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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9〕31号 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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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6 10:21: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9〕31号 发布日期:2019-03-14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现就大湾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附: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出台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不仅要建成充满活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还要打造成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典范。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来大湾区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的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于大湾区广聚英才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2.问: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如何认定的?
  
    答:目前,国际上和我国对于“人才”并无统一适用的判定标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对于“人才”的需求和界定也各不相同。为了更好地满足大湾区的实际需要,《通知》规定,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由广东省、深圳市确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办法。这样使优惠政策与地方的实际需求相吻合,更好地发挥政策的激励效果。
  
    3.广东横琴、深圳前海原有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为何废止?
  
    答:自2013年起,已在广东横琴、深圳前海,以及福建平潭实施了港、澳、台居民、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政策。广东横琴、深圳前海属于粤港澳大湾区的范围,此次出台的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后,将覆盖横琴、前海两地的已有政策,因此,广东横琴、深圳前海原有的两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自新政策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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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18 12:15:58 | 只看该作者
【特别提醒】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税优惠政策明确,同学们关注10个方面

2019年3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见附件1)并同时发布了相应的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的答记者问(见附件2),该境外人员个税优惠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针对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同学们应关注以下10个方面的内容:

1、补贴计算的参考标准统一为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而不像以前政策深圳前海参考标准仅为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而广东横琴参考标准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并且具体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简易计算法和综合计算法;


2、关于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可以参考2019年1月17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2号,见附件3)的标准为15%即“对申请人在前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进行补贴”,其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新个税法规定的四项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

3、人员范围为包含港澳台在内的所有境外人员,注意该规定中使用了“境外”的概念,而不是“外籍”这一概念,那么是否包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有待后续的“人才认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同学们需要关注的是以前“前海人才认定办法”的境外人才是包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

4、特别注意并非所有的“境外人员”都能享受该个税优惠政策,而只有经过认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才能享受,人才的具体认定条件、认定资料提供、认定时间等有待后期出台的“人才认定办法”予以明确;注意深圳前海只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才可享受且有相应认定办法,但广东横琴是“香港澳门永久居民就能够享受“,因此横琴新旧政策如何衔接也需要后期明确;

5、继续保留前海横琴地区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

6、新政与前海和横琴政策的简单对比如下表:

项目

新政

前海

横琴

税负差参考标准

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有待具体明确
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15%
内地与香港、澳门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香港15%,澳门12%
人员范围

境外(含港澳台)。是否包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待明确。
具有外国国籍人士,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
取得香港和澳门永久居民身份的居民个人
人才范围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没有限定
补贴是否免个税





7、该个税优惠政策的最终落地还需要制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办法”和“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目前前海有这两个办法(见附件3-5),同学们可以参考下;财税〔2019〕31号文明确以上两个办法授权广东和深圳市制定,建议广东和深圳市制定统一的“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办法”和“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

8、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前言中明确: 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以下称珠三角九市),总面积5.6万平方公里,2017年末总人口约7000万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因此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地域范围仅为该珠三角九市;

9、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前言中明确该规划近期至2022年,远期展望到2035年,因此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暂定执行到2023年12月31日止;

10、由于前海和横琴包含在此次政策的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域范围内,因此,前海和横琴的原有两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该新政策实施之日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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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18 12:16:46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2018-10-25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深前海〔2012〕151号)


各有关单位: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个税补贴办法》)实施人才认定工作的配套办法。已享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第三条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应根据前海对境外人才引进的需要,坚持科学客观和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原则,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人才认定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审核认定和评审相结合的评定方式。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

第五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外国国籍人士,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

(二)创办或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以下简称所在单位)属于前海重点发展的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产业领域;

(三)在前海创业或在前海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

(四)在前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认定标准由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开发建设、产业发展和人才紧缺情况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八条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复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有关条件、任职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前海管理局。

(三)人才认定。前海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要求和具体认定标准,进行人才认定。

(四)公示。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才,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出具认定意见。前海管理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才人出具认定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前海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及个人、单位的其他相关资料,作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前海内享受《个税补贴办法》的依据。

第十条 人才认定意见的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初,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根据人才认定标准,对本单位申报人有关情况进行复核、汇总,报前海管理局实施认定。每年第四季度,前海管理局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年度人才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前海管理局应及时受理人才认定审核,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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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3-08-21

