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千山药机:往期为规范上市、自查补缴了增值税和所得税共计1703万元,获准未予加征滞纳金及处罚
千山药机(300216)曾于2011年4月22日发布招股意向书,披露往期(规范上市之需)自查补缴“未结转收入”造成的少申报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共计1703万元,获准未予加征滞纳金及处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已于2010年8月10日出具证明“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补缴2006及以前年度的增值税款、企业所得税款,长沙县国家税务局未予行政处罚,且未加收滞纳金。鉴于该公司系通过自查并获长沙县国家税务局同意,主动补缴上述税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机关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惯例,我局认为该公司补缴上述税款不构成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同意不加收滞纳金。””
《300216千山药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2011.4.22】详细披露如下:
(二)自查补缴税务风险
发行人2007年以前因财务基础薄弱,未能及时结转收入并确认相应的应缴增值税1,372万元和所得税331万元,发行人于2008年1月通过自查方式补缴了该部分税款,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未向发行人征收税收滞纳金。
长沙县国家税务局已于2010年8月2日出具证明“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补缴2006及以前年度的增值税款、企业所得税款,我局未予行政处罚,且未加收滞纳金。鉴于该公司系通过自查并获我局同意,主动补缴上述税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机关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惯例,我局认为该公司补缴上述税款不构成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已于2010年8月10日出具证明“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补缴2006及以前年度的增值税款、企业所得税款,长沙县国家税务局未予行政处罚,且未加收滞纳金。鉴于该公司系通过自查并获长沙县国家税务局同意,主动补缴上述税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机关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惯例,我局认为该公司补缴上述税款不构成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同意不加收滞纳金。”
尽管主管税务机关已就前述自查补缴税款事宜出具不处罚证明,但发行人仍存在因上述补缴税款事宜而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发行人发起人股东已出具承诺“若湖南千山因上述补缴税款事宜而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加收滞纳金,我等自愿无条件以自有资金代湖南千山及时足额缴纳相应的罚款或滞纳金,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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