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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个税法: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所得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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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9 00:17: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个税法: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所得税(一)
作者:刘金涛


一、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所得,包括: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4、小结:
1)《个体工商户条例》中的个体工商户仅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定中的一种。
2)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定中的个体工商户。
3)新个税法下,应对此前的个体工商户重新界定,或直接按照全部归为“经营所得”大类征收较为妥当。

二、纳税人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3、《个体工商户条例》未见“业主”一词,仅有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4、小结:
1)个体工商户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为业主。

三、征收方式

1、核定征收
1)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可适用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2)核定附征率征收方式
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依据地方相关法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可适用于核定附征率征收方式。
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依据地方相关法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可适用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2、查账征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规定,从1997年4月1日起,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建帐,税务机关应对他们实行查帐征收。
3、特别之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二条规定,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4、小结:

总体是两大类征收方式,细化下又分为四小类征收方式。对号入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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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2-9 13:40:11 | 只看该作者

个税法: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所得税(二)


四、应纳税所得额

(一)查账征收方式下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小结:

1)新个税法下,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若其没有综合所得,则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若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来计算,已经有些不太妥当了。

(二)核定征收方式下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2、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规定,

1)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2)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3、小结&思考

1)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直接核定。

2)核定征收方式下,若业主无综合所得,可核定的应税所得额中可否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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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2-12 18:10:10 | 只看该作者

个税法: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所得税(三)

五、核定征收

关于核定征收总局级的部门规章只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为此,各地省级税局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这里选取天津、湖南两地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制度,做一简要介绍。

(一)天津市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满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两种方式

1)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不符合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且不符合上述定期定额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3、除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4、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季)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5、小结

1)核定征收方式分为两种:定期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

2)定期定额=定收入总额+定征收率

3)核定应税所得率=申报收入金额+定应税所得率。
4)定期定额户实行“保底消费”。

(二)湖南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附征率方式

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其经营所得采用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附征率。上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核定的收入总额或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

2、应税所得率方式

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上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4、小结

1)核定征收方式也分为两种:附征率方式+应税所得率方式

2)核定附征率方式=核定收入+核定附征率

3)核定应税所得率=申报收入或成本金额+核定应税所得率

(三)总结

1、核定征收政策总体原则一致,但操作细节不一样。基本法律依据就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16号国家税务总局令。但具体适用标准有较大差异。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虽名为“定期定额”但实际应包括定期定额和应税所得率两种方式。

3、定期定额方式与附征率方式相同,都是既核定收入,又通过确定的征收率(附征率)进而核定税额。

4、要想了解个体户业主经营所得核定征税具体规定,还是得“走近”至各省级税局的具体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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