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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研究] 如何理解碧桂园提前采用新收入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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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1 00:27: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如何理解碧桂园提前采用新收入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季丰 / 2017-09-19 6942 0 文字 大 正常 小

标签:会计准则 收入准则 会计技术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新收入准则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是“双刃剑”,既有符合一定条件提前确认收入的影响,也会有一些原来可确认的收入用新收入准则标准衡量只能推迟确认的影响。

2017年9月11日,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 (股票代号:2007.hk,以下简称碧桂园)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2017中期报告》(以下简称中期报告),披露了2017年上半年业绩。由于2017年8月22日碧桂园在《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中期业绩》公告中已经提前释放了由于提前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媒体对这次中期报告内容早有预期,故并未给予特别关注。

碧桂园在中期报告中披露:“由于提早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影响,本集团于2017年1月1日的权益中的留存收益期初余额增加了人民币3,152.3百万元。鉴于上述提到的本集团留存收益的一次性增长,董事提议本期派发更多中期股息”。提前采纳新准则的理由是“新的会计准则可以为报表使用者评估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点和不确定性提供更加可靠与相关的信息”。

同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对当期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财务报表附注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名为“客户合约收益”,其实就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香港本地版,与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基本一致。新的收入准则打破劳务和商品界限,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收入确认采用以合同为基础的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早在其征求意见阶段就开始了研讨,这次碧桂园的中期报告提供了一个真实的案例,具有较高的分析价值,也为国内房地产行业转换新收入准则提供了参考。

根据上述碧桂园披露数据估算,由于提早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调增期初留存收益人民币31.5亿元,调增本期收入147.5亿元,调增本期净利润33.3亿元。

房地产企业看到这个结果应该非常开心,终于可以提前确认收入了。可执行新的收入确认准则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讲,一定能够导致收入提前确认吗?

碧桂园在附注披露导致上述影响的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包括:“合同资产和负债的列示”、“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会计处理”、“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其中影响最大的一项就是房地产开发收入的确认原则,本次变更后“在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在整个合约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情况下,本集团按一段时间内的方法确认收入;否则,本集团在买房者取得已完工物业控制权的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按照新的收入准则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述三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认定为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其中第一种情形是指客户在每项交易处理过程中同时取得和消耗相关的利益,例如提供保洁服务,房地产开发业务通常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第二种情形是指在企业履约过程中客户始终能够控制履约活动产生的商品或服务,例如在客户的土地上为其建造房屋建筑物,房地产企业的部分代建业务可能属于这种情况;第三种情形是指建造只有客户能够使用的专项资产或者按照客户的指示定制资产的建造,同时对已完成的部分工作已经收到款项或有权收取款项,例如客户定制产品且已不可撤销地预付全款。

可见,碧桂园提前采用新收入准则造成的影响主要是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收入确认原则由原来的交付物业所有权特定时点一次性确认收入,改为认定为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房地产项目采用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从上述中期报告披露信息看,碧桂园2017年上半年房地产开发收入744.7亿元,其中采用一段时间内确认方法的房地产开发收入为147.5亿元,占比19.8%。

碧桂园将其部分房地产业务判断为具备上述第三种条件,因此认定为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从理论上是可行的,实务中相关判断是否准确,目前还无法确定。有专家分析,期房销售由于预售时已锁定房号,对单一客户而言可认定为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同时收款权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认为期房销售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个人认为此种说法有待商榷。期房尽管通过合同限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未必能够满足“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这一条件,除非期房销售收到全款或者期房的付款进度与房屋建造进度匹配,且已收到的款项不可返还。

客户定制的房屋,无论是否在客户的土地上建造,都有可能符合“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判断条件,但如果并非在客户土地上建造且如果终止合同无权就已完成工作收取款项,则显然不是“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因此,不宜简单地将期房销售直接归入“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而是应根据其合同条款具体分析。当前对新收入准则影响房地产行业收入确认的各种分析,都是从可能性出发,不可一概而论。新收入准则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是“双刃剑”,既有符合一定条件提前确认收入的影响,也会有一些原来可确认的收入用新收入准则标准衡量只能推迟确认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对企业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预见新收入准则正式实施后将大幅增加实务中的职业判断和会计估计分歧。

一个理论上科学、可行的准则,在实务执行时未必能够达到预想的目标。

附件:

碧桂园采纳新准则后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摘自碧桂园2017中期报告,序号为转载者添加)

1.重大会计政策

(c) 本集团选择在2017年度提早采纳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因为新的会计准则可以为报表使用者评估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点和不确定性提供更加可靠与相关的信息。 自2017年1月1日起,本集团对收入采用下列会计政策,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财务报表影响在附注4列示。

