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91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审计技术] 关于证券业务审计报告的披露

[复制链接]

6905

主题

8294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15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6-14 00:07: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问题:

IPO和重大资产重组的三年期审计报告或2年1期审计报告中附注中披露的资产和负债的信息只有期初期末,而利润表披露的均为全部各期的数据,涉及资产负债未充分披露报告期内所有时点的会计信息,是否有依据?


chenyiwei: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项目,注释比较期间的期末数及其变动情况;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项目应按照比较财务报表逐期列示。”后来该规则在2014年修订时,该条未被保留,但习惯仍延续下来,且证监会发行部对此也无重大异议。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标签索引|OK CaiShui.com ( 粤ICP备2022051489号 )

GMT+8, 2024-11-20 15:04 , Processed in 0.045591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