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22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企业所得税] 【12366纳税服务平台】政策性搬迁税收处理(贵州、安徽、湖北、厦门、江苏) 2019....

[复制链接]

6905

主题

8294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15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6 16:16: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贵州税务】政策性搬迁税收处理


留言时间:2019-11-1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946ff8756e24ad8931f22cfd1398f0f

问题内容

一、2016年公司异地政策性搬迁,根据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搬迁新购置的各类资产,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在2013年第11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的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请问这两个文件怎么解读?

二、举例,公司政策性搬迁赔偿2000万元,但在新购土地,重建厂房、办公楼等花费6000万元,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等情况下纳税?新购资产怎么入账?

答复内容: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请根据您签订搬迁协议生效时间自行判断适用政策,如自行判断有困难的,请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判断。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
【安徽税务】何时办理政策性搬迁清算

留言时间:2019-11-0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7d9fcf7baa94ca5b202598853e43cda

问题内容

甲、乙两个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11月乙公司政策性搬迁(从D市的市区搬迁到D市的县区),预计3个月搬迁完毕并且按照企业重置计划在县区的新厂预计3年内建成投产。

方案一、由乙公司在D市的县区投资成立丙公司,以丙公司的名义立项建设上述重置的新厂。

方案二、由甲公司在D市的县区投资成立丙公司,以丙公司的名义立项建设上述重置的新厂。

方案三、由甲公司的股东在D市的县区投资成立丙公司,以丙公司的名义立项建设上述重置的新厂。

请问上述三种方案情形下,乙公司是否都可以在上述重置的新厂建成投产后的年度办理政策性搬迁清算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

企业重新注册之后,纳税主体已发生变化,无法判断政策性搬迁行为,需从严把握,即:不得享受政策性搬迁的税收优惠。如有异议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具体核实具体业务。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安徽税务】政策性搬迁重置新厂有关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2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532c75c9a024770abf9e3f2810d60d1

我公司因环保原因被市政府要求从市区整体搬迁到县城工业开发区,属于政策性搬迁。2019年7月开始搬迁,预计2019年11月30日在市区的生产基地全部清空搬完。按照企业重置计划在县城的新厂预计2022年10月底建成投产。

县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的考虑,要求在县城重置的新厂必须注册一个新公司,以该新公司名义立项建设,不能沿用原来市区的公司名义立项建设。

请问: (1)、如果以新公司名义立项重建新厂是否还能够享受政策性搬迁税收优惠。 (2)、如果以新公司名义立项建设新厂和上述相应建设时间节点,我公司应于何时办理搬迁清算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谢谢!

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

企业重新注册之后,纳税主体已发生变化,无法判断政策性搬迁行为,需从严把握,即:不得享受政策性搬迁的税收优惠。如有异议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具体核实具体业务。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湖北税务】政策性搬迁补偿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d0d4549358d4622b62c697ecbca545b

问题内容

当地政府因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的需要,要求我公司整体搬迁异地重建并为我司出具专项政策性搬迁文件,由当地开发区政府和房屋拆迁办对公司所有不动产整体补偿接收,由当地政府财政资金支付该补偿款。所以我司应是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所以按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对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也进行了备案。  但是同时对政府收回不能搬迁的地上房屋、建筑物等增值税问题没有明确,对此我司有以下疑问:按国税函[2007]969号文件《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以及国税函(2008)277号,均明确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其他不动产)归还土地所有者不征收营业税。虽然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是否征收增值税,我们理解在营业税是不征收的,营改增后没有明确规定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征收增值税,说明是可以沿用以前营业税条款不征收增值税才是合理的。

以上理解是否正确请给予回复以便我司进行税务处理为谢!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土地被收回或征用,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

【厦门税务】政策性搬迁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0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d53f1874ed84eb6b27f664bfb457911

问题内容

因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目前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将由政府收储并给予补偿。(1)土地使用权补偿是否免征增值税?(2)除土地使用权外其他补偿款(建筑物、构筑物、二次装修、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等),是否免征增值税?

厦门市税务局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问题一,因政策性搬迁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免征增值税。问题二目前没有相关免税政策。  

-----------------------------------------------------------------------

【江苏税务】企业政策性搬迁税务事宜

留言时间:2019-06-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638426d61ef434abe55c34f3922498d

问题内容

专家,您好!我公司所在地当地政府(苏州吴中区)以回购方式对公司进行厂房、土地、停业和搬迁及员工等进行补偿,工商营业执照现已迁至苏州吴江区,现税务还未办理迁移,

1.是在吴江区税务局办理搬迁清算,还是在原税务局办理清算?如何办理?

2.搬迁开始开时间是如何确认?

3.搬迁完成后的所得是否可以用来弥补目前经营亏损?

以上!谢谢!

答复内容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若您的情况是政策性搬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1、第二十四条  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2、对搬迁开时年度的确认:以搬迁协议上明确的搬迁开始时间为搬迁开时年度;如搬迁协议未明确搬迁开始时间原则以企业自行申报的搬迁起始时间起算,但不得早于政策性搬迁有关文件下发(或公告)时间或搬迁协议签订时间,也不得晚于取得第一笔补偿收入时间。

3、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标签索引|OK CaiShui.com ( 粤ICP备2022051489号 )

GMT+8, 2024-11-20 14:55 , Processed in 0.063999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