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税讯】贝欧特:补充披露往期因申报不实被稽查补税并受处罚——系财务人员对国家税法不熟悉造成
贝欧特(831448.OC)于2017年8月25日补发关于2016年一季度被稽查补缴并处罚的事项,系2013年-2014年申报不实的事项被稽查局以征管法63条(偷税认定)处以0.5被罚款,称系财务人员对国家税法不熟悉造成。
《贝欧特:关于收到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2017.8.25】详细披露如下:
南昌贝欧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 年3月22日收到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国税稽罚【2016】2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被处罚事项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5年8月17日至2016年3月3月对我司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 日情况进行了检查,现说明如下:(一)企业所得税方面,2013 年度因工会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资产减值损失进行纳税调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9,533.16 元。(二)增值税方面,2014 年度因销售费用应补缴增值税1,942.07 元。
二、收到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公司 2013 年少缴企业所得税款处以 0.5 倍罚款 19,766.58 元;对公司 2014 年少缴增值税款处以 0.5 倍罚款 971.04 元。合计应缴款项 20737.62 元,限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缴纳罚款。
大力税手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此次处罚,公司已按照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缴纳。鉴于本次补缴和处罚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
此次行政处罚,系因公司相关财务人员对国家税法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造成,公司已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一步加强有关财务、税务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财务内控制度的落实,强化责任意识,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内部管理及与主办券商的信息沟通,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五、备查文件
(一)《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国税稽罚【2016】24 号) 南昌贝欧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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