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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报关时这个“生产销售单位”千万别报错啊!
原创:王术芳 进出口财税通
很多企业反映,自营出口的货物,怎么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不是同一个企业呢(俗称双抬头报关单)?这是由于在报关时把报关单上的“生产销售单位”错报成供货商或者货物的生产工厂了。
更有甚者,一些“买单”出口的企业,货物出口后他自己的电子口岸中也查询到了这票“买单”出口的报关单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的规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填报规则如下:
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3.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该免税品经营单位统一管理的免税店。
根据填制规范的规定,出口货物在报关时,应针对出口模式的不同进行分别填报:
1、自营出口货物
自营出口的货物,不论货物是自产还是外购的,“生产销售单位”都应该填报出口企业名称。
例:A外贸企业外购货物出口,“生产销售单位”填A;境内发货人填A
B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或从C企业外购货物出口,“生产销售单位”填B;境内发货人填B
2、委托出口货物
对于委托其他代理公司出口的货物,在报关时直接把委托方作为生产销售单位填报
例:A企业自产或购入货物委托B企业出口货物,“生产销售单位”填A;境内发货人填B
3、加工贸易货物委托加工
对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经营企业委托其他老王加工工厂进行加工的,原来的报关单填制规范中规定这类业务的“生产销售单位应按”按手(账)册显示的“加工单位”进行填报。但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对加工贸易下委托加工的并未规定如何填报,实务中还是按以前的填报方法,即如果是委托加工后出口的,按手(账)册上显示的“加工企业”作为“生产销售单位”填报。
例:A外贸企业无加工能力,做进料加工业务,委托B企业进行加工,办理账册时,账册显示的“经营单位”为A,“加工企业”为B,则报关时“生产销售单位”应填B
4、“买单”出口
这类操作是违法的,但实务中还是很多企业在操作。
对于买单出口的货物,在报关时一定要告诉货代或报关行,生产销售单位不能填写“买单”企业即不能填写货主,而是应填写“卖单”公司的名字,即要与境内发货人一致。不然你就算买单出口了你的税局也会收到海关传递的报关信息。
这个问题一定要注意了:只有委托代理出口、加工贸易委托加工和免税品经营单位出口的业务,才会有“双抬头”报关单,即生产销售单位与境内发货人不一致。
报错生产销售单位影响有两点:
1、如果你是自营出口,“生产销售单位”报成工厂了,那税局可能会认为你这是代理工厂出口,那么你不能申请退税,而是要给工厂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工厂退;或者税局会认为你这是把其他公司的货物伪装成自己的货物出口做“买单配票”骗取退税。出现这种情况要花费时间跟税局沟通,至于能不能沟通到位就难说了。
2、自2017年开始,电子口岸会同时向报关单的“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传输报关单电子信息,即“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如果不是同一企业的话,如果该“生产销售单位”显示的企业也是出口型企业即办理了海关注册登记和电子口岸的,那么该生产销售单位也会在自己的电子口岸中查询到该笔不属于自己出口也不属于委托别人出口的报关单,而且他的税局也会接收到该笔出口财税通报关信息,这样也会给货物的工厂造成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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