深前海〔2013〕11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3年8月13日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工作,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深府〔2012〕143号)、《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深前海〔2012〕151号,以下简称《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为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的责任单位。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应符合《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在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申请年度在前海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省级政府、深圳市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在前海注册并按照《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号)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或技术类人才;
(三)在前海注册的其他企业的中层及以上管理或同等层次技术类人才;
(四)拥有国际认可执业资格或国内急需的发明专利的人才。
不具备前款规定第(一)至(四)项条件,但确属前海发展紧缺的境外人才,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应技术资历、专业能力或工作成就的,可通过所在单位申报,由市前海管理局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认定。
第四条  符合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标准的人员,可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通过所在单位向市前海管理局进行上一年度人才认定申报。
第五条  申请单位向市前海管理局申请人才认定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出具的申请函及本单位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审核汇总表;
(二)申请人的护照复印件、工资表、劳动合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审核表;
(四)其他有助于认定申请人人才身份、资质、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款和已纳税款的有效文件。
第六条  对于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市前海管理局应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市前海管理局审核后,将拟认定的人才名单提交市公安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金融办、深圳国税局等进行审核。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市前海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前海管理局向市财政委、申请单位分别出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意见,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报人或者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3年内申请人才认定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8月16日起施行,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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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9-8-17 14:51 编辑

