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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上市公司税讯】紫金矿业:披露享受的黄金销售、进口及出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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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5 20:54: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紫金矿业:披露享受的黄金销售、进口及出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紫金矿业(601899.SH)于2019年11月13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生产黄金、铜、锌等矿产品不同环节涉及的税收政策及演变情况。公司享受的黄金销售、进口及出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

1)、财税[2002]142号: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标准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金交所会员单位于金交所进行的标准金交易尚未发生实物交割,则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不通过金交所销售的标准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对金交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2)、国税发[2005]125号: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需转入成本处理。

大力税手注:公司主要生产黄金、铜、锌及其他金属的矿产品或冶炼产品,生产模式以大规模生产为主。矿山的采剥作业环节以及原矿的运输主要采用外包形式(采矿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方式。采掘出来的矿石经过运输到达破碎筛分环节,待矿粉达到足够细的粒度后将进入选矿环节),选矿和冶炼等环节则由公司自行组织生产。公司目前主要采用的选矿方法有浮选、重选、湿法等,产品为较高纯度的精矿。随后精矿将被运至冶炼厂,经冶炼后得到纯金属锭。

报告期内,公司按主要产品划分的最近三年及一期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7、税收相关政策

2002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2]142号《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007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7]100号《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使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对于铅锌矿石、铜矿石的单位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

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8]171号《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2016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该法律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17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6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制定,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当中关于《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以及规模化养殖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相关问题。该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1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18年第13号《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规程明确了自采自用原矿或精矿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与运杂费和外购矿的扣减范围及凭据,规范了资源税减免政策落实方式和资源税代扣代缴,完善了部门协作和风险防控措施。该规程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18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

2019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和9%。该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
⑤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9月12日颁布的《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标准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金交所会员单位于金交所进行的标准金交易尚未发生实物交割,则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不通过金交所销售的标准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对金交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7月29日颁布的《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需转入成本处理。

在税收政策上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对黄金产业发展的积极鼓励导向,有利于黄金行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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