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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王术芳/超期未申请退税的出口业务如何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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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6 11:43: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王术芳/超期未申请退税的出口业务如何免税

依据国税公告2012 24号、国税公告2013 12号、国税公告2013 30号的规定,出口货物应在出口次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截止前收齐外汇申请退税,2016年出口的货物依据税总征科便函(2017)43号的规定应在2017年的4月19日前申请退税。

对于单证不齐、信息不齐及符合国税公告2013 30号附件3所列示的9类视同收汇的业务,出口企业应根据情况向主管税局申请延期申报、无电子信息备案、视同收汇申报。对于不符合这几类情况的出口业务,必须在5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前做免税申报,未能在5月份申报期结束前做免税申报的,只能按视同内销征税处理了。(对外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依据国税公告2015 88号,未按规定进项退税申报的,也改为享受免税,未按规定免税申报的,再按征税处理)

那么出口企业应如何操作免税申报呢?
根据国税公告2013 12号第三条之规定,出口企业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另外根据国税公告2013 65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在向主管税局办理免税申报时不再提供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自2014年1月1日执行,江苏地区采用擎天操作系统的,荣需要在擎天系统中填写免税明细表向税局提供)

根据以上规定,出口企业在做免税申报时,只需要把相应的单据按免税业务的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即可。

对于外贸企业,由于出口后不论是享受退税还是免税的都在申报增值税时直接填写在附表一第18栏和主表第8栏,并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出口免税”项目中填列,因此外贸企业发生超期未申请退税需要改为免税申报的,其增值税申报表不需要调整。

对于生产企业,由于采用免、抵、退办法退税,其出口销售额在符合退税时直接填列在附表一第16栏和主表第7栏的“免抵退税”销售额,在发生不能退税需要改为免税时,需要把原来的免抵退销售额改为免税销售额,即需要把免抵退销售额调整到附表一第18栏和主表第8栏,并需要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填列在“出口免税”项目中。(注意:自去年底开始,有一些地区如上海,金三系统调整了免税销售额的比对关系,出口企业在填写免税销售额后再填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会提示比对不过的现象,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去税局大厅手工申报,或者按某些地区的土办法,免税销售额不填了,直接填在免抵退销售额中)


生产企业在调整增值税申报表时,需要区分情况:
1.如果是2016年出口的业务,在2016年申报免抵退销售额了的,在调整为免税时应去税局大厅手工申报把原来的免抵退销售额调减,或直接在2017年申报表中“未开具发票”列负数冲减免抵退销售额
2.如果是2016年出口的业务,当年未开具也未申报的,即在2017年开具发票并申报增值税的,则直接在“未开具发票”列负数冲减免抵退销售额
3.如果还一直未开发票并申报增值税的,则直接在5月份申报期内填写在免税销售额中申报即可。
以上直接通过“未开具发票”列进行负数冲减原免抵退销售额的,需视各地情况看能否允许填列负数。


对于已经申请退税的业务,因不再符合退税需改为免税时,外贸企业应把原已退税的款项补回税局(对于税局已审批但还未退下来的,可通过外贸企业退税系统中的“免退税冲减申报”把已正式批复单还未退下的出口业务冲减掉;生产企业则直接在退税申报系统中把原已申报的退税明细进项冲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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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16 11:45:35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明确2017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的函


税总征科便函(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今日一些地方询问关于2017年4月因清明休假申报纳税期限如何顺延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清明休假的安排。在4月1日-15日申报纳税期限内有2日、3日、4日连续3个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17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个工作日,即2017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9日。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2017年4月10日


http://www.shui5.cn/article/fd/111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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