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亚翔集成:就半年报期末留抵税额1.45亿元形成原因答复交易所——主要系异地承接工程按2%预征率在建筑发生地预缴销项、无法使用在注册地的留抵税额所致
亚翔集成(603929.SH)于2019年8月21日发布公告,答复交易所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末增值税留抵扣额1.45亿元的原因,2019年1-6月“其他流动资产-增值税留抵税额”余额较年初的9,256.49万元增加5,288.93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司在异地承接工程,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需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公司按该法规预缴增值税时,不能使用公司在注册地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根据公司披露数据,仅2019年上半年工程分包及材料采购两项形成的进项税额达1.0亿元,结算开票销售形成销项仅5538.31万元,构成2019年上半年末留抵税增长5,288.93万元的主要原因。
2019年1-6月销项税(单位: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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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公告、大力税手整理
问题10.增值税留抵税额相关情况。
根据半年报,公司2019年半年末增值税留抵扣额1.45亿元,同比有所增长。请公司结合公司采购、存货和销售模式等情况,补充披露额增值税留抵税额大幅增长的原因。
公司回复:
2019年6月30日其他流动资产-增值税留抵税额余额较年初增加情况:(单位:万元)
上述增加金额,按增值税内部项目构成列示如下:(单位:万元) 注:2019年1-6月增值税缴纳税款,主要原因是公司在异地承接工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需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公司按该法规预缴增值税时,不能使用公司在注册地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如上所述,增值税留抵扣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1-6月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增值税销项额。
1、2019年1-6月销项税额形成原因如下:(单位:万元)
注:由于部分工程项目在上期确认收入而本期开销项税票,部分工程项目本期确认收入暂未结算开票,因此开票结算金额与营业收入金额存在一定差异。
本期完工项目未结算开票相应的增值税(即待转销项税),财务报表列入其他流动负债项目。
2、2019年1-6月进项税形成原因如下:(单位:万元)
2019年1-6月进项税形成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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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公司因工程行业特点阶段性垫付工程款,期末存货余额较上年年末增加7,995.59万元,增幅28.51%,而公司因客户的各种原因(如杭州中芯诉讼)暂能未能与客户结算并开出销项票,导致本期采购金额大于工程结算金额,因此2019年1-6月因工程结算形成的销项税远小于因工程分包、材料形成的进项税,故期末增值税留抵扣额较上年年末大幅增加。
另一方面,公司营业收入中工程收入占比85.20%,按建安合同开具销项税发票,适用税率为10%、9%,而采购构成中工程类占比仅为32.74%,适用税率10%、9%,施工物资占比为52.16%,税率是16%、13%。营改增后公司面临进销税倒挂,致使进项税留抵税额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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