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计划被取消后为何却要全额确认剩余的所有费用
——准则技术逻辑与监管逻辑的混合体
文/准则观察员
【申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学习交流】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基于各种原因,会在中途取消正在实施中的股权激励计划,但一个让诸多企业不理解的财务后果在于,股权激励计划虽然被取消了,但尚未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却需要在取消当期立即全额确认,导致相关企业在当期确认巨额费用,对利润表冲击通常比较大。实务界很多观点认为该规定过于“霸道”,有点不讲道理。本文的目的,就是阐明该规定制定的依据和考虑(股权激励计划在准则中又称为股份支付计划,以下将统称股份支付计划)。
一、引言
我国现行股份支付准则规定,企业如果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即取消了股权支付计划,股权支付计划取消后,原拟授予的权益工具包括限制性股票或者期权即被取消),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即需要视同剩余等待期内的股权支付计划已经全部满足可行权条件,在取消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当期确认剩余等待期内的所有费用。
至于为何这么规定,实务中有一种解释为,这是一种惩罚性规定,为了防止企业随意取消股份支付计划,而要求企业在取消的时候确认额外的费用。该解释简单明了,不失为一种可以接受的解释。但是实际上,形成该规定的逻辑较为复杂,是一个准则技术逻辑和监管逻辑的混合体,并不是为了“惩罚”取消股权激励的行为。理论上,会计准则作为一项中立的技术标准,其任务是以尽量中立的态度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而在具体实践中会恰当兼顾防止操纵报表或减少盈余管理空间的监管需要,但会计准则不会简单以“奖励”或“惩罚”为动机进行某项规定,更不会给某项交易“有利”或者“不利”的会计处理要求来鼓励或者阻止企业从事某些具体交易行为,如果这么做,会严重影响财务报告的质量,违背会计准则制定的根本理念。
不过,前述简单明了的“惩罚性规定”的解释出现,也是跟该规定背后真正的原因较为复杂存在一定关系。如果要从准则技术层面,解释清楚为何股份支付计划被取消后要继续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需要回到股份支付准则起草的逻辑原点,从整个股份支付准则起草的逻辑体系进行解释。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讨论的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非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同时,考虑实务中股份支付交易几乎均为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本文也是以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为背景,不涉及企业与其他方发生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与其他方发生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由于其特殊性,具有个别差异化的规定)。本文提及的股份支付计划中所授予的权益工具,不做专门说明的情况下,均指股票期权而非限制性股票,权益工具类型不会影响论证过程与结论,仅是为了更加严谨,一并加以说明。
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本质分析——资源投入与消耗即时性
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基本分录为,在股份支付行为发生并满足相关条件后,企业借方需要确认一笔管理费用,同时贷方计入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对于该处理方式实务界已经很熟悉,但是却并不一定清楚背后的逻辑。
当年股份支付准则起草时,对于要求企业就股份支付确认费用的处理,争议就很大。例如,有观点就认为,企业在股份支付交易中并没有付出代价,因为企业没有支付任何货币或者非货币资产作为对价,事实上是由企业的股东以其股权被稀释的形式承担了股权激励成本,企业不应该确认费用。
那么,企业到底为什么需要确认费用?如何理解准则对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规定呢?需要从股份支付的本质讨论起。
(一)股份支付本质解析的第一维度——劳务资产投入
在一般交易中,如果企业收到了相关的商品与服务作为发行权益工具(包括股票或期权)的对价,则应该在报表中确认资源的流入以及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在随后对这些资源的消耗过程中,企业应该计量并确认资源的消耗所产生的费用。而股份支付的本质,就是员工以劳务资产对企业进行的资本性投入,因此企业处理股份支付条件下的权益发行与其他情况没有任何本质差异。
在其他情况下,企业收到现金、固定资产等资产投入时,需要确认相关资产并增加所有者权益,那么在股份支付时,企业应该确认收到的资源投入(员工的服务,即劳务资产),并确认所有者权益增加。那么,企业收取资源并增加所有者权益应该反映为资产的增加以及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为何股份支付借方增加的却为费用,而不是资产呢?
