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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紫光学大:下属机构因使用不合法发票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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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2 21:28: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紫光学大:下属机构因使用不合法发票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等事项,被纳税调增、补缴所得税178万元、处罚65万元、滞纳金426万元



紫光学大(000526.SZ)于2018年6月22日发布公告,披露2018年公司及下属机构因使用不合法发票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等事项,被纳税调增、查补所得税178.37万元,税款滞纳金426.15万元、罚款65.10万元。主要事项梳理:

1.天津学大:2013年1月-12月在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等科目中,使用不合法发票14张,金额1,220,988元。被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20,988元,补缴企业所得税305,247元、罚款152,623.5元、按日加收滞纳企业所得税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朝阳学大:与八方通合(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租房业务存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问题,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处以50,000元罚款,补缴企业所得税1,478,468.24元。

《000526紫光学大关于子公司下属机构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2018.6.22】详细披露如下:

近日,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学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大信息”)下属子公司天津学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学大”)收到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6月19日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和平地税稽罚(2018)11号)及《税务处理决定书》(津和平地税稽处(2018)11号)。学大信息下属北京市朝阳区学大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朝阳学大”)收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8年6月6日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地税二稽罚(2018)59号)及《税务处理决定书》(京地税二稽处(2018)76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情况

(一)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和平地税稽罚(2018)11号)及《税务处理决定书》(津和平地税稽处(2018)11号)主要内容
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9月23日至2018年6月13日对天津学大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1、违法事实

天津学大2013年1月-12月在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等科目中,使用不合法发票14张,金额1,220,988元。该款项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由此造成多列支出1,220,988元,且在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220,98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05,247元。

2、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决定对天津学大使用不合法发票,多列支出的问题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2,623.5元。

(2)对天津学大使用不合法发票,多列支出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条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305,247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滞纳企业所得税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地税二稽罚(2018)59号)及《税务处理决定书》(京地税二稽处(2018)76号)主要内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7年8月9日起对北京市朝阳区学大教育培训学校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1、违法事实

朝阳学大与八方通合(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租房业务存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问题。

2、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决定对朝阳学大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领第63号),朝阳学大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78,468.24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朝阳学大加收企业所得税滞纳金。

二、年初至披露日累计发生的行政处罚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2018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机构在税务检查中,应补缴各项税费178.37万元,税款滞纳金426.15万元、罚款65.10万元。预计对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三、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天津学大及朝阳学大关于上述发票对应的事项为真实业务,该等机构将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15日内缴清上述税款、滞纳金及罚金。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影响表示歉意。公司将以此为戒,并组织相关下属公司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并加强公司税务管理,组织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和平地税稽罚(2018)11号)及《税务处理决定书》(津和平地税稽处(2018)11号);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地税二稽罚(2018)59号)及《税务处理决定书》(京地税二稽处(2018)76号)。

特此公告。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2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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