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万华化学:拟发行股份实施吸收合并,交易标的2018年1月完成被分立,认为两次重组均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且交易对方(非居民股东)均不需缴纳所得税
万华化学(600309.SH)于2018年8月10日发布重组公告,披露拟向交易对方合成国际等股东发行股份以实施对万华化工的吸收合并,因交易标的万华化工在2018年1月完成被分立,认为前次分立和本次吸收合并均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非居民股东合成国际不需就财产转让缴纳所得税。“前次分立交易与本次重组交易均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合成国际按照规定在重组完成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报送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材料,合成国际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该等事项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事项梳理如下:
1.分立交易:重组主导方系被分立企业——万华化工,适用了特殊性税务重组,合成国际作为被分立股东不存在需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之所得税款的情形。万华化工于2018年1月30日完成了工商新设登记,同日《分立协议书》生效,2018年为前次万华实业分立完成年度。……因此,合成国际在前次万华实业分立中将不存在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款的情形。......合成国际将按照上述规定,在万华实业申报后,办理2018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报送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材料。
2.吸收合并交易:重组主导方系被合并企业——万华化工,拟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合成国际作为被吸收合并股东不存在需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之所得税款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因此,合成国际在本次吸收合并交易中将不存在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款的情形。......综上,本次吸收合并交易完成后,合成国际将按照上述规定,在万华化工申报后,办理重组完成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报送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材料。
大力税手注:重组背景
2018年5月9日晚间,万华化学(600309.SH)发布《吸收合并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显示万华化学将通过向控股股东万华化工的5名股东国丰投资、合成国际、中诚投资、中凯信、德杰汇通发行股份的方式对万华化工实施吸收合并。根据标的资产的预评估值,本次吸收合并的对价初步预计为5,221,207.23万元。
本次吸收合并交易中,合成国际(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非居民企业,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上市公司万华化学增资,使万华化学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合成国际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其目前投资的境内企业包括万华实业、万华化工。交易完成后,合成囯际将持有上市公司10.70%的股份。
《600309万华化学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107号]的回复之专项核查意见》【2018.8.10】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272806?announceTime=2018-08-10
问题十六:申请文件显示,合成国际承诺在本次交易中,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主管机关的要求,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相应的所得税税款。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该承诺所涉及的合成国际纳税问题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行为、应纳税款数额、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成国际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且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属于非居民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4)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③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④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5)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③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④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二、补充披露该承诺所涉及的合成国际纳税问题的具体情况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合成国际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其目前投资的境内企业包括万华实业、万华化工。
经核查扣缴义务人万华实业、万华化工历年的利润分配决议、转帐凭证、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汇入汇款通知书、跨行转账汇入通知书、合成国际出具的支付年度红利款的函件等,扣缴义务人已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本次交易后,万华化学作为存续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分红派息履行扣缴义务。
2、转让财产所得
合成国际承诺中涉及因本次交易需要缴纳的所得税款主要是指前次万华实业分立和本次吸收合并交易合成国际可能涉及的财产转让所得税款。
(1)前次万华实业分立涉及的合成国际纳税问题
2018年1月30日,万华实业实施存续分立,分立为存续万华实业和新设万华化工。同日,万华实业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万华化工办理了工商新设登记手续。
前次万华实业分立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分立股权比例符合规定;万华实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会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被分立企业万华实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万华化工的股权,分立企业万华化工和被分立企业万华实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万华实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符合规定比例;万华实业分立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会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此,前次万华实业分立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可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因此,合成国际在前次万华实业分立中将不存在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款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规定,分立中当事各方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资料等。重组主导方被分立企业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综上,万华化工于2018年1月30日完成了工商新设登记,同日《分立协议书》生效,2018年为前次万华实业分立完成年度。合成国际将按照上述规定,在万华实业申报后,办理2018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报送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材料。
(2)本次吸收合并交易涉及的合成国际纳税问题
本次吸收合并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合并股权比例符合规定;企业合并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会改变被合并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合并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符合规定比例;本次合并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吸收合并后连续12个月内不会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因此,合成国际在本次吸收合并交易中将不存在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款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规定,合并中当事各方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资料等。重组主导方被合并企业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综上,本次吸收合并交易完成后,合成国际将按照上述规定,在万华化工申报后,办理重组完成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报送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材料。
