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税讯】阳光眼科:下属医院少申报缴纳租赁、保险、购销业务合同的印花税,被稽查补缴并予以处罚
阳光眼科(838860.OC)曾于2017年8月17日发布半年报,披露下属医院因少申报租赁合同、保险合同、广告合同及销售合同的印花税,被稽查补缴印花税6824.3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泸州医院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6824.30元处以0.5倍的罚款3412.15元。
大力税手注:
1.租赁合同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 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2.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根据国税函发[1990]42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3.购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阳光眼科: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08-17】详细披露如下:
公司下属医院泸州爱瑞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医院”)、仁寿爱瑞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寿医院”)在报告期内各受到一次处罚。1、2017年2月28日,泸州市龙马潭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泸龙地税稽罚[2017]3号),认定:泸州医院2015年4-12月租用房屋、车辆保险和广告业务未申报缴纳印花税6474.40元、2015年4-12月销售业务未申报缴纳印花税349.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025号)之规定,2015年4-12月合计应申报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6824.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泸州医院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6824.30元拟处以0.5倍的罚款3412.15元。2017年4月18日,泸州市龙马潭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1、关于泸州医院未申报缴纳印花税行为的处罚决定(泸龙地税稽罚[2017]3号),是因为泸州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泸州医院作出的处理。2、泸州医院本次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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