处在上市辅导阶段及IPO排队的公司来看,目前仅有青蒿药业(870644)的三类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0%。
资料显示,银华财富资本-宁波银行-银华资本-生命一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10.00%的持股比例位居青蒿药业的第二大股东,而青蒿药业的第一大股东广东新南方集团持股比例为85.95%。
而单个三类股东持股比例介于5%-10%也仅有长江文化(837747)、芯朋微(430512)2家企业。
因此,三类股东不得作为第一大股东或实控人的要求并不对新三板拟IPO企业造成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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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股东应符合监管新规要求
常德鹏表示,鉴于相关部门正在对资管业务进行规范,三类股东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是否存在杠杆、分级、嵌套情形,如不符合监管新规的要求,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规范方案并予以披露。
根据11月17日央行下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不得承诺保本收益、资管产品最多嵌套一层(公募基金除外)、资管产品不得投资银行信贷资产等,此外还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标准进行提高、明确一行三会各自的职能和监管范围等。
指导意见要求的打破刚兑、净值化管理、合格投资者门槛、降杠杆、防嵌套、灭通道等均同样适用于拟IPO企业的三类股东。在指导意见刚发布不久后,证监会便把这一意见作为要求,体现了证监会对该文件的重视。
由于部分三类股东的产品成立时间较早,部分产品可能存在嵌套、加杠杆等情况,这也要求存在三类股东的IPO企业应逐个对三类股东进行详细调查,避免公司的三类股东存在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的情形。不符合新规要求的,应早日完成整改规范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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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三类股东作出穿透式核查
常德鹏称,为从源头上防止利益输送行为,如拟IPO企业满足上述监管情形,还需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对三类股东作出穿透核查并披露。具体需核查至“三类股东”各层的权益人,与拟IPO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的近亲属、中介机构及项目组人员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或收益关系。
去年11月29日上会的博拉网络(834484),就曾在去年9月18日从新三板摘牌清理三类股东,一方面博拉网络股东中的契约型基金勤晟泓鹏价值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对公司股东重庆龙商进行增资,接着重庆龙商以获得的增资款受让勤晟泓鹏持有的博拉网络190万股股份;另一方面,博拉网络的另一契约型基金股东联合基金1号新三板基金则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公司股东尤启明。
博拉网络的两名“三类股东”一个通过卖出博拉网络股份,一个采用股权平移的方式,就这样使得博拉网络完成对三类股东的清理。
然而,二次上会的博拉网络却惨遭否决,会上发审委关注的第一大问题便是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问题,要求博拉网络披露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据招股书显示,博拉网络的两名“三类股东”不仅在转让价格上差异较大,而且受让“三类股东”股份的尤启明,其出资的1525万元资金来源均为借款且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期限为2019年。通过巨额借款入股,要说不存在代持情形,恐怕难以取信于发审委。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博拉网络上会失败的案例,无疑给后来的IPO企业提了个醒:在清理三类股东的时候,必须核查至三类股东的所有相关权益人,不符合监管条件的三类股东,不能妄想通过代持、股权平移等方式“隐藏”三类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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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三类股东存续期作合理安排
常德鹏还表示,三类股东应满足证监会2017年颁布的减持新规,拟IPO企业必须明确三类股东的存续期安排,确保符合先行持股锁定、减持规则的要求。
根据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的减持新规,新规对覆盖对象、减持比例、减持预披露、减持限制等作了一系列要求。如适用范围从大股东和董监高扩大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前股份和非公开发行股份;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采取集中竞价的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大宗交易的不得超过2%。
而三类股东存续期方面,前文已经提到,目前新三板有部分三类股东的产品成立时间较早,2017年以来已经有部分产品陆续到期。据联讯证券统计显示,2017年共有208只新三板基金到期,而2016年仅为41只。
目前契约型基金的最低存续期为5年,而信托计划的最低存续期仅为1年,因此拟IPO企业在明确三类股东符合监管要求后,还应考虑三类股东产品是否在股份锁定期内到期等因素。
如在股份锁定期内到期的,应提前清理或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三类股东的终止及清算事项,对因存续期满等原因终止并进行清算的,其所持股票如何处置的应作明确规定,并披露是否导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
不过,针对“三类股东”的核查并非易事。以文灿股份(832154)为例,公司的股东结构中有10家“三类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3.63%,而完成这些股东的穿透要求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
“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三类股东’通常都比较多,有些企业甚至超过30家,而一些‘三类股东’的结构复杂,这对企业来讲或是上会影响 IPO 进度的重要阻碍,以目前的要求来看,相关企业应该在预披露之前未雨绸缪,早点完成穿透核查。”前述华泰证券人士认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证监会的要求中并未有包含对“三类股东”持股比例的要求。
“三类股东”持股比例问题是此前市场聚焦的话题,监管层在一些培训会或交流中也透露出会根据持股比例进行划断。如可能会将累计持股不超过5%或单一主体持股不超过5%都可能作为分化的判断标准。具体要求或仍需等待政策发布。
除了核查穿透的要求外,“三类股东”自身的合规性也是重要要求。
据了解,证监会要求中介机构要核查 “三类股东”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是否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是否已履行审批、备案或者报告程序,其管理人是否依法注册登记。
“这项要求也在此前的预期中,如资管计划和契约型基金都应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这也是监管层对于‘三类股东’可控的重要保证,另一方面通过备案或者审批,监管层也对该类产品完成了监管背书。”沪上一家大型券商投行部的人士表示。
还了解到,证监会也要求中介机构核查企业的“三类股东”是否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监管要求。
“这一点肯定是新要求,资管业务指导意见发布没有多久,证监会就将这一内容作为要求,可见该文件影响深远。但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三类股东’的产品成立已有数年,是否能够满足资管业务指导意见的要求不好说。”前述华泰证券人士分析称。
与此同时,三类股东也需满足证监会2017年颁布的减持新规。
“目前看来,证监会的监管思路非常明确,已经形成了对‘三类股东’监管的认知。”前述沪上券商人士表示。
不过,由此也带来了“三类股东”问题发展的进一步思考,证监会并非放行全部“三类股东”,如果拟IPO所含“三类股东”出现问题,企业IPO进度或仍将遭遇巨大的不确定性,届时清理“三类股东”会再次成为企业折中的选择。
来源 | 综合自21世纪经济报道、犀牛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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