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奥雷德:2018将专利评估作价2亿元(无形资产出资)入股联营公司,针对无形资产转让所得1.7989亿元,自行叠加享受技术转让及高新优惠、按7.5%税率缴纳了所得税1311.68万元,遂于汇算清缴时纠正、并选择减半优惠(12.5%),补缴了所得税率差77.5万元
奥雷德(833932.OC)于2020年2月26日发布公告,披露2018年11月公司曾将用于生产消费电子领域的三种型号OLED微型显示器制造技术及相关专利的使用权、AR/VR智能终端应用技术及相关专利评估作价2亿元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出资昆明京东方公司,上述无形资产转让所得179,89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征收,故2018年度对于上述技术转让所得按照7.5%税率缴纳即13,116,750.00元。”但根据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对于享受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即企业选择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15%,则不能享受减半征收;若选择所得税率为25%,对该项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即所得税税率为12.5%即21,861,250.00元,故2019年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按照税率差补缴了企业所得税,相应调增应交税费—所得税及调增所得税8,744,500.00元。
大力税手注:昆明京东方系公司联营公司,全称为昆明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833932奥雷德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2020.2.26】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fbj0833932&announcementId=1207326886&announcementTime=2020-02-26
云南北方奥雷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一、更正概述
云南北方奥雷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发现以下前期会计差错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并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将前期差错更正说明如下: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主要原因
1、成本核算方面
本公司主要业务为设计、制造、销售OLED显示器和相关产品,本公司根据各产品实际投入和产出情况进一步细化成本核算,对各期存货、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进行了相应调整。
2、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面
经公司梳理,发现对联营公司昆明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京东方公司”)及奥视电子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视电子公司”)进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未实现损益及权益法核算未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股息红利分配方式的约定以实缴出资比例计算,因此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3、政府补助核算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要求重新对政府补助的确认进行划分,相应调整了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益。
4、在建项目核算方面
经公司梳理,发现存在在建项目未按照工程进度将未付工程款进行暂估以及完工项目未及时转入相关科目核算的情况,因此对该项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5、合并层面的调整
经公司梳理,发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奥视电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未完全按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出具的《云南北方奥雷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奥视电子科技(海南)有限公司股权而涉及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17)第0663号)进行确认,因此对该项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6、其他方面
经公司梳理,2017年7月收购奥视电子公司控制权所取得的AR/VR智能终端应用技术及相关专利拟用于对昆明京东方公司出资,应由无形资产调整至持有待售资产核算,因此对该项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内容及会计处理
……
2、2018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更正事项内容及会计处理
……
(14)应交税费合并层面调增8,744,500.00元、母公司层面调增8,744,500.00元,主要原因为:2018年11月将用于生产消费电子领域的SVGA050、WVGA041及WUXGA080三种型号OLED微型显示器制造技术及相关专利的使用权、AR/VR智能终端应用技术及相关专利评估作价2亿元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出资昆明京东方公司,上述无形资产转让所得179,89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15%征收,故2018年度对于上述技术转让所得按照7.5%税率缴纳即13,116,750.00元。但根据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于享受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即企业选择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15%,则不能享受减半征收;若选择所得税率为25%,对该项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即所得税税率为12.5%即21,861,250.00元,故2019年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按照税率差补缴了企业所得税,相应调增应交税费—所得税及调增所得税8,744,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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