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60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会计答疑] 【普华永道财会聚焦】“总额”还是“净额”,快来关心一下你的收入规模!

[复制链接]

6905

主题

8294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16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8-9 19:24: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华永道财会聚焦】“总额”还是“净额”,快来关心一下你的收入规模!

file:///C:/Users/LINOKL~1/AppData/Local/Temp/enhtmlclip/640.png

案例概述


A公司是一家经营百货业务的公司。由于其“自营模式”在采购、营销、仓储、配送和售后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带来了良好的用户口碑和营业收入。为追求多元化发展,自2017年起,A公司开始引进“联营模式”,为第三方店家提供交易支持和结算服务。2017年度,“联营模式”的交易额占公司交易总额的四分之一。

A公司财务数据节选

单位:万元





file:///C:/Users/LINOKL~1/AppData/Local/Temp/enhtmlclip/640(1).png

会计解密


解密之一:A公司收入规模较上一年度翻番,这真的合理吗?

解密之二:A公司毛利率反而较上一年下降,这又是为什么?


“解密”之前,我们需要一起先掌握有关收入确认“总额法”和“净额法”的“新技能”!


file:///C:/Users/LINOKL~1/AppData/Local/Temp/enhtmlclip/640(2).png

解密技术


解密技术之一:
验明正身,“总额”或“净额”背后隐藏着的,是身份

当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企业应当确定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主要责任人应当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代理人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所谓主要责任人,是指企业承诺自行向客户提供特定商品。说白了,企业在其中赚的是买卖差价的“辛苦钱”!所谓代理人,是指企业承诺安排他人提供特定商品,为他人提供协助。说白了,企业在其中赚的是牵线搭桥的“介绍费”!

还需要注意,企业可能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当企业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中包含多项特定商品时,对于某些商品而言,企业可能是主要责任人,而对于其他商品而言,企业可能是代理人。

解密技术之二:
察“颜”观“色”,收入要“好看”?颜值越高,责任越大!

企业为主要责任人的,应当按照其自行向客户提供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企业为代理人的,应当按照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很显然,总额法下,收入的规模相比于净额法将会更大,但这背后,意味着两种身份下“责任”的不同。

欲戴王冠,必承其重,主要责任人承担客户责任。进行这项评估时,应当从客户的角度“换位思考”,即客户认为哪一方承担了主要责任。例如,客户认为谁对商品的质量或性能负责、谁负责提供售后服务、谁负责解决客户投诉等等。

一人做事一人当,主要责任人承担存货风险。当企业在与客户订立合同之前已经购买或者承诺将自行购买特定商品时,可能表明企业承担了该特定商品的存货风险。

别人说的话,随便听一听,自己做决定,主要责任人拥有定价权。当企业有权决定与客户交易的特定商品的价格时,可能表明企业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进而享有对商品的控制权。

解密技术之三:
全面排查,“总额”或“净额”往往隐藏在这些行业!

我国很多行业,例如百货商场、电商平台、运输服务 、网络游戏 、工程建造 、劳务中介等,收入确认都涉及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判断,新准则的实施和运用不当将对企业的收入规模产生重大影响。

证监会在最近发布的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也指出一些会计准则的执行问题,例如,部分上市公司将居间或代销业务中代委托人收取的款项全额确认为收入;部分从事供应链业务的上市公司,将其代理客户采购或销售商品视同自身买卖商品全额核算收入;部分百货类上市公司既有自营业务,又有联营业务,但未恰当区别两类不同业务模式、分别制定不同的收入政策,而是统一采用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

可见, “总额”或“净额”既是实务热点,也是监管重点。



file:///C:/Users/LINOKL~1/AppData/Local/Temp/enhtmlclip/640(3).png

回到我们的案例,我们一同解密:

  • 对于A公司经营的“自营模式”,商城所售商品的采购、定价、发货以及售后服务等均由A公司自行负责。A公司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 对于A公司经营的“联营模式”,消费者在购物时,购买的商品为第三方店家销售的商品,而A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商品,仅仅向双方提供线下交易平台,并负责协助第三方和消费者结算货款。A公司从中按照每笔交易的实际销售额收取大约10%的佣金。A公司的身份是代理人,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即收入确认的金额并非是第三方店家的交易额20,000万元,应约为20,000-18,000=2,000万元。据此计算的A公司毛利率也将呈现正常变动趋势。

当然,实务中有关于“总额”或“净额”的判断,可能更加复杂,企业应当根据相关商品的性质、合同条款的约定以及其他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标签索引|OK CaiShui.com ( 粤ICP备2022051489号 )

GMT+8, 2024-11-25 11:01 , Processed in 0.049128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