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新农开发:半年报披露多子公司享受的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新农开发(600359.SH)于2017年8月31日发布半年报披露多子公司享受涉农税收优惠事宜,主要包括:1)、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2)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3)、自产自销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4)、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免税政策等。
《新农开发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8.31】
2.税收优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发[2008]149号文《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具体规定了免减范围,公司生产的皮棉、短绒、棉籽、棉籽油、棉籽饼、粮食、牛奶等属于此类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2)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审批类减免税优惠的范畴,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截止本报告日,于2016年度,公司下属1家(2015年1家,即新农甘草)子公司已经获得主管机关的批准,满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5]43号文《关于在全区范围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的通知》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牧业税”,据此公司享受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的税收优惠。 (4)公司之子公司新农乳业根据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国家税务局温国税办[2006]102号文《关于阿克苏地区新农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同意其自产自销的牲畜饲养、牛乳销售(酸奶、奶油、奶酪除外)免征增值税,免税期自2006年6月1日起,免税期间按时如实申报。于2016年度,新农乳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为阿拉尔国家税务局后,获得阿拉尔国家税务局关于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免税期限自2016年2月1日起。 (5)公司之子公司塔河种业棉花加工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7项“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以及《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范围)》(2008)第一类、第(八)条、第1款“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七条“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八十六条的文件规定,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符合此文件之相关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7)公司之子公司塔河种业对自产自销的农业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免税范围,自主生产的农业产品皮棉、短绒、棉籽、林木等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文),公司棉种销售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规定:现就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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