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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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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6 17:42: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企业发生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帐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2010年1月1日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参照】企业所得税问题汇总 (2011年2月)   2011.2.1

164、股权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0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内容 :

2007年12月与北京一家单位投资成立天津纳特,我公司投资900万元,北京那家公司投资100万元,投资后就发生金融危机,2010年6月我公司将900万元股权转让给北京那家公司,转让价格450万元,当时在转让那个时间点上,天津纳特所有者权益已经只有280万元,这还不包括2008年筹备期进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用,我想问一下,我们这个投资转让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因此,你单位股权投资损失,经审批后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参照】企业所得税问题汇总   (2011年3月)   2011.3.21


140、06年发生股权投资损失可否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2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2006年发生股权投资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已经确认,因没有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就没能直接在税前扣除。请问,我公司可否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应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这项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因此,上述公司可在2010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北京国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内部资料 2012年12月13日)

(四)境外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实施后,对于企业发生的涉及境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涉及境外债权人的应收账款损失等境外损失能否申报扣除?

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鉴于因债务人或被投资企业在境外发生损失的情形复杂,涉及的证据不易判定,国家税务总局需做进一步研究,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暂不予受理。

【北京国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摘自网络)

(三)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确认时点的问题

问题: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在一个年度完成清算并在会计上作损失处理,但在下一个年度才取得依法注销文件,该笔损失确认税前扣除的时间是应在完成清算的年度还是依法注销的年度?

解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企业因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而发生股权投资损失的,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是证明投资可收回金额的主要证据,未规定企业在专项申报时应提供工商部门的注销证明。因此,在企业书面承诺损失金额已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在申报时将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作为确认投资收回额的证据,不需提供工商部门的注销证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2010.1.1

十八、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

问: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否还在股权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

上海浦东国税

上海浦东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2011.4.6

发布时间:2011-04-06来源:上海浦东国税

十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问: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上海自贸区国税

上海市自贸区国税局19个汇算清缴政策的权威问答 2015.04.22

二、问:企业按照公允价值销售、转让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通过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如何进行清单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依据企业会计核算对存货资产的账户分类(如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账户分类;商品零售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账户分类原则,企业在2014年年度内,某一类存货按照公允价值销售、转让发生年度净损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存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证券市场或债券市场买卖股票、债券、外汇,在2013年年度内,发生股票买卖净损失、债券买卖净损失或外汇买卖净损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股票买卖损失或债券买卖损失清单申报扣除。

江西地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

四、某公司2006年发生股权投资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已经确认,因没有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就没能直接在税前扣除。公司可否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应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这项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因此,上述公司可在2010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江西国税2016年热点问题--企业所得税 2016.9.13


26、问题19.我公司为境内企业,全资设立的境内子公司当年亏损,我公司按权益法核算计入投资损失,该投资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发布日期:2016-09-13,来源:12366热点问答第2期,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由于子公司亏损、母公司按权益法核算产生的投资损失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股权投资如果符合上述条件,投资损失能税前扣除。

福建国税

福建国税2017年11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2017.12.27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7日     来源: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66. 因被投资企业注销形成的投资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此,因被投资企业注销形成的投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

江苏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

例3:新税法后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可直接税前扣除?(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新税法后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无论是正常转让,还是由于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均需要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备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也同样规定。

河北国税

河北国税2014年热点问题-企业所得税 2014-11-30

16、我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苏州地税

苏州地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2011.5.17

⒒问: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010年1月1日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宁波国税

2011年度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甬地税一函[2012]1号 2012.1.16

18、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如何申报?

问: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如何申报?

答: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应比照境内资产损失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料准备和报送,其中涉及国内相关部门出具证据资料的,应提供境外具有同等职能部门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对涉及资料为非中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译文,税务机关对附报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出具境外中介机构关于损失的专项鉴证报告。

湖北国税

【湖北国税】汇算清缴五大风险要注意

风险点4:不得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股权和债权

纳税人应特别注意,以下债权和股权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风险点5:企业境外所得包含的资产损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境外经营产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参与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计算资产损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为境外的股权投资损失,债务人在境外的债权投资损失,应收及预付款损失,应收票据、各类垫款和往来款损失,固定资产所在地为境外的固定资产损失等。

按照现行申报表的逻辑结构,纳税人境外所得为负数时,应在主表第14行“境外所得”填写负数,与境内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相分离。其中形成分支机构亏损的损失以“分国不分项”的原则进行弥补,境内机构的上述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应收预付款、财产转让损失不能用境内所得弥补,目前也没有明确的申报受理标准。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对该部分损失进行申报前,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是否予以受理。

青岛地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2号        2010-01-05

21、企业发生股权投资损失,应该在发生当期扣除,还是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据此,企业发生股权投资损失,应该在发生当期扣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十)问:企业转让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损失如何税前扣除?如果报批应提供那些资料?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对于企业以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同时根据国税发〔2009〕88号规定,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买卖股票发生的损失以外,其他股权投资损失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报批时需提供如下资料:(一)能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二)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三)原始投资(股权转让成本)的验资报告;(四)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被转让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五)相应的收款和付款凭证、成交及入账证明;(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的书面声明;(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浙江国税

浙江省国税局2011年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所得税处) 2012.3.22

22、境外股权投资、担保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境外的资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对外担保损失),在总局明确之前暂缓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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