3、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扣缴义务人万华实业、万华化工属地管辖的税务机关已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最近三年未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合成国际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上述事项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三、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经在《重组报告书》“第三节交易对方情况”之“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之“(二)合成国际”中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扣缴义务人已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并已按照规定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合成国际不存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未申报缴纳税款的情形。前次分立交易与本次重组交易均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合成国际按照规定在重组完成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报送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材料,合成国际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该等事项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
问题十三: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合成囯际将持有上市公司 10.70%的股份。请你公司:1)根据《外囯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次吸收合并是否需取得商务部的批准;如是,补充披露审批进展、是否存在障碍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2)补充披露本次吸收合并是否还应履行境内外的其他前置审批程序,是否已取得相关审批。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根据《外囯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次吸收合并是否需取得商务部的批准;如是,补充披露审批进展、是否存在障碍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外囯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05 年 12 月 31 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2016 年 9 月 3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2016 年 10 月 8 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商务部于本办法生效前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2016 年 10 月 8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 2016 年第 22 号公告,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进行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017 年 7 月 30 日,商务部发布《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明确“为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和关联并购的,适用备案管理。商务部于本办法生效前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2017 年 7 月 30 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明确“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自 2017 年 7 月 28 日起,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所称“战略投资”指《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令 2005 年第 28 号)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2018 年 6 月 28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 年版)》(2018 年第 18 号),自 2018 年 7 月 28日起施行。明确“2017 年 6 月 28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中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同时废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继续执行。”
2018 年 6 月 29 日,商务部发布《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明确“此次修订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全国推开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程序,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
2018 年 7 月 30 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关于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取得并持有一定时期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战略投资,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规定的备案机构负责备案和管理。
战略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上市公司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后 30 日内,按照《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2005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补充披露本次吸收合并是否需取得商务部的批准;如是,补充披露审批进展、是否存在障碍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本次交易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由上述法律法规及规定可知,对于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 年版)》中约定领域的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规定的备案机构负责备案和管理。
本次吸收合并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合成国际作为外国投资者将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的方式而持有上市公司 10.70%的股份。因上市公司所在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 年版)》中约定需对外商投资准入采取特别管理措施的领域。因此,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本次交易不需要取得商务部的批准,上市公司只需在交易完成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后 30 日内,按照《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并购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 年版)》,“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根据 2009 年 6 月 22 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 年第 6 号),“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本次吸收合并交易属于外国投资者合成国际认购境内公司万华化学增资,使万华化学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规定。
但是,根据境外律师的意见,本次交易的外国投资者合成国际为 MU Simon Xinming(牧新明)、ZHAO Bing(赵兵)、ZHONG Wenxin(钟文心)、ZHONG Jian(钟健)、NG Chi Kong(吴之刚)及 XING Xiaolin(邢筱琳)六名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公司,六名实际控制人的国籍为美国或中国香港,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的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的情形,不需要报商务部审批。
综上,本次交易不需要取得商务部的批准,但应按照《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事后备案手续。
二、补充披露本次吸收合并是否还应履行境内外的其他前置审批程序,是否已取得相关审批
1、本次吸收合并不涉及国家安全审查
根据 2011 年 2 月 3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 号)的规定,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本次吸收合并不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不涉及国家安全审查。
2、本次吸收合并合成国际不需要履行其他境外审批程序
根据境外律师的意见,合成国际无论是(1)签署、交付或履行公司作为其中一方的任何文件(2)完成或履行文件拟议的任何一项交易,均无须经任何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或司法机关或机构同意或批准,向其发出通知或向其登记,或采取其要求的任何其他行动。
综上,本次吸收合并合成国际不需要履行境内外的其他前置审批程序。
三、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经在《重组报告书》“第三节 交易对方情况”之“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之“(二)合成国际”中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需要取得商务部的批准,但应按照《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本次吸收合并合成国际不需要履行境内外的其他前置审批程序。
……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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