(二)股份支付本质解析的第二维度——劳务资产消耗特性
在一般资产投入中(例如固定资产),企业的处理为,先借:固定资产,贷:所有者权益,在以后期间通过计提折旧的形式,将资产的消耗转化为费用(借:费用,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因此,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所有资源最终都会转化为费用在报表中确认。而股份支付中的特殊性就在于资源的取得与资源的消耗是即时的,而非像固定资产一样可以资本化,从而导致资产取得与消耗存在时差。即员工投入的劳务资产,在投入当时即被立即消耗,无法资本化确认为资产。资源消耗的时间长短不应该改变会计处理的原则。即使资源的取得与消耗同时发生,会计报表中也应该确认相关资源的取得与消耗。
因此,假设不考虑资源消耗方式是否具有即时性,按照内在逻辑,股份支付会计的处理应该是两步:借:劳务资产(为了体现跟固定资产处理原则的一致性,假设员工劳务资产可储存),贷:所有者权益;当劳务资产消耗时:借:费用,贷:劳务资产。由于劳务资产无法资本化进行储存,因此直接反应了资产消耗产生的费用,并增加了相应的所有者权益。由于等待期内尚未行权,还不能直接增加实收资本,先放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待行权后相应增加实收资本以及资本溢价。
综上所述,股份支付的本质就是员工以投入的服务资源即劳务资产,取得企业权益。由于劳务资产无法资本化,其取得与消耗具有即时性和同步性,最终反映在报表上即体现为费用与所有者权益同时增加。
三、如何计量员工提供的服务资产——替代计量与修正的授予日法
(一)替代计量
如前所述,股份支付的本质就是员工以投入的劳务资产取得企业权益。根据企业增资的一般核算原则,应该以收到对方投入的增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在借方确认发行权益工具所收到的对价,同时在贷方确认权益(股本与资本溢价)。也即,权益作为一种剩余利益,其金额取决于资产或者负债的计量,资产减去负债就是权益,权益的变化根源是资产或者负债的变化。权益确认后自身的变化,企业不得进行重新计量。例如,企业增发股份收到1亿货币资金后,借方货币资金与贷方权益均增加1亿元,后续企业股价无论如何波动,企业均不能以股价波动作为对该1亿权益重新计量的依据,除非企业自身的资产或负债发生变动,该权益才会变动。
按此原则,股份支付交易的核算,也应该是以收到的劳务资产在当天的公允价值入账,同时贷方确认权益,与货币资产增资处理一致,简单清晰。但是问题在于,不同于一般商品或者服务,员工提供的劳务,特别是员工由于激励后产生的超额劳务投入,如何直接计量其公允价值,面临现实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准则制定机构采取的措施为,在企业与员工的股份支付交易中,不再按一般原则去计量所收到的资产或服务的公允价值,改为计量贷方,即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作为收到的劳务资产公允价值的替代计量。
那么,后续的问题就是,对于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选择所授予权益工具在哪一天的公允价值,作为劳务资产公允价值恰当的替代计量呢?也即,权益工具到底在哪天的公允价值,才是员工预期提供劳务资产公允价值的最佳等值替代。
(二)选择恰当的计量日
准则规定,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可以发现,准则制定机构认为,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是员工预期提供的劳务资产的最佳等值替代。那么为什么不是可行权日、行权日或者具体提供服务的日期呢?
