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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 顾客在超市消费达到一定的积分额度,用积分兑换的礼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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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 10:23: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顾客在超市消费达到一定的积分额度,用积分兑换的礼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1日                字 体:【大 中 小】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二.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因此,个人通过消费积分兑换礼品符合以上第三条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http://pub.jsds.gov.cn/art/2017/9/1/art_3561_855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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