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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 税局回应:PE的业绩报酬费用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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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6 21:55: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税局回应:PE的业绩报酬费用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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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申报税收问题
写信人: 林**
咨询时间:2020-06-09
发布时间:2020-06-15

留言内容:

公司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按照财税【2019】8号文的要求,在税务局备案为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假设2020年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收益(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转让税费)为1000万元,当年支付给财务顾问的业绩报酬费用为200万元,个人合伙人申报股权转让所得税时,应当以1000万元作为基数,按照20%税率纳税,还是以1000万元扣除200万元财务顾问业绩报酬费用,也就是800万元作为纳税基数,按照20%税率纳税?


回复部门:

福建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该合理费用指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不包括财务顾问业绩报酬费用。因此,财务顾问业绩报酬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应按1000万计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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