收入在当资产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资产的控制权是在一段时间内还是某一时点转移,取决于合同的条款约定与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规定。如果本集团满足下列条件时,资产的控制权在一段时间内发生转移:

· 本集团履约过程中,客户同时收到且消耗由本集团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 创建和增强由客户控制的资产;或

· 本集团的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如果资产的控制权在一段时间内转移,本集团按在整个合同期间已完成履约义务的进度进行收入确认。否则,收入于客户获得资产控制权的该时点确认。

已完成履约义务的进度的计量基于下列能够最佳描述本集团完成履约义务表现的其中一种方法:

· 直接计量本集团已向客户转移的价值;或

· 按本集团为完成履约义务而发生的支出或投入。

对于在某一时点转移物业控制权的房地产开发的销售合同,收入于客户获得实物所有权或已完工物业的法定所有权且本集团已获得现时收款权并很可能收回对价时确认。

对于客户支付款项与承诺的物业或服务所有权转移之间的期限超过一年的合同,合同的交易价格因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而进行调整。

为获得合同而产生的增量成本如果预计可收回,则作为合同资产资本化,随着相关合同的收入确认而进行摊销。

2.会计政策变动

根据上述附注3(c)的解释,本集团自2017年1月1日提早采纳了2014年7月发行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导致了会计政策的改变和综合财务报表确认金额的调整。依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过渡性条款,本集团未重述比较期间数据。

采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改变了会计政策,其取代了香港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香港会计准则第 18号」)和香港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香港会计准则第11号」)中涉及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分类和计量。

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影响如下:

合同资产和负债的列示

重分类于2017年1月1日起进行,以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所用的术语:

· 与房地产开发活动有关的对工程进度款的合同负债在以往年度列示为预收客户账款。

·  与建筑活动有关的合同资产在以往年度列示为贸易及其他应收款 — 合约工程的应收客户款项。

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会计处理

在以往年度的报告期间,当销售合同的重要风险和报酬在交付物业所有权的特定时点全部转移给客户时,本集团确认房地产开发活动产生的收入,而非按建造进度陆续转移进行确认。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本集团在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约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本集团根据满足在一段时间内履行义务的条件,按投入法计量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计入损益的累计确认收入超过向客户累计收取的款项的差额确认为合同资产。

向客户累计收取的款项超过计入损益的累计确认收入的差额确认为合同负债。

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

在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后,为获得合同而直接产生的印花税、销售佣金和其他成本如果预计可收回,则作为合同资产资本化。

3.判断及估计

编制中期财务资料要求管理层对影响会计政策的应用和所报告资产和负债以及收支的数额作出判断、估计和假设。实际结果或会与此等估计不同。

在编制此等中期财务资料时,除管理层应用本集团会计政策时作出的重大判断和估计不确定性的关键来源,与2016年度财务报表所应用的相同之外,还应用下列判断及估计:

房地产开发活动收入确认的判断及估计

本集团在不同国家进行住宅及商业房产的开发及销售活动。在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在整个合约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情况下,本集团按一段时间内的方法确认收入;否则,本集团在买房者取得已完工物业控制权的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由于合约限制,本集团的物业一般无替代用途。但是,本集团是否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并采用在一段时间内的方法确认收入,取决于每个合同条款约定和适用于该合同的相关法律。在评估合约是否具有本集团就截止到目前为止已经履约部分收取报酬的可强制执行的权利时,本集团在必要时审查了其合同条款,当地有关法律,当地监管机构的意见并获得了法律建议。

本集团在报告日根据已完成履约义务的进度对房地产开发按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该履约进度的计量基于本集团为满足履行义务时已发生的实际支出或者预计投入。管理层需要就整体预算的完整性、准确性,所产生成本的范围,以及对单位物业成本的分摊进行重大会计判断及估计。未来期间成本估算变动可能对本集团确认的收入产生影响。在作出上述估计,本集团依靠过去的经验和建造商和监理方的工作。

对于某一时点转移控制权的房地产开发销售合同,当买房者都获得已完成的物业的实物所有权或法定所有权并收回可计量的对价时,本集团对收入进行确认。本集团很少向其物业买家提供长期的信贷或付款方式。

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709/1630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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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31 13:19:26 | 只看该作者

如何理解碧桂园提前采用新收入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续)

季丰 / 2018-05-30 795 0

文字 [url=]大[/url] [url=]正常[/url] [url=]小[/url]
标签:会计准则收入准则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本文通过查阅碧桂园2017年报,跟踪分析碧桂园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后续情况,探讨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收入如何才能按一段时间内确认,需要哪些证据才能支撑这一判断。

