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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上交所公司债税讯】伊品生物:年报披露多主体享受饲料、有机肥、供热等业务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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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 20:36: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交所公司债税讯】伊品生物:年报披露多主体享受饲料、有机肥、供热等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及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伊品生物(16伊品债,136269)于2019年5月6日发布年报附注,披露公司及下属主体享受的增值税免税优惠:1)、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2)、有机肥免征增值税政策;3)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4)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136269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财务报告及附注》【2019.5.6】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fbj0870850&stockCode=136269&announcementId=1206238805&announcementTime=2019-05-06

五、税项

1.主要税种及税率


本集团赖氨酸、苏氨酸、味精等主要产品适用17%增值税税率;玉米胚芽、蒸汽、玉米土杂等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自2018年5月1日期,原适用17%的应税项目增值税调整为16%,原适用11%的应税项目增值税调整为10%。提供技术开发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有机肥料免征增值税;本公司房产税原值扣除率为30%,子公司内蒙伊品房产税原值扣除率为10%。

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说明:


注:本公司之子公司伊品生物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系2014年7月在香港登记署登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其企业所得税为资本利得税,税率为16.5%。

注:本公司之子公司伊品亚洲有限公司系2017年9月在新加坡登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其企业利润在新加坡币300,000.00(含)以下的所得税税率为8.5%企业利润在新加坡币300,000.00以上的所得税税率为17%。

(1)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说明

1)公司本部

本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根据2016年12月6日宁财税发(2016)1124号文件《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征收扣除时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淀粉、玉米胚芽、玉米蛋白粉、玉米纤维、味精、赖氨酸、苏氨酸和色氨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四条规定的投入产出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玉米为原料生产玉米淀粉、玉米胚芽、玉米蛋白粉、玉米纤维、味精、赖氨酸、苏氨酸和色氨酸过程中产生的玉米浆,不分摊原料扣除。

增值税进项税扣除标准核定如下:


干谷氨酸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谷氨酸等产品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行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玉米生产销售谷氨酸产品农产品扣除标准核定为:2.135”。

2)子公司内蒙伊品

本公司之子公司内蒙伊品自2013年11月1日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根据内国税货劳函﹝2013﹞23号《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内蒙地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发酵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扣除试点范围。增值税进项税扣除标准核定如下:


2.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

1)所得税税率

①公司本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颁发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经永宁县国税局以《永国税字〔2012〕003号》文件批准,本公司属于具备享受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的条件,减按15%办理当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的备案登记。

②子公司内蒙伊品

根据赤峰国税经开局赤经国税通[2017]834号文件规定,内蒙伊品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内蒙伊品于2018年2月22日向赤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备案,并于同日得到受理,税收优惠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本公司及子公司内蒙伊品研究开发费享受75%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3)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本公司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上述规定,已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国家税务局进行备案。

4)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户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本公司及子公司内蒙伊品自行购置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具有抵免应纳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抵免比例为10%。

(2)增值税

1)谷氨酸渣、赖氨酸渣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经永宁县国家税务局(永国税通[2017]15420号)备案审核,本公司之农牧分公司2016年度至本年享受赖氨酸渣、谷氨酸渣增值税免税政策,该局已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并完成登记备案,免税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经赤峰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赤经国税通[2017]937号)备案审核,子公司内蒙伊品之农牧分公司自2017年3月31日起享受谷氨酸渣增值税免税政策,该局已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并完成登记备案,免税期限为2017年3月1日至9999-12-31。

2)有机肥免征增值税政策

①公司本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经永宁县国家税务局(永国税通[2017]9117号)备案审核,本公司之农牧分公司享受有机肥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该局已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并完成登记备案,免税期限为2017年0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2018年4月18日,永年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税收优惠日期变更证明》,优惠日期由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变更为2017年2月1日至9999年12月31日。

②子公司内蒙伊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11月5日出具《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优惠日期为2018-11-01日至2099-12-1日。

3)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的规定,经永宁县国家税务局(永国税通[2016]29156号)备案审核,本公司自2016年12月1日起享受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4)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第一条规定,经永宁县国家税务局(永国税通[2016]27664号)备案审核,本集团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享受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3)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项关于“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经赤峰市地税局赤峰经济开发区分局(赤开地税税政通[2015]012号)备案审核,本公司之子公司内蒙伊品于2012年7月1日起免征实际占用土地内修建的社会公共道路占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自备电厂重大水利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下发财综[2009]90号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了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属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时间是2010.01.012019.12.31,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其最大发电(售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宁夏与内蒙古地区征收标准是0.004元/千瓦时。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

2011年11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财综[2011]115号文件《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也明确了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属于基金的征收范围,宁夏与内蒙地区征收标准为0.008元/千瓦时,按照每月实际销售电量缴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2013.09.01起征收标准调整为0.015元/千瓦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6年1月5日下发文件《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将基金额征收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由0.015元/千瓦时提高到0.019元/千瓦时。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于2016年在宁夏范围内开始征收,2016年征收率0.0025元/千瓦时,2017年维持同样征收率,2017年6月30日之后不再征收。

4.其他税费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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