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长青股份:子公司往期委托物流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因申报货源地错误,被海关以申报不实认定处罚400元
长青股份(002391.SZ)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长青贸易2016年9月16日委托中外运物流南京分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25克/升联苯菊酯乳油一批,其中境内货源地申报为扬州,实际为淮安。当事人主动发现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后于2016年11月2日向海关申请改单。金陵海关认定上述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2016年11月4日决定处予罚款400元。
《002391长青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9.2.25】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11848&stockCode=002391&announcementId=1205847336&announcementTime=2019-02-25
(三)除环保处罚外,公司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安全生产、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已整改完毕,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年度报告、……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而受到的1起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其他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2016年11月4日,金陵海关对长青贸易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金关新当违字[2016]0098号),认定当事人长青贸易于2016年9月16日委托中外运化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物流”)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25克/升联苯菊酯乳油一批,其中境内货源地申报为扬州,实际为淮安。当事人主动发现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后于2016年11月2日向海关申请改单。金陵海关认定上述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决定处予罚款400元。
2018年5月15日,南京德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航货运”)向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上述情况系我司合作报关行中外运物流填写货源地时以为是扬州工厂的货源,实际货源应为淮安,由于合作报关行操作不严谨,后续申请改单,导致了长青贸易受到处罚。后期操作中,我司将更加关注报关过程中的每一项注意点,杜绝在今后操作中发生类似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启运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定进行处理的,适用简单案件程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该处罚系因长青贸易的合作单位操作不谨慎所致,属于适用简单案件程序的范围,且处罚金额低于规定的下限,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该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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