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注册,却想申请认定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非境内注册企业缘何想“转身份”
2019年09月06日 版次:08 作者:本报记者 崔荣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第一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信息。自2014年首次发布该认定信息以来,共计10批116家非境内注册企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专家表示,非境内注册企业申请认定为居民企业,将有资格获得境内的多种税收优惠,方便享受中国与注册地国家(地区)以及第三国的税收协定待遇,税务管理也将更加合规。与此同时,专家也提醒,“转身份”后,非境内注册企业将负有全面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其海外税务架构也可能失去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盘海源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信息,意义是多方面的。从国家层面看,有助于维护中国税收权益,避免税收流失;从企业层面看,有助于解决中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的股息重复征税问题,增加其税收确定性,使企业能以最合适的身份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从税务机关层面看,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涉及复杂的税收政策,认定尺度较难把握,定期发布该信息,有助于引导各级税务机关做好该项工作,为具体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企业申请认定积极性高
根据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可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主动申请认定,即企业为解决股息重复征税而主动提出申请;另一类是“被动认定”,即为避免税收流失,税务机关对未提出申请的境外中资企业主动实施认定。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116家被认定企业中,全部是企业主动提出申请的。
有关专家介绍,境外中资企业,一般指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境外中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可称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由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境外”特性,其法律形式是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经济实体,故在境内投资方面,为维护外商投资管理的一致性,仍将其列入“外资”范畴,享有或遵照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的待遇和要求。“也就是说,对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地位不变。”深圳市思迈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张学斌表示。
张学斌介绍,随着申请企业数量的逐年增多,我国相关法规也逐渐完善。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对境外中资企业的税收居民身份、税收待遇和双重居民身份协调的实体性问题作出规定。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就如何判断境外中资企业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将认定权限下放到省级税务机关。此后,认定工作明显加速。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公布的信息显示,截至目前,共有10批116家非境内注册企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其中2014年3批28家、2015年1批5家、2016年2批25家、2017年2批21家、2018年1批20家、2019年1批17家。
申请居民认定好处多多
“对企业来讲,申请居民认定,意味着一个机会——既可以节税,又可以降低税务风险。”北京立信永安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赵卫刚说。
赵卫刚分析,在节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居民企业之间股息不征税,境外子公司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境内母公司收到该子公司的股息则不需要纳税。在税务风险方面,境外中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本来有义务在中国境内纳税,但由于税收居民身份不明确,往往并没有完成中国纳税义务。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之后,会纳入境内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范围,税务合规方面将会更加规范。
赵卫刚说,随着BEPS行动的不断深入,境外绝大部分低税地区在OECD等国际组织的压力下,开始出台经济实质法案,对其境内注册的企业提出了经济实质方面的要求。根据这些法规,不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的企业要么接受处罚,要么将其确认为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以避免处罚。对于在这些地区注册企业的中国企业来讲,将当地企业根据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也是免除处罚的出路之一。
在深圳市思迈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谢维潮看来,境外中资企业一旦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原则上即可成为内地诸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格主体。以红筹股上市架构为例,境外中资企业若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权益性投资方面就可避免对一笔所得进行的重复征税,降低了企业集团的整体纳税成本,利润汇回国内时也不存在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的限制。
谢维潮同时提醒企业,有效认定成功并获得税收利益有两个重要前提,其一,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除在中国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外,不存在其他收入;其二,所在国(地区)对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身份和税收义务无明确立场。“如果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以上两个前提条件不一致,则该企业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后,不但不能如愿获得税收利益,反而会增加其税收负担。”谢维潮说。
此外,大多数境外中资企业因为在注册地没有实际管理机构,不能作为当地的税收居民享受注册地所在国(地区)的协定待遇。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之后,境外中资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就可以享受中国与注册地国家(地区)以及第三国的税收协定待遇。而中国的税收协定覆盖上百个国家(地区),为企业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这是一个很实惠的优惠待遇。”赵卫刚表示。
选择变更身份需多方考量
对境外中资企业来说,认定抑或不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涉及复杂的税收政策问题,需要进行有效的税务规划及详细的测算评估。深圳市思迈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张学斌建议,境外中资企业在考虑变更其税收居民身份前,要对纳税义务变化和受控外国企业等规定予以重点考量。
从中国税法的角度看,对于在境外注册的由非居民参股的中资控股企业,在未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前,向其参股非居民分配股息的行为,不受中国税法的管辖。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后,将负有全面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一方面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其向非中国居民股东分配股息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的行为,应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的王坤长期从事国际税收工作。她表示,目前,中国企业在海外设立的相当一部分中间控股公司,实际由国内的机构实施管理,在当地并没有管理机构和人员,具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的特征。一旦被中国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国税发〔2009〕82号文件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该中间控股公司需就其全球的收入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享受当地免税政策及延迟纳税的功能将完全失效,以其为核心的海外税务架构就将失去价值。
张学斌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5号公告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与受控外国企业的范围有一定的重合,可能导致一家特定条件下的境外公司,既满足受控外国企业的条件,也满足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的条件。如果企业主动申请认定而未成功,将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列入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对象范围。
深圳市思迈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谢维潮说,在认定为中国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后,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往往会面临双重居民身份的风险,即导致同样一笔所得在两个国家重复纳税的风险。对于该类风险,根据国税发〔2009〕82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的解决办法是申请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以及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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