【特别提醒】广州市首个发布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最终落地细则,明确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标准
TPPERSON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的规定: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办法,由广东省、深圳市确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办法;而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的规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7月以来已经有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这7个市发布了相关征求意见稿,而广州市、深圳市未见发布意见稿。但在2019年8月16日周五晚间,广州市税务局等五局正式联合发布了《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5号)。广州市该《办法》应属粤港澳大湾区9市中首个发布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最终落地细则。《办法》具体明确了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内容,同学们特别关注以下内容:
1、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的范围:分别应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标准(2019年标准见附件1)及《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见附件2),且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2、申请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以上人员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办理可以逾期一年:财政补贴每年办理一次,即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具体是当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于次年7月1日~8月15日受理。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4、补贴具体计算方式为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采取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同时《办法》对各分项所得财政补贴的具体计算进行了明确;
5、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申请办理分属不同部门: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共同使用的网办系统提出财政补贴申请,属于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市科技局负责办理;属于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6、补贴人才名单将公示7个工作日:名单受理审核部门完成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料初审后,相关人才认定或管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等应开展协助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受理审核部门应将拟给予财政补贴的人才名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7、财政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对经审核和公示的人才无异议的,受理审核部门形成正式财政补贴名单,通过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财政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8、对违规行为者取消资格3年并可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财政补贴,取消该申报人三年内申请财政补贴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办法》有效期仅一年:《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理解该办法试行一年后,会总结相关经验在下年度2020年将会进一步完善该办法后出台新的办法。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统一编号: GZ0320190125  文  号: 穗财规字〔2019〕5号
实施日期: 2019年01月01日 失效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发布机关:广州市财政局  文件状态:有效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3日
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规范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
第五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当年预算安排。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应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标准(2019年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紧缺人才,应符合《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见附件2),且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且申请人对其扣缴义务人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以上记录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广州”网站或共享政府信息等渠道查询。
第九条 《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适时更新发布。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已缴税额,为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十一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本办法第十条所得的,其应享受的广州市年度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广州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1.⑴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⑵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3.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
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第三章  补贴程序
第十三条 财政补贴每年办理一次,当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于次年7月1日~8月15日受理。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手续。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财政补贴时需递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申领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
(二)扣缴义务人和申请人承诺配合监督检查,承诺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承诺书;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归国留学人才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必要时,受理单位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所有身份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获国家、省级政府、广州市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有关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证明函、认定文件,或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技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许可通知)等材料复印件。
(五)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数是否达到累计90天的材料:
1.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的,提供:
⑴申请人与扣缴义务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广州市内);该申请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公司与广州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⑵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数达到累计满90天的承诺书。
2.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须提供:
⑴申请人与在广州市设立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⑵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数达到累计满90天的承诺书。
(六)申请人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表。
(七)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资料,申请人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上述材料第一项填报表格一式四份,其他全部一式一份。申请材料需加盖扣缴义务人公章和侧面骑缝章。
第十六条 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共同使用的网办系统提出财政补贴申请,属于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市科技局负责办理;属于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受理审核部门应核对提交的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第十七条 受理审核部门完成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料初审后,相关人才认定或管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等应开展协助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受理审核部门应将拟给予财政补贴的人才名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经审核和公示的人才无异议的,受理审核部门形成正式财政补贴名单,通过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财政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财政补贴,取消该申报人三年内申请财政补贴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
附件1:《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doc
附件2:《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doc
附件3: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单位申请表及承诺书.doc
附件4: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及承诺书.xls
附件5:独立个人劳务-个人声明模板.doc
(附件3和4麻烦点击“阅读原文”或加入知识星球“国际税收学习圈”下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
一、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以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所列人才计划为准),包括:
1. 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回国(来华)定居工作专家项目、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计划、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
3. 科学技术部:高端外国专家项目、中国政府友谊奖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文教专家重点支持项目、海外名师引进计划、高校国际化示范学院推进计划、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一带一路”教科文卫引智计划、国家科研平台外国专家支持计划、与大师对话-诺贝尔奖获得者校园行项目、文教类外国青年人才引进项目、部属高校学校特色项目、首席外国专家项目、经技类青年外国专家项目、经技类重点外国专家项目。
4.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美富布赖特项目。
5.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黄汲清青年人才计划。
6.农业部:中国农业科学院青年英才计划。
7.文化部:海外高层次文化人才引进计划。
8.卫生和健康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532”人才计划。
9.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海外评审专家项目、引进杰出技术人才项目。
10.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双百计划。
11.国家核电:国家核电外籍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持有者。
三、经省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包括:
1.广东省南粤友谊奖。
2.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本土创新科研团队、领军人才)。
3.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
4.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或B卡持有人。
5.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广东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四、经广州市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包括:
1.广聚英才计划(海外人才来穗创业“红棉计划”、 高端外国(境外)专家引进项目、羊城工匠计划、优秀青年创新人才等有关项目)。
2.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团队、创业领军团队、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杰出产业人才补贴、产业高端人才补贴)。
3.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持有人。
4.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
5.广州市羊城友谊奖。
6.广州市“岭南英杰工程”。
7.其他人才计划:广州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杰出人才、骨干人才)、广州市医学领军人才、医学重点人才、医学骨干人才、广州市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
8.符合《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中央和广东省属驻穗单位人员。
附件2: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
新一代信息技术
CTO(首席技术官)、产品经理/主管、项目经理/主管、软件工程师、硬件工程师、大数据分析工程师、UI设计师、WEB前端开发工程师、多媒体/游戏开发工程师、算法工程师、系统架构师、移动开发工程师、运维工程师、信息安全工程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研发工程师、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研发工程师
人工智能
技术总监、AI工程师、软件工程师、硬件工程师(ARM)、数据工程师/分析师、大数据开发工程师、后台开发工程师、平台开发工程师、数据库开发工程师、算法工程师、系统架构工程师、移动开发工程师、机器视觉工程师(软/硬件)、自动化系统集成开发工程师
生物医药
药物研发项目负责人、药品研发人员、药物质量研究员、药物合成技术人员、动物实验研究人员、药理分析人员、病理诊断人员、临床研究带头人、临床检验人员、临床CRO管理员、药品检测人员、药品生产工艺管理人员、现场QA、生物样本分析人员、生物信息研发工程师、纯化工程师、生物制药工程师、疫苗和单抗类生物制品工艺开发带头人、单抗和疫苗类生物制品质量研究与注册带头人、兽医、医药设备自动化工程师、医疗器械高级技术顾问、医药物流管理、医药零售管理、执业药师
新能源新材料
光伏系统工程师、热能动力工程师、环保工程师、废水处理工程师、废气处理工程师、固体废物研发工程师、新材料研发工程师、半导体项目技术总监、高分子材料工程师、工艺研究工程师、化学工程师、3D打印设计师、EHS(环境安全)工程师、改性塑料工程师、生产技术总监、实验室分析员
电子信息
电子工程师、芯片设计工程师、芯片设计架构师、弱电智能化设计师、表面处理工程师、SMT(贴片技术)工程师、PCB Layout(印刷线路板布局)工程师、真空镀膜工程师、信息化咨询顾问、IE(工业)工程师、PE(工艺)工程师、NPI(新产品导入)工程师、RF(射频)工程师
装备制造与机器人
模拟仿真工程师、机械设计工程师、模具设计工程师、机器人研发工程师、算法工程师、激光应用工程师、工业和技术软件开发工程师、CNC(数控机床)技术员、BIM(建筑信息模型)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燃气工程师、液压工程师、装配/维修电工、马达工程师、PMC(生产物料控制)工程师、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工业机器人系统运维员、冶金工程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模具维修技师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
新媒体运营经理、用户研究员、互联网产品经理、区域快销经理、数据分析师(互联网)、电商运营经理、小语种销售、SEO(搜索引擎优化)工程师、美工设计师、UI(用户界面)交互设计师、国际物流经理/业务员
金融
特许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理财师(AFP)、注册会计师(CP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全球特许管理会计师(CGMA)、国际金融分析师(CFA)、国际风险管理师(FRM)、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金融工程师、离岸金融高端人才、私人银行高端人才、风险管理高端人才、授信审批高端人才、支付结算高端人才、绿色金融高端人才、跨境金融高端人才、金融会计人才、高级资金业务人才、金融市场营销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投资银行业务人才、投资交易人才、金融产品研发设计人才、财富管理人才、资金业务人才、支付结算体系人才、金融法律/审计人才、合规风控人才、金融科技人才、保险精算人才、风险管理人才、行业研究人才、核保理赔人才、保险调查专业人才、再保险业务人才、年金专业人才、供应链金融人才、保险资产管理人才、跨境国际贸易融资人才、金融数据分析师、金融不良资产投资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融资租赁经理
汽车
设计研发总监、动力总成开发设计师、动力系统集成与控制工程师、高效新型内燃机工程师、燃料电池发动机及其辅助系统工程师、电机与驱动器工程师、动力蓄电池及管理系统工程师、高效变速传动系统工程师、新能源汽车研发工程师、AR(增强现实)开发工程师、物联网嵌入式应用程序开发工程师、智能网联汽车信息安全技术研究工程师、算法工程师(导航定位、感知、决策、运动控制)、ADAS开发工程师、自动驾驶平台架构师、3D打印工程师、系统测试工程师、材料测试工程师、汽车强化工程师、测绘工程师、汽车配件技术专家、汽车产品检测调试人员、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汽车媒体人才、汽车金融保险人才
航空航运
港口土建项目管理员、涉外港口业务员、涉外法务专员、港口现场指导员/调度/中控员/计划员、外事代表、注册验船师、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航空人员(飞机驾驶员、民航乘务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飞机维修员、飞行签派员、航空安全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
文化创意
文物保护专家、文物修复专家、杂技表演人才、戏剧表演人才、编剧、文学创作人才、舞美设计人才、文博艺术策展人才、动漫设计创作人才
工程建设
规划师(城乡、交通、市政)、设计师(建筑、城市规划与景观、结构、电气、给排水、视觉等专业)、工程师(市政、机电、测量、钢结构、造价、建筑施工、材料、风景园林施工、风景园林、道路与桥梁、给水排水、自动控制、环保等专业)、项目负责人(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等专业)、场地土壤环境调查专家、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环评工程师、测绘工程师、资产评估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技防技能技术人员、特种/高压作业电工
教育
高校教研人员(生命科学、物理与电子工程、计算机科学与网络工程、医学、护理、外语外贸、财经、管理、机电、IT、珠宝、艺术、人文等专业)、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职业教育高层次人才
医疗卫生
儿科医生(学科带头人)、妇产科医生、精神科医生、儿童早期发展医生、儿童早期发展评估治疗师、超声诊断学科带头人、心血管学科带头人、老年医学学科带头人、儿科转化医学研究人才、妇产科转化医学研究人才、烧伤整形科医生、养老护理人员
专业服务
法律职业资格、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注册会计师、拍卖师、注册计量师、税务师、翻译
经营管理
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企业战略规划类、资本运作类、财务金融类、人力资源管理类、市场营销类、产品运营类、产品研发类、生产管理类、复合技能类人才
附件5:个人声明(独立个人劳务模板)
本人张三(香港籍,身份证件号码:*********),于2019年1月1日与XX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并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为XX公司提供技术咨询等相关项目服务,2019年度在广州市工作时间已累计满90天。在广州市工作期间,依法纳税,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等。
特此声明。
声明人:(手签)张三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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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17 14:52:25 | 只看该作者
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9-06-22 来源:本网