1.采用可行权日或者行权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量面临的问题
如前所述,直接计量员工预期提供的劳务资产的公允价值非常困难,股份支付准则引入了替代计量的方法,使用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来作为员工劳务资产公允价值的替代值。如果使用可行权日或者行权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则在一定会计期间内接受的劳务资产的公允价值,将会受到权益工具后续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而事实上这种影响并不存在。例如,企业授予员工股票期权,要求员工提供两年服务,但是该股票期权第三年末才可行权,提供服务的这两年员工投入的劳务资产的公允价值,与第三年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波动没有关系,也即这种波动并不会对前两年员工提供的劳务资产的公允价值产生影响。
同时,无论是采用可行权日或者行权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都将使得权益工具在初始确认后,对其进行重新计量。而权益工具属于所有者权益项目,并非负债项目,如前所述,根据权益工具的市价波动,对企业自身净资产进行重新计量,是违反会计基本准则的。
2.采用具体提供服务日期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量面临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在员工具体提供服务日收到劳务资产的同时,计量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反映劳务资产的公允价值。但是,员工提供的服务通常不是时点完成的,而是在一定期间完成的,该种处理将使得在股份支付计划的等待期内,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波动将会影响劳务资产的公允价值。但是,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波动与员工提供的劳务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并不具备显著相关性。例如,在明确可行权条件并授予员工一定数量股票期权后,由于整个股市行情转牛,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大幅增加了十倍,员工也并不可能给企业提供十倍价值的劳务资产,或者十倍地努力工作,或者说可以同意企业降低其工资奖金,虽然随着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上涨,该部分报酬得到大幅上升,但是这种上升与员工提供的劳务资产公允价值明显没有必然的正向关系。
3.采用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考虑
在整体考虑了前述问题问题之后,准则制定机构认为,在授予权益工具那天,即授予日,企业和员工事实上均预期,双方交换的资产与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是等值的。从企业角度而言,其之所以在授予日那天愿意授予一定数量权益工具给员工,其就是预期能够从员工处收到等值的劳务资产作为对价。从员工角度而言,其之所以愿意接受股份支付计划,也是预期其提供的劳务资产获得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是合理的。而且,采用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作为劳务资产公允价值的替代计量值,也不会导致对权益的重新计量,不会违反基本准则。因此,授予日是合适的计量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日期。
(三)修正的授予日法
1.现在准则规定及其分析
(1)涉及的部分基本概念
在后续分析中,将会涉及股份支付计划的可行权条件、非可行权条件、服务期限条件、业绩条件、市场业绩条件、非市场业绩条件等,此处一并说明。
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员工或其他地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员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员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例如,工作满五年)。业绩条件是指员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业绩条件(简称市场条件)和非市场业绩条件(简称非市场条件)。
市场条件是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股价至少上升至何种水平员工可相应取得多少股份的规定(股价水平等)。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中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而不考虑非市场条件的影响。但市场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不影响企业对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估计。
非市场条件是指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达到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才可行权的规定。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不考虑非市场条件的影响。但非市场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影响企业对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估计。对于可行权条件为业绩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员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如利润增长率、服务期限等),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
典型非可行权条件则包括:①取得股权后应履行的“竞业限制协议”和对行权后的股权转让的限制。这种情况发生于可行权条件满足之后,因此被认定为非可行权条件。②基于商品价格指数、股票指数的条件。商品价格指数、股票指数的高低并不与员工或其他方向本企业提供的服务直接相关,也因此被认定为非可行权条件。③按照行权价格支付款项。
(2)现行准则规定主要内容及其解析
现行准则对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修正的授予日法。具体要求如下:
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员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于附有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员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与服务期条件(后续非市场条件均包括服务期条件,不再赘述),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
等待期长度确定后,业绩条件为非市场条件的,如果后续信息表明需要调整对可行权情况的估计的,应对前期估计进行修改。也即,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员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在可行权日,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应当与实际可行权工具的数量一致。
根据上述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再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举例而言,就A股常见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股份支付应确认的成费用总额=所授予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其中,所授予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所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因此,股份支付应确认的成本费用总额=(所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可以发现,因为授予价格是初始确定的,最终应确认的成本费用总额,受所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与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两个因素影响。
可行权条件的非市场条件是在预计满足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权益工具数量时进行考虑的,而在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不予考虑。可行权条件的市场条件则相反,在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考虑,在预估可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权益工具数量时不予考虑。总之,目前准则对于业绩条件中的市场条件与非市场条件是区分考虑的。
这种根据后续信息及时修正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从而使得在可行权日,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与实际可行权工具数量一致的方法,即修正的授予日法。
2.现行准则采用修正的授予日法的原因与考虑
那么为什么准则要将市场业绩条件与非市场业绩条件加以区别对待而规定:非市场条件在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包括限制性股票、股权期权等)数量时进行考虑,市场条件在确定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予以考虑呢?
