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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答疑] 问题1-2-8(研发过程中领用材料和形成可对外销售的产品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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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1 09:30: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会计处理可参考《瑞华研究2010~2016汇编》中的以下问题解答:

问题1-2-8(研发过程中领用材料和形成可对外销售的产品的账务处理)
问题:

研发过程中领用材料以及形成的可对外销售的产品,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背景:

A公司因某项技术的研发需要,领用了部分材料用于产品试验。公司在对研发领用的材料进行账务处理时,对未形成产品或形成的是不合格产品耗用的材料,全部记入“研发支出”,并按所处研发阶段确认为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对形成可供销售的产成品耗用的材料,先记入“研发支出”,再转入“产成品”,在“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申报工作中,计入“研发支出”总额,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请50%的加计扣除。

解答:

对于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可对外销售的产品,与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中产出可对外销售的试生产产品应采用同样的处理原则,即按预计对外销售的可变现净值确认为“其他流动资产”并相应冲减研发支出(借:其他流动资产,贷:研发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存货”的定义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定义都强调存货和收入必须来源于“日常活动”,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一条对“日常活动”的定义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据此,研究开发活动和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不属于此处所指的“日常活动”,在研发过程和在建工程试运行中得到可对外销售的产品不能列报为存货,而应作为一项“其他流动资产”,且对外出售时也不确认收入,而是直接冲销相关的“其他流动资产”。如果后续的实际变现净值与原先从研发支出转出时所依据的可变现净值估计额存在差异,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将相关的差异影响数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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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27 23:37:42 | 只看该作者
产品全部OEM外包制造,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吗 ?

http://www.oukaics.cn/forum.php? ... D100%26typeid%3D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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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27 23:38:22 | 只看该作者
关于高新认定时研发费用形成收入的归集
http://www.oukaics.cn/forum.php? ... &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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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4 22:46:11 | 只看该作者

问题:研发支出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处理方式?



视野网友:

陈老师您好:

在瑞华研究2010-2019汇编中,咱们专家对“研发支出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处理方式”给出解答是:对外销售的可变现净值确认为“其他流动资产”并相应冲减研发支出,不确认收入及成本;原因是,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产品不符合存货定义,出售也不符合收入定义。

但我对这样处理的疑问如下:

第一、冲减研发支出是否合理,如果没有记错,这样操作是“负荷联合试车形成收入”等会计准则已规范做法的参照;但是这种参照的理论依据是否也适用于研发活动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这种情况。

第二、因为出售对应的成本要从研发支出中转出而进入到“其他流动资产”,这样研发支出的归集受到影响,可能进而影响无形资产的最终成本。如果研发活动中形成的产品无法对外出售,是否也应该结转至“其他流动资产”中列报?如果列报,可能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如果不结转至“其他流动资产”,视同研发过程的正常试制,属于研发环节的一部分,这样在研发支出科目中核算其成本费用是没有问题的。那么企业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到底有没有潜在出售价值将对后续会计处理产生影响,针对此问题做如下两种假设:(1)研发活动中形成的产品有潜在出售价值,或者在试制品成型前存在潜在客户的,视同企业利用非专利技术的正常生产,形成的产品属于日常活动,相应成本从开发支出转至存货项目,相应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并结转成本;(2)研发活动中形成的产品有没有潜在出售价值暂不确定,或者在试制前没有潜在客户的,视同研发过程的一个环节处理,如果以后形成的产品出现潜在客户,不冲减研发费用,保证其前期试制形成的产品为研发活动的一个环节,而出售的收入直接计入到“其他收益”科目中核算,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这样处理的好处是,明确了研发活动中形成产品的性质,区分了产品形成是基于日常还是非日常,解决了收入成本匹配问题以及研发支出科目中客观完整性问题。即有潜在客户等情况的试制产品,属于日常生产活动,适用存货及收入准则;无潜在客户等情况的试制产品,视同研发过程的一个环节,不适用存货及收入准则,因形成时点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尚不确定,故不应该在资产中列报,以后期间出现潜在客户并实际购买的,计入到其他收益。

陈老师,您觉得我这样的处理是否合理或有无致命缺陷;另这样处理能否从理论上被审计或者证监会认可。非常感谢您一直的解惑,祝您一切都好!




视野版主chenyiwei:

1、是对“负荷联合试车形成收入”等会计准则已规范做法的参照。研发可以认为是一项无形资产的购建,因此参照该做法也是合理的。

2、如果研发活动中形成的产品无法对外出售,则无需转出。需要注意的是:从研发支出中转出到“其他流动资产”的金额不是试生产产品的成本,而是其可变现净值。如果研发试生产产品不能对外出售,自然转出金额就是零。

3、如果研发活动中形成的产品有潜在出售价值,或者在试制品成型前存在潜在客户的,则应考虑该项研发活动是属于企业内部研发活动,还是基于客户合同订单受托研发活动,如果是后者,则作为日常活动处理;前者仍然是非日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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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21 09:34:03 | 只看该作者

自主项目转化前的费用支出不应计入营业成本
另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入实现是确认营业成本的前提条件,而自主研发项
目在推荐至客户前,与客户不具有对应关系,更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发生的相关
研发支出无法结转营业成本。待自主研发费用推荐给客户进行转化,且满足收入确
认条件,后续的研发支出才能匹配营业收入结转至营业成本。
3. 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博济医药(300404)与阳光诺和(科创板已审核通过)均
存在自主研发技术成果转化业务,其均将转化前的费用支出计入研发费用,未结转
营业成本,与公司会计处理方式一致。
综上,公司自主研发项目转化前的费用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及行业惯例。


来源: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第三轮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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