由于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 (股票代号:2007.hk,以下简称碧桂园)在2017年度提早采用新收入会计准则,并披露了有惊人表现的新收入准则下首份房地产企业财务报表(2017中期报告),使这家著名的房地产企业在会计行业中也“一战成名”。


笔者于2017年9月13日发布文章《如何理解碧桂园提前采用新收入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对碧桂园提前采用新收入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相关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并转载了碧桂园在新收入准则下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及相关披露。此后,对于房地产收入确认在哪些情况下才能按照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即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业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由于当时碧桂园收入确认的细节披露不多,难以判断其将部分业务判断为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依据哪些事实和证据。


笔者一直对这个中国新收入准则实施首例颇感兴趣,因此也持续跟踪碧桂园的后续公告。碧桂园的2017年报于2018年4月13日公布后,笔者迫不及待地查阅2017年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期望能够从中找到此前诸多疑惑的答案。


在此之前,我们还是先简要回顾下新收入准则下关于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判断条件。下面两部分内容直接摘自此前文章《如何理解碧桂园提前采用新收入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熟悉的读者可直接跳过。


按照新的收入准则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述三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认定为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其中第一种情形是指客户在每项交易处理过程中同时取得和消耗相关的利益,例如提供保洁服务,房地产开发业务通常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第二种情形是指在企业履约过程中客户始终能够控制履约活动产生的商品或服务,例如在客户的土地上为其建造房屋建筑物,房地产企业的部分代建业务可能属于这种情况;第三种情形是指建造只有客户能够使用的专项资产或者按照客户的指示定制资产的建造,同时对已完成的部分工作已经收到款项或有权收取款项,例如客户定制产品且已不可撤销地预付全款。】


碧桂园2017年报中完整披露了整个2017年度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这些数据可以看本文附送的资料或者查阅碧桂园2017年报原文(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可以查看)。笔者不关心这些数字,只关心收入确认的细节。因此对2017年报中相关内容首先进行快速浏览,之后对重点内容认真研读。现将研读情况报告给读者们。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碧桂园出具的2017年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即独立核数师报告)中将“按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房地产开发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披露。此时我们终于切实感受到新审计报告准则改革对报告使用者的好处——能够了解到审计师对于这一关键审计事项理解、判断以及应对措施,让报告使用者管中窥豹,洞见审计过程中的关键节点。


从碧桂园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中,我们可以获得如下重要信息:

1.管理层对部分收入按在一段时间内确认的理由

“本集团的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的可强制执行的付款请求权时,本集团按在一段时间内确认出售物业的收入”

2.管理层关于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判断

“由于与客户的合同限制,本集团不得更改或替换物业单元,或改变物业单元的用途,因此本集团并不能将该物业单元用于其他用途。”

3.管理层关于可强制执行的付款请求权的判断

“本集团是否有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的可强制执行的付款请求权并采用在一段时间内的方法确认收入,取决于销售合同条款约定和该合同适用的法律解释。这些决定需要重大会计判断。关于销售合同可强制执行的付款请求权,本集团获得了法律顾问的意见。”

4.审计师对管理层关于可强制执行的付款请求权判断的审计程序

(1)了解并评估了管理层在识别销售合同有无付款请求权并进行分类的程序。

(2)复核了样本合同的关键条款以评估本集团的现时付款请求权。

(3)获得并复核了本集团法律顾问的意见书,特别是关于法律顾问对适用的当地法规的解释及其对本集团可强制执行的付款请求权的影响。

(4)评估了管理层聘请的法律顾问的能力、经验和客观性。

5.审计师对管理层将部分收入按在一段时间内确认的观点

“我们认为管理层用以确定本集团是否有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的可强制执行的付款请求权,整体成本预算完整性,以及对房地产开发按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时在报告日已完成履约义务的进度准确性的重大会计判断及估计能够被可获取的证据支持。”

至此,关于碧桂园采用新收入准则后对于部分收入按一段时间内确认是否恰当的争议基本可以消除。PWC的审计师已经非常肯定地认定相关会计处理是恰当的,且有足够证据支撑。同时也让大家看到审计师是如何实施必要程序对管理层重大判断进行验证复核的。


我们看到在确认管理层这一重大判断过程中,审计师关注的要点包括:(1)合同关键条款;(2)法律顾问的意见书。


通过分析和复核合同关键条款,审计师认定所谓可强制执行的付款请求权有合同条款支持。


通过查看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师知悉法律专业人士亦认可管理层拥有该项可强制执行的付款请求权。


