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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6 16:59: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智动力:整体变更时间虽早于财税[2015]41号,但亦成功申请办理了自然人股东五年分期纳税备案


智动力(300686.SZ)于2017年7月17日发布《智动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回复深交所关于整体变更时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理性,公司披露:2014年7月18日,智动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即《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实施前,公司就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过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申请暂缓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延迟缴纳时间最迟不超过转增股本后五年,并取得了主管税务机关就整体变更后的税务合规行为出具的相关证明。

《智动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17-07-17】详细披露如下:

五、请补充说明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个人所得税延迟缴纳是否经过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同意并已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等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税法规定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补充反馈意见17)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时个人所得税延迟缴纳备案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已于2014年7月18日就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事项向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提交了申请暂缓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相关备案资料,并承诺,今后向负有上述纳税业务的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或者向转增股本的持股员工支付年度考核奖金时,除正常扣缴应缴个人所得税外,支付剩余款项时优先补扣补缴转增股本应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不足部分在以下3个时间节点中最先发生的时间节点缴清:1、企业上市的次月15日内;2、转增股本的个人再转让股权的次月15日内;3、转增股本满3年(税款10万元以下),或者在转增股本满5年(税款10万元以上)时。
2014年7月18日,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向发行人出具了深地税坪受执[2014]第2711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

根据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杨云柏、刘奕君、陈恃岳、陈林波已在上述承诺时点(税款10万元以下于转赠股本满3年时缴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整体变更时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事项向其主管税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发行人部分自然人股东已根据承诺内容在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二)发行人整体变更时个人所得税延迟缴纳的合法合规性

1、现行税法对整体变更时个人所得税延迟缴纳的规定

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实施日期是2015年4月1日。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第六条规定: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2015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实施日期是2015年4月1日。

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规定: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2、发行人整体变更时个人所得税延迟缴纳所依据的规定

根据深圳市政府《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规定,关于拟上市企业改制时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请市地税局研究具体办法,总的原则是要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或延至成功上市时再缴纳。

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了深上市办[2013]10358号《深圳市上市培育办关于商请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解决公积金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按照《关于研究协调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府办会议纪要2006年655号)、《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09]43号)和《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要求,允许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有关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征税时点最长延缓至企业上市之日。

经核查,发行人系依据上述规定,于2014年7月18日就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事项向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提交了申请暂缓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相关备案资料。

3、发行人整体变更时个人所得税延迟缴纳不违反相关税法规定

经咨询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发行人已就改制时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事项向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办理了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无需按照《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及《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再次履行备案手续。

根据深圳市坪山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发行人在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违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于2014年7月18日,即《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实施前,就智动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过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申请暂缓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延迟缴纳时间最迟不超过转增股本后五年。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个人所得税延迟缴纳已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主管税务机关亦就发行人自整体变更后的税务合规行为出具了相关证明。

资料来源:《智动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17-07-17】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8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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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6 17:01:22 | 只看该作者
财税【2015】41号的错误的引用在了整体改制变更中的“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等转增资本”情形下的个税的计量,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5年是不同的情形。真要找依据的文件就是财税【2015】116号文件,其适用的范围是: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这显然并不适用于上述的情形,因为时间对不上,同时我们要关注到,这儿的范围也只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因此我们的法律顾问们要进一步的确认,证监部门也要进一步的发现其可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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