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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楚天高速: 收购标的往期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中漏算了深港运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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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7 21:46: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楚天高速: 收购标的往期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中漏算了深港运保费,导致漏缴税款15.84万元,被海关处罚14.26万元(90%)


楚天高速(600035.SH)曾于2017年2月10日发布重组公告,披露收购标的三美琦电子因2012年报关单存在漏报深港运保费情形,漏缴税款15.84万元,被海关处14.26万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8月18日,深圳海关作出“圳关缉决字(2016)512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三美琦电子在2012年度有224票进口报关单存在漏报深港运保费情事,涉案违法货物价值109万元,漏缴税款15.84万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三美琦电子作出罚款14.26万元的行政处罚。”

《楚天高速: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2017.2.10】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017-02-10/600035_20170210_4.pdf

6、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事宜

(1)2016年8月,三美琦电子所受海关行政处罚情况

A.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处罚进展或结果

2016年8月18日,深圳海关作出“圳关缉决字(2016)512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三美琦电子在2012年度有224票进口报关单存在漏报深港运保费情事,涉案违法货物价值109万元,漏缴税款15.84万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三美琦电子作出罚款14.26万元的行政处罚。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述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

B.相关行政处罚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a.三美琦电子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2012年(报告期外),在报告期内被深圳海关查处,报告期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b.根据三美琦电子的说明与承诺,上述违法行为系三美琦电子工作人员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疏忽大意,在计算关税完税价格时漏算运保费所致,并无违法的主观故意;2013年至今,三美琦电子工作人员进口报关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关税完税价格,未发生类似涉嫌违法事件;今后三美琦电子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杜绝类似可能涉嫌违法事件的再次发生;

c.访谈中深圳海关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三美琦电子一向规范,这次处罚是由于三美琦电子2012年度在关税完税价格中漏算了深港运保费,导致漏缴税款,该违法行为属于海关稽查案件中情节最轻微的违法行为;

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本案中深圳海关对三美琦电子处以漏缴税款90%的罚款(14.26万元÷15.84万元×100%=90%),处罚相对较轻。

故此,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分析认为,上述违法行为系三美琦电子进口报关时漏报运保费所致,情节轻微,处罚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根据《第26号准则》第十六条第(四)项,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认为,标的公司存在报告期外违法事实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但由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罚款金额较小(仅占三木智能2015年度净利润的0.27%),且对三木智能今后的进出口业务没有影响,不影响标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对本次重组不构成法律障碍。

(2)2016年10月,米琦通信所受海关行政处罚情况

A.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1日,深圳湾海关作出“圳关缉简决字[2016]16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6年9月28日,米琦通信委托司机林志峰驾驶粤ZFZ37港货车,承载报关单534520160456149915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平板电脑(Coppel牌)4,000台,经查验,报关单534520160456149915实际出口货物为平板电脑(ZUUM牌)4,000台,规格与申报不符,其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本案案值人民币173.8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米琦通信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B.米琦通信关于此次受行政处罚的说明及承诺

根据米琦通信的说明,此次违法行为系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将报关单填写错误所致,米琦通信并无违法的主观故意,愿意接受深圳海关的上述处罚。今后,米琦通信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对报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杜绝类似可能涉嫌违法事件的再次发生。

C.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影响,理由如下:a.从违法情节来看,上述违法行为仅为米琦通信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将报关单规格填写错误所致,并无违法的主观故意,违法情节显著轻微。

b.从社会危害性来看,深圳湾海关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对米琦通信作出行政处罚,《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可见,米琦通信的违法行为属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中最轻微的违法行为,其危害后果仅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而不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c.从处罚结果来看,深圳湾海关仅对米琦通信处以罚款0.5万元,罚款金额较小。

d.从违法行为的影响来看,此次米琦通信被处罚后,其出口业务并未受到影响,不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

(3)三木智能及其子公司就保障进出口税务合规的具体措施

自2013年起,三木智能及其子公司陆续制定了进出口报关的相关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进出口报关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关税完税价格,未发生类似涉嫌违法事件。2016年10月起,三木智能及其子公司认真吸取教训,

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了对报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修订完善了《报关单初审、复核操作规程》、《报关初审岗位职责》、《报关复核岗位职责》、《报关申报岗位职责》、《报关验货岗位职责》、《报关预录入人员岗位职责》、《报关财务岗位职责》、《报关单证管理规定》、《报关员业务学习制度》、《报关员考核奖惩制度》。

综上,相关事件后,三木智能及其子公司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了对报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上述一系列海关进出口报关方面的管理制度能够落实到位,强化了对报关初审、复审、申报等每一个环节的把控,能有效保障进出口税务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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