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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九洲电气:软件子公司往期专利技术转让收益4.72亿元作为营业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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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4 10:02: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九洲电气:软件子公司往期专利技术转让收益4.72亿元作为营业外收入,未参与收入总额计算,被税局认定不符合软件产品收入指标、补缴所得税5,838.24万元


九洲电气(300040.SZ)曾于2013年8月7日发布公告,披露全资子公司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九洲技术公司”)在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自行申报金额的基础上补缴所得税5,838.24万元。主要为2012年度发生专利技术及软件著作权等技术转让取得的收益4.72亿元,作为营业外收入等未计入软件企业收入总额,被税局认为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等指标不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事项梳理如下:

1)、主动适用双软优惠。“九洲技术公司依据相关税收政策,认为其已取得软件企业证书被认定为软件企业,且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等指标均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符合软件企业减免税条件,可申请享受软件企业二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12年度为获利第一年度,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九洲电气公司201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没有计提企业所得税。”

2)、因2012年技术转让取得的收益4.72亿元,作为营业外收入等未计入软件企业收入总额,被税局认为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等指标不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由于九洲技术公司存在2012年度存在较大的营业外收入47,240.37万元(主要系向罗克韦尔公司转让专利技术及软件著作权等技术转让取得的收益),达不到财税〔2012〕27号文件中对于“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的要求,因此主管税务部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时,认为九洲技术公司收入总额未包括营业外收入,不能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大力税手注:1.财税(2012)27号:十六、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二、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附:相关链接

1.3.1 股权投资收益是否参与高新技术认定的总收入及西部鼓励类收入计算问题

【2017年度汇算清缴】差别大:收入指标和总收入指标别混淆了错过“优惠条件”——2.集成电路及软件企业

《300040九洲电气关于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2013.8.7】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09407&stockCode=300040&announcementId=62916450&announcementTime=2013-08-07%2016:16

关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

天健〔2013〕21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电气公司)2012年度的财务报表,并于2013年3月18日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13〕858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九洲电气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哈尔滨九洲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洲技术公司)在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自行申报金额的基础上补缴所得税5,838.24万元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补缴所得税事项形成原因

九洲技术公司已于2012年8月20日被认定为软件企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黑R-2012-000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九洲电气公司需在2013年3月18日公开披露2012年度财务报告,当时九洲技术公司企业所得税相关减免的报备申请尚在备案登记过程中。九洲技术公司依据相关税收政策,认为其已取得软件企业证书被认定为软件企业,且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等指标均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符合软件企业减免税条件,可申请享受软件企业二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12年度为获利第一年度,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九洲电气公司201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没有计提企业所得税。

2013年5月31日,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九洲技术公司不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出具了《不予备案通知书》(哈高新国税不备〔2013〕年(001)号)。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九洲技术公司不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与原九洲技术公司的理解不一致,主要系税务部门对财税〔2012〕27号文件中的“企业收入总额”的概念作了重新界定,但事先未作出解释引起。

(一)双方“企业收入总额”理解不一的原因

在九洲电气公司披露2012年度财务报告前,基于当时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九洲技术公司认为财税〔2012〕27号文件中提及的企业收入总额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要理由如下:

1.在财税〔2012〕27号文件出台之前,税务部门在对软件企业免税认定的依据为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联合发布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产〔2000〕968号),该文要求“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虽然该文并未对“企业年总收入”作出明确解释,但在2012年以前年度的软件企业所得税免税申报操作中,总收入均按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未遇到税务部门提出异议,说明税务部门是实际认可的,即总收入不包括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等。

2.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为了与该管理办法相配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8年专门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以下简称审计指引),在该审计指引中将“企业当年总收入”明确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报告提供给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时,主管部门从未提出异议。

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相关文件都由国家税务总局参与制定,两个文件中都使用了“总收入”指标,九洲技术公司认为“总收入”的内涵应该是一致的。中注协的相关审计指引是基于上述文件发布的,其对“总收入”的范围界定从未有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说明已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即总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3.财税〔2012〕27号文件要求:“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该文对“企业收入总额”没有明确定义,主管税务部门也未事先明确“企业收入总额”应包含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九洲技术公司认为,从文字理解看,财税〔2012〕27号文件中的“企业收入总额”与工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件中的“企业年总收入”并无实质区别,难以判断收入的范围已发生了变化。

4.2013年5月31日,主管税务机关才明确告知九洲技术公司,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收入总额”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之和。对该项政策的变化,有的地方主管部门已发文予以明确,如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于2013年5月6日发布紧急通知予以明确,但黑龙江省软件协会和主管税务机关等职能部门至今未对“企业收入总额”发文解释。

综上,九洲电气公司在公开披露2012年度财务报告时,九洲技术公司对于财税〔2012〕27号文中的“企业收入总额”作出上述理解和判断是有一定依据的。但与主管税务部门事后对于“企业收入总额”应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之和的解释不一致。

(二)九洲技术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

1.由于九洲技术公司存在2012年度存在较大的营业外收入47,240.37万元(主要系向罗克韦尔公司转让专利技术及软件著作权等技术转让取得的收益),达不到财税〔2012〕27号文件中对于“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的要求,因此主管税务部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时,认为九洲技术公司收入总额未包括营业外收入,不能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2.2013年5月31日,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企业所得税备案通知书》(哈高开国税备〔2013〕年(054)号),九洲技术公司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经税务部门认定,九洲技术公司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自行申报金额的基础上补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5,838.24万元。

二、相关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

在九洲电气公司公开披露2012年度财务报告时,九洲技术公司对于财税〔2012〕27号文件的理解与事后税务部门的解释存在偏差,由于曲解文件精神而导致补充计提2012年度所得税,应调整2012年度损益。

根据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1期)也规定,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九洲电气公司及九洲技术公司对2012年度财务报表将补税事项按追溯重述法对201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九洲技术公司调增2012年应交税费58,382,406.88元,调增所得税费用58,382,406.88元;调减盈余公积5,838,240.68元,调增未分配利润5,838,240.68元。九洲电气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调增2012年应交税费58,382,406.88元,调增所得税费用58,382,406.88元。

三、补税事项更正对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九洲电气公司对补税事项按追溯重述法进行了调整,......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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