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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5 23:42: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三板税讯】琼中农信个人股东所取得的股金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分派股息时证券结算公司先按股息红利扣税、随后琼中农信将所收到的税款返还给个人股东



琼中农信(430753.OC)于2017年6月16日发布公告称,琼中农信于2017年6月16日进行了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因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所有挂牌公司均按股息红利扣税条件进行了扣税——即个人股东若持股不满 1 年且在享受权益分派后进行了股票买卖交易,且依照琼财税[1994]所字第433号第二条“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琼中农信随后将所收到的税款返还给个人股东。

《琼中农信:关于退还个人股东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的通知公告》【2017-06-19】详细披露如下:

琼中农信于2017年6月16日进行了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因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所有挂牌公司均按照《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股息红利扣税条件进行扣税,即个人股东若持股不满 1 年且在享受权益分派后进行了股票买卖交易,则股票托管机构将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关个人所得税款并划付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日内划付至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根据《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财税[1994]所字第 433 号)第二条“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琼中农信个人股东所取得的股金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我公司需要将所收到的税款返还给股东。




附: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财税[1994]所字第433号【发布日期:1994-7-7】: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实行查账征收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其各项费用的税前列支标准,比照《海南省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执行。二、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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