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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杂项] 【中国税务报】以物易物,别弄丢了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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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5 19:15: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以物易物,别弄丢了税款


石磊 张柳亚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时会采用“以物易物”这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从而实现货物销售的一种方式,这种情况企业应当按视同销售处理,缴纳相应的税款。税务人员如何在查账中发现这类问题呢?

近期,某市税务局税务人员对工业企业甲公司(一般纳税人)进行2018年第二季度纳税申报辅导时,发现尽管该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通过“应付账款”科目进行了核算,但并未计入收入。经核实,甲公司“应付账款——乙公司”明细科目2018年年初无余额,2018年5月期末借方余额116000元,而到2018年6月末该科目又无余额。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应付账款”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本科目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等),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余额。“预付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本科目如为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款项。“应付账款”科目,应根据“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两个科目所属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

由上可知,“应付账款——乙公司”明细科目2018年5月期末出现借方余额,应该是甲公司预付乙公司的货款,而甲公司又不在“预付账款”科目列示,“应付账款——乙公司”明细科目的这种不正常反映,原因是什么呢?

进一步核实甲公司2018年5月会计凭证,发现会计核算如下:

借:应付账款 116000

贷:库存商品 116000

内附自制收据:向乙公司发出铝料32吨,含税单价3625元/吨。

核实甲公司2018年6月的会计凭证,会计核算如下:

借:库存商品 116000

贷:应付账款 116000

内附自制收据:乙公司向甲公司退回铝锭29吨,含税单价4000元/吨。

税务人员通过核对账务处理,发现在金额一致的情况下,发出与退回的商品在品名、单价及数量上不对应,就此向甲公司主管会计了解。

主管会计的解释是,乙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因与我公司签有供应铝锭合同,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将铝锭制作成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料,以铝料的形式发给乙公司,冲抵应付账款,只办理存货之间转移方式,不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收人员了解这个情况后,提出以下辅导建议:

1.会计处理

(一)发出铝料(废料)

(1)甲公司红冲2018年5月发出铝料

借:应付账款 116000(红字)

贷:库存商品 116000(红字)

(2)2018年发出铝料(废料)正确处理

借:应收账款 116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00

这里要说明的是:铝料(废料)的成本,已随同产成品的销售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所以不需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二)收到乙公司供应铝锭

(1)甲公司红冲2018年6月收到乙公司供应铝锭

借:库存商品 116000(红字)

贷:应付账款 116000(红字)

(2)收到乙公司供应铝锭正确处理

乙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需到国税机关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凭此发票,列支库存商品并抵扣进项税额。

借:库存商品 112621.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378.65

贷:应收账款 117000

2.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甲公司采取以物易物方式,只办理存货之间转移、冲抵应付账款,未按规定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甲公司2018年5月应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0元。2018年6月取得乙公司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378.65元。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甲公司应调增2018年第二季度营业收入100000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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