(1)初始规定:考虑所有可行权条件对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影响与服务单位法
①考虑所有可行权条件对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影响
在股份支付准则征求意见过程中,准则制定机构最开始认为,在对授予的权益工具进行估值时,应该考虑所有类型的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市场业绩条件与非市场业绩条件),也即应考虑因为不能满足可行权条件而导致权益工具作废的可能性,从而减少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并不是现在规定的只应考虑市场业绩条件对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影响)。这一减少可以通过改变权益工具定价模型并将可行权条件纳入定价模型来实现。也可以采用一种更为简单的方法,即在授予日估计所授予权益工具作废的可能性,并相应地降低通过估值模型计算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例如,如果用定价模型计算出来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是15元,而企业估计20%的权益工具因为可行权条件无法得到满足而作废(包括非市场业绩条件未得到满足而作废),在考虑该作废因素后,将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从15元降低至12元(15*80%)。
②服务单位法
如前所述,在股份支付中,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可以作为所收到服务的公允价值的替代性计量值。这就引出了:怎样通过该替代计量值来计算得出所收到服务的公允价值。
准则制定机构在股份支付准则征求意见中,最开始提出的是“服务单位法”,即用授予的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根据前述分析,该公允价值需要考虑到所有可行权条件,为何采用授予日公允价值前面已经分析),除以预计将取得的服务单位数量,以确定后续将取得的每单位数量服务的公允价值。例如,假定企业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在考虑作废的可能性之前是750,000元,假设企业估计,由于员工没有完成所要求的非市场业绩条件而作废的概率为20%(加权平均),则授予日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750,000*80%=600,000元(可以发现,此处理模式下,根据非市场业绩条件对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进行了调整)。如果企业预计在未来三年等待期内将获得1,350个单位的服务,则按照服务单位法计算方式,将来取得每单位服务的公允价值是44,444(600,000/1,350)元。如果最终确实取得了1,350个单位的服务,则为所取得服务而确认的金额为600,000(44,444×1,350)元。该方法基于这样一个假定,即在授予日存在一份公平交易的合同。因企业授予了价值为600,000的权益工具,并预计将取得价值为600,000的服务作为对价。企业并不认为所有授予的权益工具都可以满足行权条件(即肯定会有员工在三年内离职等,因为非市场业绩条件隐含服务期限条件),在估计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和在确定作为对价而取得的服务的公允价值时,对由于员工离职而引起权益工具作废的预计需要被纳入考虑(也即考虑了非市场业绩条件是否得到满足)。
在服务单位法下,如果企业获取了比预期更多的服务,则在等待期获取的服务确认的金额可能会超过600,000元。这是因为,这里核算的目标是对后续获取的服务进行会计核算,而不是对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会计核算。也即,目标不是估计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然后再把该金额在等待期内进行分摊,而是对后续获取的服务进行会计核算,因为直接估计这些服务的公允价值存在实际困难,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被用来作为后续确定所获取服务的单位公允价值的替代计量值。因此,实际确认的股权激励金额取决于实际获取的服务数量。如果获取的服务数量比预期多,则确认的股权激励金额会大于600,000元。如果获取的服务数量比预期少,则确认的股权激励金额会少于600,000元。
(2)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与准则制定机构的回应
①对“服务单位法”的质疑
