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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博深工具:因涉金刚石工具反倾销案,2009-2018年度共缴进口反倾销税保证金929.62万美元,2011年已设立泰国子公司公司——在美国销售的产品主要由泰国子公司生产,故所缴关税保证金逐年呈下降趋势
博深工具(002282.SZ)于2019年4月16日发布公告,披露自2009年11月美国海关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博深美国有限责任公司自反倾销税令公布之日起从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征收进口关税保证金,博深美国子公司2009-2018年度共缴纳关税保证金9,296,202.31美元,公司已于2011年在泰国设立全资子公司博深工具(泰国)有限公司。泰国子公司设立后,公司在美国销售的产品主要由泰国子公司生产,中国对美国出口的涉案产品数量及金额逐年减少,相关的关税保证金金额逐年下降。2009年以来关税保证金缴纳及退还情况:“2009年度缴纳227,833.90美元,2010年度缴纳2,541,365.97美元,2011年度缴纳2,264,175.69美元,2012年度缴纳3,177,903.89美元,2013年度缴纳682,201.10美元,2014年度缴纳76,740.11美元,2015年度缴纳78,967.43美元,2016年度缴纳207,205.89美元,2017年度缴纳39,808.33美元,2018年度缴纳452.55美元。2018年度收到退还关税保证金及利息1,364,855.93美元。2019年1月收到退还关税保证金及利息1,501,344.48美元。”
《002282博深工具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2019.4.16】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07908&stockCode=002282&announcementId=1206019414&announcementTime=2019-04-16
2、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事项
公司涉及到的美国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金刚石锯片及部件反倾销调查案件(以下简称“反倾销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09年11月12日及2010年7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临时报告,披露了美国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金刚石锯片及部件反倾销调查案件(以下简称“反倾销案件”)的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2010年7月6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圣戈班公司(SAINTGOBAINABRASIVES,INC.)和韩国二和公司(EHWADIAMONDINDUSTRIALCO.,LTD.)针对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关于反倾销案件裁决结果的上诉做出了裁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一致,支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中韩两国金刚石工具企业对美国的出口给美国金刚石锯片制造行业造成了损害威胁的结论。至此,针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该反倾销案件实质性损害威胁裁决结果的诉讼程序结束,2010年12月2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发起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本次复审的复审期为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多家中国金刚石锯片对美出口企业被包括在本次年度行政复审中。
2011年12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的初裁结果,博深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产品获得8.5%的分别税率。
2011年12月3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发起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本次复审的复审期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公司作为分别税率企业参加了本次复审的应诉。
2012年12月10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初裁结果(复审期: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公司获得了35.09%的分别税率。终裁结果公布前,美国海关仍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以35.51%的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
2013年2月11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复审期: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公司最终获得了9.55%的分别税率;自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日起(2013年2月11日),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按照9.55%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同时规定,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公司获得的9.55%的终裁税率仅适用于该复审期间(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待最终终裁税率公布后适用于相应的复审期间。根据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公司按照9.55%的分别税率重新计算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的进口关税,按照35.09%的分别税率重新计算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的进口关税,按照反倾销律师提供的可能承担的关税结果重新计算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进口关税,对期初其他应收款、存货和主营业务成本、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进行了追溯调整。
2013年2月13日,美国商务部选取了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的应诉企业,公司被选为强制应诉企业。按照所聘律师测算结果,公司承担最高不超过10%的税率。公司按照这一税率计算当期应当计入成本的关税并编制当期财务报表。
2013年6月17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二次年度(复审期: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公司获得了8.10%的分别税率。自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公布日(2013年6月17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锯片及部件按照8.1%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到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2013年7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又发布公告,修改了反倾销案件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
根据修改后的最终裁决结果,公司在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期的倾销幅度为零。因此,公司在该复审期间适用的税率为零。自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修订之日(2013年7月19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不再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
2013年12月20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三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3.99%的分别税率,待第三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确定后,公司美国子公司将按照终裁确定的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终裁税率进行清算。
在此之前,公司仍执行美国商务部于2013年7月19日确定的反倾销案件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适用税率为零),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不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仍在走法律程序,尚未清算海关保证金。
