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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错误理解2】筹办期需要填写职工薪酬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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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 23:17: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这个问题呢,其实是两个判断条件的问题,比如你为这样一个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或者进行纳税检查:

某企业从2017年6月成立,随后一直处于筹办期,没有生产经营,2018年1月开始营业,企业2017年用股东出资的钱,计提工资50万元,计入开办费中,2018年5月31日前发了30万元,若没有其他的营收事项,此时2017年度汇算清缴,是不是需要对职工薪酬进行纳税调整?

小编分析:

国税函【2010】79号: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9】98号: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而依照会计准则的基本理解,是认为直接费用化处理的,当然也不排除有的企业仍延续用长期待摊费用归集再转管理费用。

那现在如何调整呢?

第一,利润表调整

如果是筹办期,其利润表中的管理费用开办费,并不需要税前扣除,需要作纳税调增处理,其余纳税调整与纳税调减并不处理,这就说到下面的职工薪酬是不是要调整了。

第二,职工薪酬

对于筹办期,并不需要计算税前扣除,此时何有税前扣除的调整之说呢,因此筹办期的费用,当然归集于待转的费用中,包括工资薪金等,而如果在开业之时所属年度,还没有支付完,此时尽管筹办支出是可以一次性计入营业期的税前扣除,但是对于业务招待费需要调整,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直接转扣除。此时对于职工薪酬,如果都没有支出,那即使在筹办费用中,也不能让“混水摸鱼”啊,这有违背扣除的实际发生的基本规则,还有比如开办支出中的虚假,不合规票据,一样不能因为计入开费用依照这个形式规定,就什么都可以扣,这是不对的。

所以尽管职工薪酬这张表解释为有发生就要填,但是如果是筹办期,则是不需要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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