有反馈意见对“服务单位法”的实用性提出质疑,他们认为“服务单位法”太复杂烦琐,很难在实务中应用。例如,如果企业把权益工具授予多名员工,但是并没有给每个员工授予相同数量的权益工具(实务中,授予权益工具的数量会因他们的职位不同而有所不同),则有必要为每个(或每类)员工计算出不同的单位服务的公允价值。这样企业必须跟踪每个雇员,以计算为每个雇员确认的金额。而且,如果员工因为非自身原因离职(强制性退休、转岗等),在离职时,授予的权益工具通常可以提前行权。对该类员工,预计从其获取的服务数量少且等待期的长度会缩短,这些因素在采用服务单位法时也应该予以考虑。同时,有反馈意见提出,把非市场的、复杂的业绩条件纳入授予日估值存在实际困难且会引入过多主观判断。而由于市场条件可以被成熟纳入权益工具估值模型中,相关实际困难并不存在。
准则制定机构考虑了反馈意见中对实用性的上述担忧,并就反馈意见所提出的把非市场业绩条件纳入授予日权益工具估值存在的实际困难,征询了估值专家的意见。出于实务考虑,准则制定机构取消了原定的“服务单位法”。
②“修正的授予日法”提出
作为对“服务单位法”的替代,一些反馈意见建议采用“修正的授予日法”。在这种方法下,服务条件及非市场业绩条件被排除在授予日对权益工具的估值以外(也就是说,在估计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的授予日公允价值时,并没有考虑作废的可能性,当然也会导致权益工具在授予日公允价值偏高),但通过要求股权激励费用应以最终授予的权益工具数量(即最终可行权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基础来将其纳入考虑(也就是通过调整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来考虑作废的可能性)。在此方法下,如果授予的权益工具因为无法满足非市场业绩条件而作废,企业就不需要就员工提供的服务确认任何费用。
(3)准则制定机构对初始规定的修订:采用“修正的授予日法”
修正的授予日法下,市场条件包括在了授予日对权益工具的估值中。也即,在授予日估计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时,企业考虑了市场条件不能被满足的可能性。因为在权益工具的授予日估值中考虑了该可能性,就不需在预估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时再予以重复考虑。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提供的服务满足了全部非市场条件,企业应确认收到该服务(即确认股权激励费用),而无论市场条件是否满足。因此,对市场条件的处理和非市场条件的处理形成了明显的区别。
估值方面的实际困难也使得准则制定机构认为,非市场业绩条件应按修正的授予日法来处理,而不应纳入授予日对权益工具的估值中去,但是这些实际困难并不适用于市场条件,因为市场条件可以被纳入权益工具估值模型中(无论是二叉树模型还是B-S模型)。准则制定机构在考虑了反馈意见并征求估值专家意见后,准则制定机构认为准则应采用修正的授予日法,对市场条件与非市场条件进行了区分处理。
四、股份支付计划取消的处理——技术逻辑与监管逻辑的混合体
(一)技术逻辑下股份支付计划取消的处理——股份支付准则两个重要设定及其推论
如前所述,修正的授予日法内含的逻辑为,企业在授予日这天,通过授予员工等值的权益工具,换取员工等值的劳务资产。同时,只要员工满足了可行权条件的非市场条件,即表明企业取得了预期从员工处获取的劳务资产并已经即时消耗,也即需要确认费用。反过来,如果员工没有满足可行权条件的非市场条件,则可以无需确认相关费用。
第一个设定为,企业与员工之间股份支付交易为等价交换,员工提供的劳务资产被企业以权益工具的形式进行定价衡量。企业与员工作为理性经济人,原则上其均以自身利益行事。
因此,如果企业修订股份支付计划,且修订后的股份支付对员工有利,则企业应该是相信新增的授予权益工具价值能够得到员工等值的劳务资产补偿。
第二个设定为,考虑到企业与员工之间地位毕竟存在实力落差,员工通常处于弱势地位,有可能在员工满足相关行权条件后(如完成了业绩增长率要求),企业却基于各种动机(包括盈余管理)取消股份支付,但事实上企业已经享受了员工提供的劳务资产。
因此,如果是对员工不利的修订(包括取消股份支付计划),除非有证据表明,员工未能提供相关劳务资产(该等证据必须为非市场条件未能满足),否则即表明企业取得并消耗了相关员工提供的劳务资产,企业必须按初始授予的权益工具数量和确定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继续进行会计处理,如同相关修订从未发生。
总之,无论企业是否减少或者取消原本拟授予员工的权益工具,均不会改变原来的交易事实,即企业由于已经取得并消耗了员工提供的劳务资产,因此其需要确认由此产生的费用。同时,基于第一个设定,如果企业不滥用优势地位,在员工能够满足非市场条件时,企业在取消原本股份支付计划后通常会给予员工其他补偿,可能是一个新的股份支付计划或者现金。
技术逻辑推演下,取消股份支付计划的处理规定应该为: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前述规定也确实是现行准则对取消股份支付处理的明文规定。