粤财税〔2019〕2号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贯彻落实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三、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四、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一)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2.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3.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同时,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2.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五、各市科技(外专)部门是高端人才的认定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紧缺人才的认定机构,财政部门是补贴受理、审核和发放的机构,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科技(外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申请可以由申报人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鼓励用人单位申请。

  珠三角九市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办法,于7月底前将补贴和人才认定办法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外专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外专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指导各市做到人才认定标准和补贴发放工作流程相对统一。

  六、如发现申报人有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 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法〔2012〕9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6月17日



http://czt.gd.gov.cn/czfg/conten ... mp;isappinstalled=0


解读《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9-06-22 来源:本网


点击查看文件: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大湾区广聚英才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二、政策依据

  《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三、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鼓励吸引更多国际人才到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生活,我省在中央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差额补贴的标准和范围、人才认定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等要求,并充分考虑珠三角九市的实际需要,由各市根据当地实施制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赋予各市充分的自主权。

  (一)明确15%的税负差额补贴标准。明确15%的税负差额补贴标准,有利于降低申报人的申请成本,减少审核难度,统一补贴标准,便于珠三角九市实际操作。

  (二)明确纳入差额补贴的个人所得范围。将“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等工作性所得纳入补贴范围,鼓励外籍人才到大湾区工作,同时支持外籍青年来大湾区创业就业。

  (三)明确关于人才流动的补贴问题。针对因人才流动产生的个税补贴衔接问题,为了便于各地具体衔接,合理分担,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四)明确人才认定的基本框架。为了更好地满足大湾区的实际需要,省明确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具体由各市制定操作办法,赋予各市充分的自主权。

  (五)明确基本流程和各市制定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办法要求。为做到人才认定标准和补贴发放工作流程相对统一,明确基本流程、审核认定部门以及各市制定办法的要求,并要求备案后实施。

  (六)明确《通知》试行一年。我省将在总结评估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一年后视情况予以修订。



http://czt.gd.gov.cn/zcjd/content/post_2519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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