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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暂估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超过12个月后仍未收到发票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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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2 00:43: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暂估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超过12个月后仍未收到发票的所得税处理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79号: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相关政策交流   2012.4.10

[ 张俊丽 ]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请问:仅调整计税基础还是连同已提折旧一起调整? [  2012-04-10 17:30:55  ]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此条所指的调整包括,根据发票调整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 [  2012-04-11 09:41:47  ]

天津国税

天津国税专题六:2016年所得税汇缴热点问答之一 2017.2.24

9.问: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未全额取得发票折旧能够税前扣除吗?

答: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按发票金额调整原来的计税基础,补提的折旧应相应调整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以后取得发票的,发票金额高于合同金额的差额部分,计算的折旧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票金额高于合同金额的差额待资产实际处置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常州国税

江苏常州国税局12366各类热点问题汇总(2017年上半年)--所得税相关   2017.7.20

16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投入使用,但是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如何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北京西城区国税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金融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摘自网络)

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12个月前、12个月后】

在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针对此项规定明确以下问题:(1)企业因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暂估价计提折旧从税前扣除。(2)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可以调整投入使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以前年度按暂估价计提的折旧也应相应调整。(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折旧额。因此,对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调整该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

宁波国税、宁波地税

宁波国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46、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后未取得全额发票,而在超过12个月后才取得发票,此时取得的发票是否还应追溯调整原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追溯调整以前已作纳税调增的折旧?

应追溯调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和原已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宁波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热点问题: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如何处理? 2017.9.8

信息来源:宁波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17-09-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在固定资产投入12个月后仍未取得发票的,未取得发票部分的折旧不得扣除。

后续取得发票的,应对固定资产原值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原值计提折旧。涉及以前多计提折旧的,需要补缴相应税款;涉及少计折旧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的,可以按规定进行扣除。

青岛国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1.14

时间: 2011-01-14 来源: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四)问:纳税人在12月底前购进的存货、固定资产,如果当年进行估价入帐但当年没有取得税务发票,当年年底前估价人账的金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整增加吗?

解答: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各项成本、费用要有合法凭证。对企业购进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且入帐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须在年度终了前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的特殊情况,对在年度终了前仍未取得正式发票已估价入帐的存货,取得发票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过这一时限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纳税人发生的上述涉税事项,应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附送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作出专项说明。

(九)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如果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不符且12个月是跨年度的,影响的折旧如何进行调整?是通过申请补交或退还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还是将影响的折旧额随第二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考虑?

解答: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金额暂估并计提折旧,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如果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且跨年度的,应在发票取得当年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标注: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经计提的折旧额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辽宁地税/本溪地税

本溪地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如何处理?   2017.11.16

发布日期:2017-11-16 信息来源: 辽宁省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在固定资产投入12个月后仍未取得发票的,未取得发票部分的折旧不得扣除。

后续取得发票的,应对固定资产原值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原值计提折旧。涉及以前多计提折旧的,需要补缴相应税款;涉及少计折旧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的,可以按规定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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