2014年6月19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三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4.65%的分别税率。自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公布日(2014年6月19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按照4.65%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复审期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2014年12月4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四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11.21%的初裁税率,待第四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确定后,美国子公司将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按照终裁确定的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终裁税率进行清算。
在此之前,公司仍执行美国商务部于2014年6月19日确定的反倾销案件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仍按照4.65%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四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
2015年6月8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四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1.51%的单独税率。自第四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终裁结果公布日(2015年6月8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按照1.51%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五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
2015年12月4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五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12.20%的初裁平均税率。待第五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确定后,美国子公司将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按照终裁确定的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终裁税率进行清算。在此之前,公司仍执行美国商务部于2015年6月8日确定的反倾销案件第四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仍按照1.51%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五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2016年6月14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五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29.76%的平均税率。自第五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终裁结果公布日(2016年6月14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按照29.76%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六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公司已申请暂停按第五次行政复审终裁税率清算海关保证金,2017年2月4日公司收到美国海关关于暂停按第五次行政复审终裁税率清算海关保证金的通知。
2016年12月5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六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6.20%的初裁平均税率。待第六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确定后,美国子公司将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按照终裁确定的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终裁税率进行清算。在此之前,公司仍执行美国商务部于2016年6月14日确定的反倾销案件第五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仍按照29.76%的初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六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2017年6月12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了反倾销案件第六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公司获得了6.19%的税率。美国子公司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从本次终裁结果发布之日(2017年6月12日)起将按照终裁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终裁税率进行清算。
2017年1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发起第七次年度行政复审,本次复审的复审期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公司作为非强制应诉企业参加了本次复审的应诉。
2018年4月20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了反倾销案件第七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公司获得了82.05%的税率。美国子公司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从本次终裁结果发布之日(2018年4月20日)起将按照终裁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在针对本次行政复审裁决的法院程序结束前,美国海关不会对复审期内(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美国公司进口清关的涉案产品进行清算。2017年1月1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发起第八次年度行政复审,本次复审的复审期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公司被包含在本次复审中。由于美国起诉方后期撤销了对公司的复审申请,2018年4月25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对公司终止了本次复审。
由于美国起诉方撤销了对公司第八次行政复审的申请,公司需要以在第八次行政复审期间(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实际缴纳的关税保证金税率结算反倾销关税,未来从中国对美国出口涉案产品将按照第七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税率缴纳进口反倾销税保证金。
自2009年11月美国海关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博深美国有限责任公司自反倾销税令公布之日起从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征收进口关税保证金,博深美国公司共缴纳关税保证金9,296,202.31美元,其中2009年度缴纳227,833.90美元,2010年度缴纳2,541,365.97美元,2011年度缴纳2,264,175.69美元,2012年度缴纳3,177,903.89美元,2013年度缴纳682,201.10美元,2014年度缴纳76,740.11美元,2015年度缴纳78,967.43美元,2016年度缴纳207,205.89美元,2017年度缴纳39,808.33美元,2018年度缴纳452.55美元,2018年度收到退还关税保证金及利息1,364,855.93美元。2019年1月收到退还关税保证金及利息1,501,344.48美元。
2019年3月10日,接到美国商务部对第五轮复审的最终结果是包括博深在内的分别税率企业的税率调整为39.66%。在涉案期间公司清关进口的涉案产品金额为246.43万美元,缴纳保证金6.2万美元,按39.66%终裁税率计算,公司需要缴纳税款97.73万美元,扣减保证金6.2万美元,需要补交91.5万美元。
公司已于2011年在泰国设立全资子公司博深工具(泰国)有限公司。泰国子公司设立后,公司在美国销售的产品主要由泰国子公司生产,中国对美国出口的涉案产品数量及金额逐年减少,相关的关税保证金金额逐年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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