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香雪制药: 曾于2008年进行搬迁,因重建支出大于搬迁补偿,故未将搬迁收入计入搬迁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亦未将搬迁损失及支出进行税前抵扣
香雪制药(300147.SZ)曾于2010年11月3日发布IPO招股书申报稿,披露公司曾于2008年进行搬迁,因重建支出大于搬迁补偿,故未将搬迁收入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亦未将搬迁损失及支出进行税前抵扣。“截至2009年末,公司重建支出约3.98亿元,大于拆建补偿收入1.81亿元,且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已完成了搬迁,根据财税〔2007〕61号、国税函[2009]118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计算2008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未将搬迁补偿收入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未将搬迁损失及支出作为抵扣项在税前抵扣。……2010年6月8日,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萝岗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香雪制药的搬迁补偿收入和相关支出尚未结清,所以暂未将搬迁补偿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应交税费…………
①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详见本节之“四、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收政策及缴纳的主要税种”中的披露。
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公司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影响
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1-6月,公司及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金额分别为1,156.48万元、706.03万元、583.52万元、289.22万元,分别占公司各年合并净利润的比例为36.49%、18.94%、11.21%、11.13%。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金额持续下降,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逐年降低,主要是国产设备抵免投资期限届满。
③搬迁收入对所得税的影响
A、新建固定资产具体内容和金额
公司搬迁后新增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和金额如下表:
B、搬迁补偿收入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依据
第一,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的规定,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010年6月8日,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萝岗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香雪制药的搬迁补偿收入和相关支出尚未结清,所以暂未将搬迁补偿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本公司搬迁收入和重建支出情况
2006年7月18日,公司与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建设中心、广州开发区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香雪制药整体迁建补偿协议》,并于2007年11月12日签署了《香雪制药整体迁建补偿补充协议》,根据这两份协议的约定,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6月期间公司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分别6,677.4万元、5,613万元和5,515.43万元,合计收回17,805.83万元,剩余297.45万元尚未收回,总共整体迁建补偿金额为18,103.28万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的重建支出约3.98亿元。
根据《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相关规定:①在整体迁建重置固定资产支出大于迁建补偿收入的情况下,搬迁企业无应纳税所得额,最终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②在五年内完成搬迁的情况下,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截至2009年末,公司重建支出约3.98亿元,大于拆建补偿收入1.81亿元,且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已完成了搬迁,根据财税〔2007〕61号、国税函[2009]118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计算2008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未将搬迁补偿收入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未将搬迁损失及支出作为抵扣项在税前抵扣。
但因搬迁补偿收入和相关支出尚未结清,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萝岗税务分局尚未启动审核工作,因此公司2008年针对搬迁事项的税务处理能否取得主管税务机关认可仍存在一定的潜在税务风险。
针对上述潜在的税务风险,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如下:“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公司累计重建支出小于拆建补偿收入导致公司承担应纳所得税义务及相应的滞纳金、税务罚款,公司控股股东愿意全额承担该等纳税义务、滞纳金和罚款”。由于公司于2008年进行搬迁,并在当年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因此无论搬迁补偿收入是否纳税,公司2009年度净利润将不受影响;若未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公司搬迁补偿收入应当补税,则补税的金额将记入主管税务机关作出认定结论所属的会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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