通过对该法律顾问独立性和胜任能力的核查,审计师认为该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从这些程序的描述中还可以感觉到,这些存在可强制执行的付款请求权的房地产销售合同应该并非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否则应该不会提及“法律顾问对适用的当地法规的解释及其对本集团可强制执行的付款请求权的影响”,若确实如此,国内房地产企业冀望新收入准则增加利润的梦想可能将破灭。


尽管碧桂园2017年报披露的内容还不能完全揭开其在新收入准则下按在一段时间内确认部分房地产收入的详情,但已足够。


已足够我们相信管理层做出这些判断的恰当性,已足够让我们看到新收入准则下如何才能按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房地产收入,已足够心领神会的同行们马上研究如何修改合同条款,如何聘请适当的法律顾问,为可能符合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条件的房地产业务做好充分准备。


碧桂园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是当前新收入准则下极为少见的公开案例,并且已经成为经典案例,甚至必将走入课堂,成为难得的案例教程。有兴趣的朋友一起来围观学习吧!


附件:


碧桂园2017年报内容节选


(摘自碧桂园2017年报,序号为转载者添加)


1. 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根据我们的专业判断,认为对本期综合财务报表的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是在我们审计整体综合财务报表及出具意见时进行处理的。我们不会对这些事项提供单独的意见。


我们在审计中识别的关键审计事项概述如下:


*按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房地产开发收入确认


*在建物业及持作销售的已落成物业可实现价值的评估


2.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根据本集团日常经营活动中出售物业及服务的应收款的公允价值计量收入。收入以扣除折扣以及抵销与本集团公司间内部销售后来列示。当收入能被可靠计量或未来经济收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或如下所述本集团的各项活动满足特定标准时,应当确认收入。


(i) 出售物业和建筑服务


收入在资产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资产的控制权是在一段时间内还是某一时点转移,取决于合同的条款约定与适用于合同的法律规定。如果本集团满足下列条件时,资产的控制权在一段时间内发生转移:

*本集团履约过程中,客户同时收到且消耗由本集团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或

*本集团创建和增强由客户控制的资产;或

* 本集团的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的可强制执行的付款请求权。

如果资产的控制权在一段时间内转移,本集团按在整个合同期间已完成履约义务的进度进行收入确认。否则,收入于客户获得资产控制权的某一时点确认。

本集团在报告日根据已完成履约义务的进度对来自于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类型的出售物业合同确认收入。已完成履约义务的进度按本集团为完成履约义务而发生的支出或投入来衡量,该进度基于每份合同截至报告期末已发生的成本在预算成本中的占比来计算。

对于在某一时点转移物业控制权的房地产开发的销售合同,收入于客户获得实物所有权或已完工物业的法定所有权且本集团已获得现时的付款请求权并很可能收回对价时确认。

在确定合同交易价格时,若融资成份重大,本集团将根据合同的融资成份来调整合同承诺对价。

对于建筑服务,本集团创建和增强由客户控制的资产,对此本集团根据履约义务满足按在一段时间内的条件确认收入,并基于每份合同截止报告期末已发生的成本在预算成本中的占比来评估特定交易的完成情况。

(ii) 酒店经营

酒店经营收入于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

(iii)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产生的收入于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本集团为每月提供的服务开出固定金额账单,并将本集团有权开立发票且与已完成的履约价值直接匹配的金额确认为收入。

就按包干制管理的物业所得物业管理服务收入而言,若本集团作为委托人且主要负责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本集团将已收或应收业主的费用确认为收入并将所有相关物业管理的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就按酬金制管理的物业所得物业管理服务收入而言,本集团将佣金费(按物业单元的已收或应收物业管理费总额之一定比例计算)确认为收入,以安排及监控其他供应商向业主提供的服务。

倘合同涉及多项服务的提供,交易价将根据其相对独立的售价分配至各项履约义务。倘独立的售价无法直接观察,则会基于预期成本加利润或经调整的市场评估法进行估计(取决于可观察资料的可用性)。

(iv) 物业投资

经营租约下出租物业的租金收入按租约期采用直线法确认。


3.会计政策变动


本集团选择在2017财政年度提早采纳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香港会计准则第15号」),因为新的会计准则可以为报表使用者评估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和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点和不确定性提供更加相关的信息。自2017年1月1日起采纳了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导致了会计政策的改变和综合财务报表确认金额的调整。


本集团选择使用修正过的追溯方法向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过渡,即根据首次执行该收入准则时的累计影响数,在2017财政年度调整本年年初留存收益余额。本集团选择了适用于已完成合同的简化处理办法,没有对在2017年1月1日前已完成的合同进行重述。因此,集团未重述比较期间数据。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取代了香港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香港会计准则第18号」)和香港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香港会计准则第11号」)中涉及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分类和计量。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影响如下:


