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9-1-26 09:03 编辑
【上市公司税讯】立华股份:养殖模式符合税收优惠中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故适用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优惠
立华股份(300761.SZ)于2019年1月22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养殖模式与税收优惠规定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一致,从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律师认为,“公司与农户之间的畜禽合作养殖模式不构成买卖法律关系,而系一种特殊的委托法律关系,该养殖模式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3.公司养殖模式是否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1)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①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5目,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0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主要内容如下:“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②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经2016年修订)第十五条,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013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主要内容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之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项下的畜牧产品包括如牛,马、猪、羊、鸡、鸭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
(2)公司养殖模式符合以上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前文已述,在公司与农户合作养殖模式下,公司向农户提供畜禽幼苗、饲料、兽药、疫苗等养殖物料(所有权始终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幼苗至畜禽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畜禽成品用于销售。该等养殖模式与上述《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所描述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一致,从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基于此,公司已向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具体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农户之间的畜禽合作养殖模式不构成买卖法律关系,而系一种特殊的委托法律关系,该养殖模式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二十五、一次补充反馈回复更新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反馈问题1第(3)问
第(3)问:请发行人就商品鸡、商品猪业务说明公司养殖模式是否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公司向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更新情况如下:
税收优惠备案情况 | | | | | | | 2008年1月备案(免税期限2008年1月2日至不定期)、2018年2月备案(免税期限2018年1月1日至无定期) | | | 2011年1月备案(免税期限2011年至2033年)、2017年5月备案(免税期限2016年度)、2017年度已备案 | 2014年至2016年度逐年备案、2017年2月备案(免税期限2017年至2050年) | | | | 2008年11月备案(免税期限2008年11月11日至不定期) | | | | 2008年1月备案(免税期限2008年1月22日至不定期) | | | | 2014年至2016年逐年备案、2017年10月备案(免税期限2017年1月1日至不定期) | | | | 2010年8月备案(免税期限2010年8月26日至不定期) | | | | | | | | 2011年4月备案(免税期限2011年4月21日至不定期) | | | | | | | | 2015年12月备案(免税期限2012年10月1日至不定期) | | | | 首次备案(免税期限2013年6月1日起至不定期)、2017年8月备案(免税期限2017年7月1日至2099年12月31日) | | | | 2014年至2015年逐年备案、2016年1月备案(免税期限2016年1月1日至不定期) | | | | 2015年3月备案(免税期限2016年度)、2017年5月备案(免税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不定期) | | | | 2016年备案(免税期限2016年1月1日至不定期) | | | | 2011年5月备案(免税期限2011年5月16日至不定期) | | | | 2014年至2016年逐年备案、2017年1月备案(免税期限2017年1月1日至不定期) | | | | 2014年至2016年逐年备案、2017年4月备案(免税期限2017年1月1日至不定期) | | | | 2016年4月备案(免税期限2016年4月1日至不定期) | | | | 2016年12月备案(免税期限2016年1月1日至不定期)、2018年6月备案(免税期限2018年1月1日至无定期) | |
注:①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宿迁立华、洛阳立华、连云港立华之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已取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办理;②立华食品、鼎华投资不从事与农户合作养殖业务;丰县立华、韶关立华截至目前尚未从事与农户合作养殖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农户之间的畜禽合作养殖模式不构成买卖法律关系,而系一种特殊的委托法律关系,该养殖模式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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