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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中国税务报】发票协查,如何准确高效? 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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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2 19:56: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票协查,如何准确高效?


胡健川 陈渊 杜传希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后,税务人员如何才能尽快查明情况?案例表明,利用大数据分析锁定疑点,有针对性地查经营信息、资金和场地,是可取路径。

最近,甲市A区税务局在短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了一个发票协查案例。

数据分析,疑点发票多出十几倍

前不久,A区税务局收到一封来自乙市税务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函中称,乙市的M公司已被定性为虚开发票企业,该公司于2016年9月向A区的X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涉及金额241.37万元、税额41.03万元。乙市税务局请A区税务局协助核实X公司有关业务的真实性。

根据协查函信息,A区税务局工作人员立即登录金税三期系统和X公司的网站进行查询,了解到X公司是2010年1月成立的一家实体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高精密丝网印刷产品开发及丝印网、过滤网、防弹网布等产品的生产销售业务,在A区有土地、厂房等经营场所。

此时,税务人员并不急于入户检查,而是将重点放在了案头分析上,集中精力从征管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等平台中抽取数据,全面分析有关发票的票面信息,寻找疑点。经过分析,税务人员发现了三个问题:

一是企业前后两年的税负差异大。分析数据显示,X公司2016年的增值税税负率为1.85%,2017年1月~9月的增值税税负率则为5.4%,税负率变动过大。该公司2016年增值税税负率偏低的主要原因是,涉及协查的25份发票均在2016年作了抵扣。据此可以推断,X公司存在收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嫌疑。

二是企业购进的货物与其生产无关。查询信息显示,一方面,X公司收受的25份协查发票,货物名称为三种不同型号规格的螺纹钢。而螺纹钢是常用建筑材料,一般没有再进行加工的必要。另一方面,根据X公司网站产品介绍,可以判断螺纹钢不应当是X公司生产制造产品所需的原材料。税务人员登录钢铁网查询螺纹钢的实时报价,发现不同型号规格的螺纹钢价格不同,直径越细,价格越贵。而X公司收受M公司的发票上,三种不同型号规格的螺纹钢价格却完全相同。由此可以推断,X公司的有关业务可能存在虚假成分。

三是企业购进的货物未见相应的销售。税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销货数据,发现X公司销售的产品均为各种规格型号的网版和不锈钢过滤网,与其采购的螺纹钢在销项发票中没有对应关系,认定X公司明显存在进销不匹配的情况。

针对这些问题,税务人员对X公司历年的进项数据展开全面排查和分析,结果发现:该公司2016年9月~12月期间收受的来自北京和云南等地9家公司开具的27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存在开票时间异常、进货舍近取远、金额顶格开具、进销货物背离等问题,并且开具品名均为螺纹钢。

实地核查,接受虚开发票真相大白

根据这些疑点,A区税务局制定了兵分三路入户检查的方案。

检查人员以普通日常检查的名义来到X公司后,一路人员在发放检查通知书,告知X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后,直接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谈话,通过谈话了解企业的制造工艺和流程,得知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均由陈某亲自负责。另一路人员奔赴企业财务室,翻阅了企业的仓库明细账和相关财务核算凭证报表,并实地查看了企业的厂房、车间和仓库,未发现堆放一根螺纹钢。第三路人员仔细核对企业的银行日记账,发现对应协查发票货款的支付,相应款项均由法定代表人陈某的个人账号打入公司账户,而陈某账户的钱款由与该公司业务不相关的第三方账户汇入,呈现“买票配资”的特征。

三路人员汇总了解到的情况后,针对25份协查发票之外的其他螺纹钢发票对陈某展开了询问。陈某起初解释,有关采购产品全部用于改造厂房和生产了,但事实是X公司近两年并无厂房改造项目。陈某也无法就其个人储蓄卡的流水与有关货款往来之间的问题作出说明。最终,陈某承认,自己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购买了大量增值税进项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A区税务局最终查明,X公司共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8份(有27份发票未认证抵扣),涉及金额2473.25万元,抵扣税额420.45万元。此后,A区税务局依法对该公司查补税款及附加税费686.11万元,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一倍罚款,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


税务人员要强化大数据分析

潘德蛟


随着“打虚打骗”工作深入推进,各地协查函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如何做好协查工作,深挖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成为税务机关的一个重要课题。上述协查案例看似普通,实际提供了一种实用高效的办案方式。

该案中,协查人员没有就事论事,急于入户检查,而是先利用征管系统等数据平台充分进行案头分析,找出被查企业的疑点,延伸调查,一举将协查发票由25份扩展到278份,再有的放矢地展开账务、资金和场地核查,约谈关键涉案人员,进而快速证实了企业恶意接受虚开的事实,最大限度地追回了涉及税款,并使主要涉案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办案方式取得了良好成效。

在当前这个信息时代,税务稽查人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中要树立大数据分析理念,强化案头分析,以问题为导向,精准查找疑点,对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实施精准打击。要建立稽查、评估、管理系统集成的共治格局。比如,稽查部门要及时总结案件特点,结合案源管理平台建设,加强与税源管理部门及风控部门的对接,建立分行业、分税种的多个指标模型,以信息化手段提高风险筛选的准确性和疑点识别的灵敏度;制定并落实稽查、评估联席制度,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案源移送标准、资料要求、反馈机制等规定,将大数据应用作为税务管理的基本方法。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局长)


规范专用发票使用 避免抵扣风险

王文清


对于企业而言,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避免接受虚开专用发票才是明智之举,否则,后果相当严重。

从近年查处的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来看,恶意接受虚开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虚构购销业务,通过支付手续费等方式,从其他企业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偷逃税款;二是在有交易业务的情况下,明知所取得的专用发票由非交易对象开具,仍然接受并用于抵扣税款。

如果纳税人存在上述情形,无论哪种情况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对于第一种行为,税务机关会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将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第二种行为,如果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当期应纳税额10%以上,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和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也会将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支付手续费购买虚开发票的行为属于主观恶意,目的就是偷逃税款,避免这种行为,当事人只要心里放弃有关念头即可。收受第三方虚开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情况则比较复杂。有的是因为企业业务流程不规范,业务审核和发票报销审查制度缺失,资金收受和支付混乱随意,存在现金支付、私人卡转账的现象,有关业务往往是“一锤子”交易;有的是因为管理不严格,业务员流动性较大,财务人员兼职,会计核算如流水账,货物购进销售无单据也无运输凭证;有的是因为企业人员对税法知识不熟悉,以为只要销货方能提供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用于认证抵扣就去运作;还有的是企业故意用虚假业务来掩盖真实交易,取得真实发票进行抵扣或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以攫取国家税款为目的。

在严厉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形势下,企业千万不能存侥幸心理,必须充分认识到虚受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和严重后果,自觉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

为避免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企业首先要有防范意识,在购买货物前要先了解上游供货企业的真实情况,看其是否属于非正常户或走逃企业,确保业务交易的真实性;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要认真核对票面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明细信息,看其与实际交易情况是否一致,也可以通过税务机关进行核实,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税务机关举报或说明情况;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尽量不要使用现金进行交易,也不要将货款支付到业务员的个人账户;要保留货物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凭证,以便在发现问题后,可以为税务机关、公安部门提供可靠的取证依据。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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