合同资产和负债的列示

重分类于2017年1月1日起进行,以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所用的术语:

* 与房地产开发活动有关的对工程进度款的合同负债在以往年度列示为预收客户账款。

* 与建筑活动有关的合同资产在以往年度列示为贸易及其他应收款 — 合约工程的应收客户款项。


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会计处理


在以往年度的报告期间,当销售合同的重要风险和报酬在交付物业所有权的特定时点全部转移给客户时,本集团确认房地产开发活动产生的收入,而非按建造进度陆续转移进行确认。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本集团在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约期间内有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的可强制执行的付款请求权。本集团根据满足在一段时间内履行义务的条件,按投入法计量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计入损益的累计确认收入超过向客户累计收取的款项的差额确认为合同资产。向客户累计收取的款项超过计入损益的累计确认收入的差额确认为合同负债。


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


在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后,为获得合同而直接产生的印花税和销售佣金如果预计可收回,则可资本化并记录在合同资产中。


重大融资成份的会计处理


对于客户支付款项与承诺的物业或服务所有权转移之间的期限超过一年的合同,合同的交易价格因包含融资成份的影响而进行调整,如重大。



4.重要会计估计及判断


用于编制综合财务报表的估计及判断,乃基于过往经验及其他因素,包括预期日后在有关情况下相信合理出现的事件而作出。本集团作出有关未来的估计及假设。按此规范,所作的会计估计甚少与有关的实际结果相同。下文所述的估计及假设可能会对下一个财政年度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造成重大影响


(a) 收入确认


在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在整个合约期间内有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的可强制执行的付款请求权的情况下,本集团按在一段时间内的方法确认收入;除此之外,本集团在买房者取得已完工物业控制权的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由于与客户的合同限制,本集团不得更改或替换物业单元,或改变物业单元的用途,因此本集团并不能将该物业单元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本集团是否有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的可强制执行的付款请求权并采用在一段时间内的方法确认收入,取决于每个合同条款约定和该合同适用的法律解释,以及需要重大会计判断。


关于销售合同可强制执行的付款请求权,本集团获得了法律顾问的意见。基于法律顾问的意见,管理层通过判断将销售合同进行分类:有付款请求权的合同和没有付款请求权的合同。


本集团在报告日根据已完成履约义务的进度对房地产开发按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该履约进度的计量基于本集团为满足履行义务时已发生的实际支出或者预计投入。本集团在报告日根据已完成履约义务的进度对来自于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物业出售合同确认收入。已完成履约义务的进度按本集团为完成履约义务而发生的支出或投入来衡量,该进度基于每份合同截至报告期末已发生的成本在预算成本中的占比来计算。本集团根据物业类型、总建筑面积和可售面积进行了成本分摊。管理层需要就整体成本预算的完整性和物业出售合同在报告日已完成履约义务的进度的准确性进行重大会计判断及估计。本集团制定了月度编制预算成本和估计完工进度的标准办法,其中管理层复查合同的建造进度和履约义务的程度。管理层复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履约义务而产生的成本。未来期间成本估算变动可能对确认本集团的收入产生影响。在作出上述估计时,本集团依靠过去的经验和建造商和监理方的工作,如适用。


(b) 在建物业及持作销售的已落成物业可实现价值的估计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在建物业和持作销售的已落成物业的总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59,762,485,000元(2016年12月31日:人民币268,725,626,000元)和人民币27,886,487,000元(2016年12月31日:人民币30,885,254,000元),约占集团总资产的46%(2016年12月31日:51%)。本集团根据在建物业和持作销售的物业的可实现价值评估账面价值。在建物业的可实现价值根据管理层考虑现行市场情况的销售价格,减去适用的变动销售费用以及预期的完工成本确定。持作销售的已落成物业的可实现价值根据管理层考虑现行市场情况的销售价格,减去变动销售费用确定。根据管理层的最佳估计,于2017年12月31日,本年度的在建物业及持作销售的已落成物业无重大减值损失


(c) 所得税及递延税款


对所得税厘定拨备时,需要作出重要的判断。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许多交易及计算的最终厘定是不确定的。当最终的税款结果与最初记账金额不同时,有关差额将影响厘定期间的所得税和递延税款拨备。


当管理层认为将来可能有应课税利润以抵销暂时性差异或可使用税务亏损时,有关若干暂时性差异及税务亏损的递延税项资产予以确认。实际应用结果可能不同。


5.收入及分部资料(节选)



相关资料:

如何理解碧桂园提前采用新收入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805/1752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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