同时,从股份支付准则起草逻辑而言,“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应反映如果不取消股份支付计划,预期在未来期间将会确认的费用金额,也就应该考虑未来是否能够满足可行权条件,根据这一估计对预期将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进行调整后再计算应该确认的费用。那么,为何现行准则并不允许企业采用这种估计,去预期未来将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呢?这就是需要考虑准则出台的监管逻辑。
(二)监管逻辑下股份支付计划取消的处理——防止企业通过构造交易与滥用会计估计操纵报表
站在技术逻辑角度,被取消的股份支付计划,仍然需要预估假定不取消情况下,未来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并继续确认相应的费用,但是并未强制要求,需要视同剩余等待期内的股权支付计划已经全部满足可行权条件,在取消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当期确认剩余等待期内的所有费用。该规定的出台,更多是考虑了监管逻辑之后的产物。
1.防止企业通过构造交易操纵报表
(1)重新确定行权价格与取消旧股份支付计划并授予新股份支付计划的商业实质
A股实务中,上市企业取消股份支付计划,很多时候是考虑到当时的股价下跌过多,之前授予的权益工具其行权价格已经没有激励作用,为了更好地激励管理团队,只好取消原来的股份支付计划,并按规定推出一份新的股份支付计划。那为什么不直接对原股份支付计划重新确定行权价格,即降低行权价格呢?这也跟A股股权激励相关监管规定有关。
我国A股的股权激励相关规定要求,上市企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支付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企业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降低行权价格。因此,在A股对股份支付计划进行重定价面临制度障碍,就算是对取消原股权激励之后新推出股份支付计划,相关规定也有一定限制:上市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份支付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份支付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上市企业不得再次审议股份支付计划。可以发现,监管机构对股份支付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是非常慎重的。
就商业实质而言,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来的股份支付计划重新确定行权价格,与取消旧股份支付计划并按新的行权价格授予重新提出股份支付计划,二者没有区别。例如,在重新确定行权价格方案中,原来股份支付计划行权价20元,现在由于股价降低到15元,企业重新确定行权价格,将行权价调整为10元。在取消旧股份支付计划并授予新的股份支付计划方案中,企业取消原来行权价为20元的股份支付计划,新授予行权价为10元的股份支付计划,经济效果等同。
因此,站在准则制定的角度,需要关注的问题实际仍然是,重新确定行权价格的股份支付计划应该如何处理?理清该问题后,取消股份支付计划的处理也可迎刃而解。
(2)重新确定行权价格会计处理的考虑
如前所述,股份支付交易为企业与员工的等价交换,如果企业对股份支付计划行权价格重新定价以降低原行权价格,则其实质上是用一个更具有价值的股票期权替代了原来的股票期权,企业之所以愿意这么做,基于交换等价性,是因为其认为可能会取得等价的利益。
站在员工角度,权益工具被授予后,员工作为权益持有者需要自行承担其所持有权益工具的市价波动风险,而不是由企业来承担。但是,在权益工具市价出现不利变动时,企业主动通过重新确定行权价的形式,帮员工承担了损失(恢复了权益工具的价值),企业此时给员工实质提供了增量价值。从该角度出发,该增量价值也就是企业预期将取得的额外劳务资产的价值,从而导致需要确认额外的薪酬费用。因此,在企业对股份支付计划重新确定行权价格后,除继续确认原来初始的股权激励费用外,还需要确认由于重新确定行权价格产生的增量价值所带来的额外薪酬费用。
(3)取消旧股份支付计划并授予新股份支付计划会计处理考虑
如前所述,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来的股份支付计划重新确定行权价格,与取消旧股份支付计划并按新的行权价格授予重新提出股份支付计划,二者没有区别。
