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税讯】新生活:因未按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代扣代缴2016 年-2018年独立董事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4.32万元,被稽查局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条0.5倍罚款2.16万元
新生活(834781.OC)于2020年3月30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因少代扣代缴2016 年-2018年独立董事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43,200.00 元,违反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被稽查局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43,200.00 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 21,600.00 元。
大力税手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规定: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834781 新生活关于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2020.3.30】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fbj0834781&announcementId=1207434975&announcementTime=2020-03-30#
一、 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税二稽罚[2020]10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0 年 3 月 11 日
生效日期:2020 年 3 月 10 日
作出主体:其他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广西新生活后勤服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 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四项、第六条第四项、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 主要内容
(一) 涉嫌违规事实:
公司于 2016 年-2018 年共少代扣代缴独立董事的个人所得税43,200.00 元。
(二)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43,200.00 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 21,600.00 元。
限公司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
……
四、 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处罚款项。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税二稽罚[2020]10 号)。
广西新生活后勤服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0 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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