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郑州银行:往期因在“业务管理费”中列支不合规发票,被稽查处罚2000元
郑州银行(002936.SZ)2018年8月30日发布IPO法律意见书,披露郑州银行总行因2013年至2016年期间“业务管理费”中列支不合规发票,被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罚款2,000元,上述处罚涉及的罚款已缴清。
《002936郑州银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2018.8.30】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358399?announceTime=2018-08-30
(三)公司经营规范……
经本所核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总行、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被境内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共计4笔,具体情况如下:
(1)因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发生向借款人转嫁应由其承担的抵押房屋登记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而被郑州市物价局罚款81.44万元,上述处罚涉及的罚款已缴清;
(2)发行人许昌分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信息重新识别义务、未按规定留存、登记客户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规定而被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罚款110,000元,上述罚款均已缴清;
(3)发行人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因开展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业务时,将本应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承担的房地产抵押评估费转嫁至借款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而被河南省工商局没收违法所得507,790元;
(4)发行人因在“业务管理费”中列支不合规发票,被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罚款2,000元,上述处罚涉及的罚款已缴清。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不存在被相关监管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此外,发行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相关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在经营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符合《监管指引》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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