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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答疑解惑】新《个税法》2019年1月1日实施后一个纳税年度内非居民个人转变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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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1 19:37: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答疑解惑】新《个税法》2019年1月1日实施后一个纳税年度内非居民个人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如何衔接?

答:1、根据《新个税法》第一条规定: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就转变为居民个人了,这类居民个人可以称为“境内无住所居民个人”;《新个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及稿酬所得四项所得总称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新个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综上规定,针对该类境内无住所居民个人应该按全年四项综合所得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且全年劳务报酬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及稿酬收入额也应是按照《新个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以前外籍个人的相关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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