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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 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在母公司单体报表上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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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 18:20: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问题:
“根据金融工具准则,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在母公司单体报表上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负债(后续按收入原则摊入损益,或于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这句话怎样理解?没有遇到过因为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而确认负债的情况的。


chenyiwei:
这个问题,在新老金融工具准则下都是一样的,没有显著的准则差异。

按照常理,如果子公司不由母公司提供担保,而去找外部第三方担保公司,则需向担保公司支付服务费,这个服务费就代表了担保服务的公允价值。现在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不需要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担保费,则母公司应按照该项担保服务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贷记递延收益或者其他负债科目。该项递延收益应在担保期内按直线法摊销,确认为担保费收入,就像母公司自身是担保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服务一样。但一旦需要真实承担担保责任,而该项递延收益的金额小于需承担的担保责任的金额时,就需要将该项负债的金额调整为很可能需承担的担保责任的金额。

所以,也就可以理解了:原准则第三十三条”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这一条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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