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税两费减征50%,各省都是怎么规定的?
何广涛 / 2019-02-21 12872 0文字 大 正常 小
标签: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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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税〔2019〕13号将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50%税额幅度内的减征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无权限),截至2019年2月21日,经笔者初步统计,全国31个省级行政单位(未含香港、澳门、台湾)中已有27个先后发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减征幅度进行了明确。(天津、海南、广西、西藏,网络未见公布)
有意思的是,已发文省份均不约而同的将减征幅度设置为顶格的50%,其中山西省还印发晋财税〔2019〕1号文,将该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普遍下调,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75%调整。
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规定的9个水资源税试点省份,也都明确50%减征范围中,不含水资源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 )第二条: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由于「六税两费」减征优惠的主体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5号公告明确了纳税人资格变化时的适用时间。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四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这一条的意思是,凡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之前,已经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的,那么,在本省规定的减税幅度内,还可以再享受一次减半,享受顺序是:先享受其他优惠,最后再减半征收。
比如,根据财税〔2008〕2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那么,该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方,还可以再按照规定减征50%的税额,实际税负为2%。
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2/1861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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