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微光股份:收购标的连续两年亏损(第三个业绩考核年度遇疫情挑战、预计继续亏损),标的原股东因无力完成承诺指标、申请终止对赌补偿——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放弃对赌业绩补偿、可以“及时止损”
微光股份(002801.SZ)于2020年3月13日发布公告,披露微光股份收购杭州祥和后,2018年度、2019年度,杭州祥和连续亏损,2020年除了继续面临汽车行业整体不景气及补贴政策调整等不利因素外,新冠肺炎疫情带来新挑战,故2020年度继续亏损的风险较大。
鉴于以上三个考核年度不达标,杭州祥和原股东冯金祥、冯建平、冯罗平直接向微光股份提交了《关于终止祥和实业股权收购暨增资协议项下对赌约定的请求函》,并表示:“综合考虑杭州祥和目前的经营管理现状,及其自身的现实情况、资金实力,请求终止与上市公司2020年的业绩对赌。”针对这次终止对赌协议,微光股份给出了上述解释。
律师出具意见称,放弃对赌业绩补偿、可以“及时止损”。“在目前的大环境下,杭州祥和原股东实现2020年业绩承诺难度较大,2020年业绩补偿实现的可能性较小。终止2020年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及时止损,控制风险,公司全面参与杭州祥和管理。”
《002801微光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终止杭州祥和2020年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暨签署终止协议的专项法律意见书》【2020.3.13】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26210&announcementId=1207370893&announcementTime=2020-03-13%2011:44
问题一: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请补充披露你公司终止杭州祥和2020年业绩承诺和业绩补偿是否符合“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规定,并充分披露承诺方无法履行原承诺的原因,豁免承诺的必要性等。请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次终止业绩对赌的原因及必要性
2020年2月26日,微光股份收到杭州祥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祥和”)原股东冯金祥、冯建平、冯罗平(以下简称“原股东”)提交的《关于终止祥和实业股权收购暨增资协议项下对赌约定的请求函》,杭州祥和原股东因综合考虑杭州祥和目前的经营管理现状,及其自身的现实情况、资金实力,请求终止《股权收购暨增资协议》中与公司2020年的业绩对赌。微光股份于2020年3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杭州祥和2020年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暨签署终止协议的议案》,并于同日与杭州祥和原股东签署了终止协议。
根据微光股份说明,微光股份同意杭州祥和原股东终止2020年业绩对赌,主要原因及必要性如下:
(一)终止2020年度业绩对赌的原因
1、微光股份收购杭州祥和后,2018年度、2019年度,杭州祥和连续亏损,经营业绩不理想。董事会经讨论后认为,这虽受汽车行业整体不景气及补贴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但也反映出杭州祥和原经营班子经营管理能力薄弱,导致杭州祥和存在抗风险能力差、收入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坏账损失金额较大、成本费用管控不力等情形。2020年,世界经济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给经济带来新的挑战。在此情况下,如继续由原经营班子运营杭州祥和,2020年度杭州祥和承诺业绩无法达到甚至继续亏损的风险较大。
2、因未实现2019年业绩对赌的承诺,杭州祥和原股东需要赔偿的金额较大,原股东所质押的杭州祥和股权170.51万股已不足以支付业绩对赌补偿款,微光股份将依照《股权收购暨增资协议》约定督促原股东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必要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杭州祥和原股东向微光股份提供了其资产及负债情况说明,微光股份调查杭州祥和原股东资金实力后认为,如继续进行2020年度业绩对赌,则杭州祥和原股东资产已不足以履行补偿义务且其无法提供有效的担保措施。
基于上述,微光股份董事会经讨论后认为,如继续2020年度业绩对赌条款、继续由原股东经营杭州祥和,2020年度杭州祥和承诺业绩无法达到甚至继续亏损的风险较大、微光股份无法实际收到业绩补偿款的风险较大。
(二)终止2020年度业绩对赌的必要性
根据《股权收购暨增资协议》约定,在业绩对赌期间,微光股份充分尊重杭州祥和原股东及团队的经营管理权,经营班子保持稳定。据此,如2020年仍为杭州祥和原股东业绩对赌期,则杭州祥和应由原经营班子继续经营。如上所述,由于杭州祥和原经营班子经营管理能力薄弱且原股东履行2020年业绩补偿能力不足,故如继续由原经营班子负责杭州祥和的经营,可能造成杭州祥和资产继续减值,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
基于以上考虑,微光股份董事会经讨论后认为,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公司须抓紧时间改组杭州祥和经营班子,全面导入微光股份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工资绩效考核,优化产品和业务结构,控制风险,以改善杭州祥和经营状况,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因此微光股份最终同意终止2020年业绩对赌、取得杭州祥和全部经营管理权。
为核实以上情况,本所律师查阅了《股权收购暨增资协议》;取得了微光股份的说明;访谈了微光股份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查了杭州祥和2018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度财务报表;取得了杭州祥和原股东冯金祥、冯建平、冯罗平出具的资产及负债情况说明;调取了冯金祥、冯建平、冯罗平相关资产的权属证书、财务报表;取得了冯金祥、冯建平、冯罗平个人征信报告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杭州祥和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亏损、经营情况不理想;原股东冯金祥、冯建平、冯罗平偿债能力与2020年度潜在业绩补偿风险不匹配。根据《股权收购暨增资协议》约定,在业绩对赌期间,微光股份充分尊重杭州祥和现有股东及团队的经营管理权,经营班子保持稳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依照上述协议约定,如继续履行2020年度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则杭州祥和应继续由原经营班子运营。在此情况下,2020年度杭州祥和业绩承诺无法达到的风险较大、杭州祥和原股东无法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风险较大、杭州祥和资产进一步减值风险较大,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
二、本次终止业绩对赌的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
2020年3月5日,微光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杭州祥和2020年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暨签署终止协议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终止2020年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公司全面参与杭州祥和的经营管理,及时止损,控制风险,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日,微光股份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杭州祥和2020年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暨签署终止协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终止2020年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公司全面参与杭州祥和的经营管理,及时止损,控制风险,有利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可实现长期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全体监事同意终止杭州祥和2020年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暨签署终止协议。”
2020年3月6日,微光股份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关于终止杭州祥和2020年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暨签署终止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关于终止杭州祥和2020年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暨签署终止协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监管指引第4号》第五条规定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承诺方冯金祥、冯建平、冯罗平已提交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请求;微光股份已充分披露同意终止本次业绩对赌的原因;继续履行2020年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微光股份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微光股份终止杭州祥和2020年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暨签署终止协议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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