在重新确定行权价格的情况下,企业不仅需要继续确认原来的费用,还需确认增量费用。但如果准则规定,取消的股份支付计划无需再确认费用,则企业在股价下跌时,可以先取消原股份支付计划,再推出一个新的行权价格更低的股份支付计划,从而只需要确认新的股份支付计划的费用,原股份支付计划的费用无需再确认。但在重新确定行权价的方式下,却需要继续确认原来的股份支付计划的费用,并确认由于重新确定行权价导致的新增薪酬费用。相比而言,取消原股份支付计划并推出新的股份支付计划,实质上就减少了费用确认金额。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实际上可以在股价下跌时减少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而在股价上升时又不必增加其费用(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没有必要重新确定行权价,也没有必要取消原股份支付计划并推出新的股份支付计划)。由此,企业可以通过构造交易,在股价下跌时,突破了授予日计量的规定,实质是改变了计量基准日(新的基准日为新的股份支付计划授予日),降低了需要确认的费用。但在股价上升时,却继续保持按原授予日计量(因为没有新的股份支付计划推出),无需因为改变计量基准日而增加费用。由此也导致,企业对股价的变化采用了不一致的处理方式。
为了防止出现该情况,从监管角度,当企业取消原股份支付计划时,应该要求企业视同原股份支付计划没有取消,继续确认原本应该确认的费用,从而保持跟重新确定行权价时的处理口径一致。
(4)股份支付计划失效情况的处理
需要特别说明的另一种情况为,如果在行权期间由于股价低于行权价,且企业没有对股份支付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也没有以新的股份支付计划替代旧的股份支付计划,则员工实际上并不会行权,最后所授予的期权也就失效了。同样,根据前述提及的第二个设定,由于股价波动导致所授予权益工具实质失效,员工虽未主动行权,但也不会改变原来的交易事实,即企业由于已经取得并消耗了员工提供的劳务资产,因此需要确认由此产生的费用。之后由于员工并未行权,企业无需确认新取得的股本,仅仅是员工作为期权持有人与其他股东之间权益利益的让渡,企业需要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以体现权益内部的转换。
2.防止企业通过滥用会计估计操纵报表
如前所述,“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应反映如果不取消股份支付计划,预期在未来期间将会确认的费用金额,也就应该考虑未来是否能够满足可行权条件,根据这一估计对预期将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进行调整后再计算应该确认的费用。那么,为何现行准则并不允许企业采用这种估计,去预期未来将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呢?这也是基于监管逻辑,防止操纵报表的考虑。
在企业取消股份支付计划的时点,如果允许企业去估计未来可以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结果就是几乎不会有企业去“合理估计”,几乎均会直接将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预估为0,从而无需确认任何费用。由此,准则制定机构要求继续确认原股份支付计划费用的规定,在实务中将得不到有效落实。基于谨慎性考虑,准则制定机构直接要求企业在该等情况下不得再自行预估未来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均视同剩余等待期内的股权支付计划已经全部满足可行权条件,在取消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当期确认剩余等待期内的所有费用。
综上所述,股份支付计划被取消后要全额确认剩余的所有费用的原因可以总结为:企业在授予日与员工达成的股份支付安排为预期等价交换,由于股份支付准则替代计量与修正的授予日法的引入,只有当员工未能满足可行权条件非市场条件时,才能认为员工未能投入预期的劳务资产,才能冲回原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并无需再新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基于监管谨慎性,防止企业通过构造交易以及滥用会计估计操纵报表,在取消股份支付计划后,也必须继续对取消的股份支付计划进行处理,且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可行权条件非市场条件未能满足的,则直接认为企业实质已经取得预期员工投入的劳务资产,企业不得自行预估未来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即假定被取消的权益工具未来均可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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