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浙江东方:信托子公司因往期少扣缴个税事项,被稽查处罚19.72万元
浙江东方(600120.SH)曾于2016年6月30日发布公告,披露收购标的浙金信托因 2011-2013 年度少个人所得税 394,483.91 元,2016年5月被稽查局处少代扣代缴税款0.5倍处罚、合计人民币 197,241.96 元。
大力税手注:2016年浙江东方实施重组,浙金信托 56%股份注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前,国贸集团为浙江东方的控股股东,浙江省国资委是浙江东方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国贸集团及中大投资。国贸集团是浙江东方的控股股东,为浙江东方的关联方,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浙江东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2016.6.30】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016-06-30/600120_20160630_9.pdf
7、未决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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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
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浙金信托存在一项行政处罚情况。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浙金信托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文件说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明书》(浙地税直稽罚[2015]8 号),浙金信托 2011-2013 年度需补缴个人所得税 394,483.91 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违法事实,处以浙金信托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 197,241.96 元。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150 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认定为重大税务行政处罚的,因此上述浙金信托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所处罚事实不构成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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