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81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个人所得税] 【涉税处罚决定书】单位与其职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并以“汽油费”名义支付租金,...

[复制链接]

6905

主题

8294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15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2-24 22:42: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涉税处罚决定书】单位与其职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并以“汽油费”名义支付租金,未扣缴“财产租赁所得”个税,被稽查处罚96万元


根据北京地税公开的涉税处罚信息,北京智地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其职工个人共40人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并以“汽油费”名义支付租金,未按照个人财产租赁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稽查局依照征管法69条处罚958,248元。

大力税手附:

北京地税曾发文件要求对私车公用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其他地区口径可参照文章:1.6 私车公用收入(公务用车及交通补助)等如何计缴个人所得

附:京地税三稽罚〔2017〕107号

资料来源:北京地税官网:首页>>办税服务>>涉税查询>>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http://shiju.tax861.gov.cn/nsfw/sscx/sgs.asp#

北京智地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决定书编号:京地税三稽罚〔2017〕107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该单位与其职工个人共40人签订私车公用协议,2014年1月以“汽油费”名义支付租金,未按照个人财产租赁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第六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智地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结果:罚款金额958248元
处罚生效期:2017-10-13
处罚截止期:2017-10-27
处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标签索引|OK CaiShui.com ( 粤ICP备2022051489号 )

GMT+8, 2024-11-20 16:28 , Processed in 0.079869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