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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一次性收取服务期间款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这么多复杂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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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4 22:57: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次性收取服务期间款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这么多复杂的争议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应引起重视,这也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比如提前预收下一年物业费并开具发票,应同时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不开具发票,则可以考虑分期申报纳税。但是对于这种按月纳税的计算,也可能是存在不同的理解的。我们先来看看一些地方对于物业费的口径的观点:


一次性收取物业费的计税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备注

大连国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的通知 2016.6.5


48.物业管理企业一次性收取全年物业费,如5月1日收取物业费,开发票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购买方不需要发票,企业没开具发票,也是全额缴纳增值税吗?还是可以分期进收入?


答:未开具发票的可以分期确认收入。


标注:我们理解,还是需要按照一次性确认应税收入的方法。

开具发票的全额一次性计税,未开具发票的可以分期确认收入。

四川国税

国税专家解答物业行业营改增问题 2016.4.20


有的合同条款约定了结算周期,可能存在提前交纳合同款项的情况,如合同约定2016.4月缴纳2016.4-2016.12月的费用,物业公司给对方公司开了地税的发票,也收到了款项。营改增后,是否对于5-12月的这部分收入还要计征增值税,如计征,是否属于重复征税?


国税答复:若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日期,营改增后,对于5-12月的这部分收入不再计征增值税。若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则应按照劳务提供时间纳税,5-12月的需要在每月计算缴纳增值税,之前对预收的款项已经交了营业税的,需到地税申请退税。


标注:四川国税的意见中:若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则应按照劳务提供时间纳税。注意这儿如果没有收到款项,这个意见是合理的。但是我们认为,如果营改增前已全额事实上收取了款项,再能按照分期确认不同月份的计税收入申报增值税,还是值得探讨的。


国税专家解答物业行业营改增问题  2016.4.20


收取5月份之前的欠费,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国税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故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的一个必备条件是提供了劳务。5月份之前的欠费,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不属于后期的纳税义务,不交增值税,应属于之前的营业税。


标注:注意是欠费,即原来的劳务发生,并且产生了应收权利,则其纳税义务就是营业税,这个意见非常地明确。  

根据合同约定来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是属于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在营改增前后,很有可能存在国地税不同理解,加之企业操作不当出现重复计税的情形。

甘肃国税

甘肃国税营改增12366热点问答 2016.5.19


2.近期纳税人反映,个别物业公司物业费存在一次性提前收取一年物业费的情形,收取物业费后开具发票,如一次性确认收入,纳税人一次性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存在困难。即物业公司采取预收款形式收取的物业管理费,能否在对应的物业管理及服务期限内平均分摊。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资料》中对“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做了如下解读:“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购买方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后,即使尚未向提供方支付相关款项,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再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会造成增值税的征收与抵扣相脱节,即:销售方尚未申报纳税,购买方已经提前抵扣了税款。此外,为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开具专用发票的征税原则保持一致。本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需要注意的是,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物业费,开具发票的,要在开具发票的当期申报收入缴纳税款,不能分期纳税。

对于解释当中的“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恐怕这个理解操作当中存在很大的漏洞理解。

甘肃国税的意见是开具发票的,不能分期确认收入。

海南国税

营改增热点问题系列解答—纳税申报2016.6.21


物业公司4月份开具发票,按季收取4、5、6三个月的物业费, 5月份在哪申报?申报哪个税种?


答:按照纳税业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的属期为4月份的物业费收入应在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取得的属期为5-6月份的物业费收入,若为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应于分别于6、7月份的申报期在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若为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于7月份的申报期在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标注:我们认为这个观点也有存在探讨之处。

地税开具发票,可以不计税,看来还是增值税发票重视程度高。

北京国税

北京物业管理协会关于转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行业“营改增”有关问题答复的通知 2016.6.1


五、物业费的欠缴部分是否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2016年4月30日前已经预收的物业费(如2016年1-12月物业费)是否还需缴纳增值税?


答:已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可以不再缴纳增值税。


标注:赞同北京国税的意见。

不是可以,是“应该”才是。

河北国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十二、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业主物业费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物业管理公司预收的物业费,属于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业主物业费的,应按照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分期确认销售收入;先开具发票的,于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

关于分期确认,这个范围的理解,是服务区别于货物一个明显的事项,那这个分期是普通适用的吗?如果是,则当下很多的事项都存在“不确定性”了。

江西国税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六(生活服务类)


十八、物业管理公司提前一次性收到的物业费,可否分期计算增值税?


答:不能分期确认,于收到的同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不能分期确认。


[学习理解]


在营改增过渡期间,物业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小编的理解是这个样子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是两个条件,遵照财税〔2016〕36号文件,(1) 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条件,即提供服务+收款时;(2) 开具发票,两个条件中一个发生了,那就纳税义务发生了,次月计税申报等处理。但是现在出现的一次性收款,分期计税的方式,小编不是很赞同的,特别涉及到营改增前后,如果国税与地税机关之间产生争议如何协调呢?比如上面国税机关提到的分期计缴增值税,但如果地税机关认为应一次性缴纳营业税,此时确实会给纳税人带来较大的影响。


现实当中有发生,纳税人之前缴纳了营业税,但营改增之后,却又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比如2016年12月31日后),此时就可能产生双重征税的结果。


【延伸】


在上面的解释意见中,我们发现,除了过渡期的情形,还有对于增值税下预收物业费如何确认应税收入时点的问题。可谓观点有差异,从小编的理解来看,物业服务是一个月一个月的算,还是一个季度,还是一天呢?还是约定一年是一个服务期间呢?对于这个的理解,才是接下来分析的关键。比如对于建筑服务,有合同约定的收款结算时间,此时按结算时间计税,不存在按月或季度的问题;比如对于租赁,跟物业服务有相类同之处,租赁有特殊规定,预收款项的,在预收时即计税,而不必等到提供服务行为发生。这时我们能否以按月来计算应税收入分解收入期间呢?显然是不可以的,预收时收多少都是需要计税的。如果没有预收,而是在租赁开始收了一年的租金,是不是也是按月计税?跟会计上的分摊确认收入一致?比如对于咨询服务,一年的,是不是也是可以按月计算,当前这些前提是先不开具发票。而平时多是对方付款就要发票了,也基本上不存在延续的条件了。整体分析,将物业服务拆分为每个月确认收入,这只是我们习惯的思考使然,显然并不是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有分期理解的是这样分析的:因为应税行为是按月提供的,而先给的一次性付款,相当于是预收款,没有发生纳税义务,所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但是我们如何得到“发生应税行为”是一个月一个月进行的,分解为不同的交易对象,其实交易对象是一年的物业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款项,这个过程约定的是一年,应税期间也是一年,小编认为宜判断为在收到时全额计算增值税义务,而不是拆分确认。这是对“发生应税行为+收款”的判断理解,而不是拆分为按月份销售物业服务对待,不然对方也没有必要早付款。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来看,是基于纳税有资金前提考虑的,在服务过程中,有了资金计税也符合基本的原则。我们人为地拆为按月确认应税交易对象,看似于纳税人有利,但小编认为将影响到普遍原则的应用,同时也增加了征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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