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commission)是指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不明示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为“暗佣”,明确佣金多少称为“明佣”。
明佣在买卖合同、信用证或发票等相关单证上是公开标明的金额。单证中,通常表示在贸易术语后面,如 “CIF C5% HONGKONG”这个C就是COMMISSION,即佣金。
暗佣的金额则是对真正买主保密,由卖方(出口商)暗中支付给中间商的费用,它的数额一般不在发票等相关单据上显示,等卖方收款收妥后,另行支付给中间商。
明佣需要冲减销售收入,暗佣需要计入期间费用。明佣,“明明白白我的心”,注定使用的不会太多,常见的一般为暗佣。
佣金支付金额没有限制,与出口货物合同金额无关,无百分比上限。但银行在办理佣金支付业务时仍应遵循“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对企业佣金支付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 KYC)”、“了解你的业务(know your business, KYB)”和“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DD)”,合称“展业三原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①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②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付佣金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的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税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下述三项规定外,税率为6%:①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③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出口货物佣金除需要代扣代缴6%的增值税外,还需要代扣对应的附加税。
根据财税〔2009〕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的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①有合法真实凭证;②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③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账务处理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及生产企业出口免税不退税的收入相关的进项税额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不得抵扣规定的第一项,故上述几种情况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不能用于抵扣的。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